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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与功能性金融监管

时间:2023-02-20 08:23:04 电子商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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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与功能性金融监管

网络经济的出现是由信息技术革命所引起的传统经济中交易模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历史性变革。金融体系是基于解决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节约交易成本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中的金融体系面对市场不完全程度、信息不对称状况以及交易成本大小的变化,也呈现出动态的变迁状态。可见,网络经济与金融是技术与制度整合与扩散的结果。技术与制度因素进入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是对现实经济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的回应。作为经济金融学重要分支的金融监管理论,置身于网络经济中时,也必然要拓展其自身的内涵与外延,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技术和持续发展的制度。金融中介功能观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稳定和持久的参照构架,特别是在一个快速变化的金融环境中更是如此”(Merton,1995)。与此相应,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便纷沓而至。本文拟就网络经济与金融的几个重要特征,基于技术与制度的互动关系,从功能角度透视网络时代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网络经济与金融:技术与制度整合与扩散的体现

  (一)网络经济及其特征

  网络经济(Network Economy)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网络形式组织起来的经济形态,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结果(乌家培,2000)。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规模、交易半径的不断扩大,使得交易费用上升,为降低交易费用,技术与制度不断演进,于是网络技术便产生了,网络经济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也应运而生。一般而言,深入理解网络经济需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加以把握。

  首先,在宏观层次上,网络经济拓展了经济增长模型中的内生变量,制度变量被引入的同时,知识与信息作为技术变量,其权重日益提高,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网络经济有三大规律,它们支配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即:(1)信息技术功能价格比的摩尔定律(Moore's Law),按此定律,计算机芯片的功能每18个月翻一番,而价格则以半数下降;(2)信息网络扩张效应的梅卡夫法则(Metcalfe Law),此法则说明,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的平方,网络效益随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加;(3)信息活动中优劣势强烈反差的马太效应Matthews Effect),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正反馈效应”,它使得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可见,网络经济不是改变而是强化了传统的经济规律,使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制度安排以及技术本身成为经济的主导。

  其次,在微观层次上,由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大大改变了交易费用,网络经济中的产品、企业组织、市场结构等都发生巨大的变革。

  网络经济是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出来,因而围绕国际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行业是网络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此外,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也改变了过去传统的交易方式,使得互联网成为传统经济一个便捷的交易平台,因而原来通过传统的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演变成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也是网络经济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经济中的产品多为信息产品,信息产品的经验性以及高生产成本、低复制成本(也可说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组织的经营行为和产品市场结构(范里安、夏皮罗,2000)。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须调整其组织结构,传统组织纵向一体化的信息优势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型结构;市场竞争则导向规模优势、差别定价和客户为核心的原则。

  (二)网络金融及其特征

  所谓网络金融,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因此,它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规律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是技术与制度互动的体现。

  网络技术的冲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全球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它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信息和交易费用,按传统金融理论预测,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金融中介,在数量上应显著下降,然而现实的不相符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众多新兴的金融工具与中介机构纷涌而来,使得整个金融体系格局发生了巨变:首先,金融业务创新频繁。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不断进行业务创新,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比如在资本市场上,电子通讯网络(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为市场参与提供了一个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交换信息和进行金融交易的平台,有了ECNs,买方和卖方可以通过计算机相互通讯来寻找交易的对象,从而有效地消除了经纪人和交易商等传统的金融中介,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其次,金融中介机构与市场呈现出动态的产品——发展互动关系。默顿指出,这种关系是“金融创新螺旋”的一部分,它推动金融体系朝着一个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演进。在网络金融条件下,一方面,技术的进步与变迁降低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创新引起市场规模和交易量的扩大反而会增加交易费用。金融中介机构通过创造构成新市场基础的产品和加大以存在产品的交易量来帮助市场成长;反过来,市场通过降低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来帮助中介机构来创造新的更加“个性化”的产品。总之,中介机构与市场的关系,静态地来看是两种竞争性的制度安排,但动态地来看则恰恰是互补性的关系:二者彼此互相加强,互相促进。此外,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旧的金融监管方式和范围已远远不能奏效,网络金融监管必须基于一种持久而稳定的方法与框架进行,功能性监管便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此重任,本文的后半部分将对此具体加以分析。

  (三)网络经济与金融:技术与制度的整合与扩散

  网络经济与金融是在围绕为节约交易成本而不断演进和创新的技术与制度的互动过程中出现的。创新的制度能够提供成本更低的安全功能(如家庭、保险制度)和经济功能(如公司制、股份制),这是制度变迁所节约的交易费用I(新古典意义上的);创新的技术则会减少由制度变迁带来的交易半径扩大而产生的交易费用Ⅱ(由新古典意义上的交易费用派生而来的)。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而技术对制度具有能动作用,技术创新在边际上推动合作秩序的扩展,使更有效率的市场交易方式和经济组织结构的产生和演进在技术上成为可能,技术的突破会成为制度演进的动力。

  技术与制度整合与扩散的源泉在于由相对价格的变化引起的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以及进一步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及行为。网络经济与金融正是以信息网络技术革命为先导,这种技术变迁引起了交易本身相对价格的变化,具体说就是改变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易的成本和信息结构,于是,基于人的经济行为的微观结构比如银行业结构和商业交易行为也相应发生变革,而交易微观结

构的改变进而要求行为规范的改变以及法律结构的改革,最终也将引起监管结构的改变。可见,网络经济与金融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来源于技术变迁诱发的相对价格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带来的新的收益促使人们进行进一步的技术创新。


 
  二、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功能性金融监管

  网络经济与金融时代,技术与制度的整合与扩散的速度远远大于传统经济,它是创新的“峰聚”时期。创新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网络时代的金融监管要求应更为严格与科学,面对时刻都在变化的业务、机构和市场,必须寻求一种更为稳定与持久的监管理念,从而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的最优目标。

  (一)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

  在如何解释金融体系结构的趋势性变化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默顿等人的“功能观点”给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金融体系的功能性观点首先指的是一种概念性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揭示金融体系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是什么;二是以基本功能为“概念支架”(conceptional anchor),分析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为实现和发挥这些基本功能,金融体系的基本制度安排,也即金融机构及其构成的市场、金融监管的基本形式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功能性观点的两个基本论点是:1.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具稳定性——也就是说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随功能而变化——也就是说,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是金融创新、金融体系制度安排发生变化的主要动力。

  默顿等人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而这一最基本的功能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六大核心功能,它们分别是:

  1.为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提供一个支付系统;

  2.为从事大规模的技术上不可分的企业提供融资机制;

  3.为跨时空、跨行业的经济资源的转移提供便利;

  4.为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提供了一种手段;

  5.为协调各经济部门的分散化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如利率和证券价格;

  6.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提供方法。

  这些功能中的每个功能都满足一个基本需求,而且很少发生变化。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方式,即为实现基本功能所作的制度安排却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这些不同取决于传统的经验、规章、技术水平及其他因素,例如美国的股票市场在企业投资中的作用比起德国和日本来要重要得多。功能的实现方式还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因为技术的进步、竞争的加剧使得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成为可能。例如,支付方式从银行券逐步演变到支票,然后又演变到现在的电子划账系统;签发支票的特权由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基金,所有这些都是随技术进步、竞争加剧而不断地发现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的努力过程。

  从上述分析可见,在新的环境下,为了寻找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金融机构总是在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理论的发展以及学习效应的作用,金融创新有日益强化的趋势。金融创新不仅使金融交易技术日趋复杂,而且使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

  在网络金融时代,技术与制度的整合与扩散使得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按照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势在于:

  1.传统的机构监管把现有的金融机构看作是给定不变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的目标是如何保护现有的金融机构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与之不同,功能监管则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是为了促进制度结构的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

  2.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同的制度环境,这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3.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也减少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并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综上所析,功能性金融监管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我国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启发与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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