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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与功能性金融监管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度的整合与扩散的速度远远大于传统经济,它是创新的“峰聚”时期。创新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网络时代的金融监管要求应更为严格与科学,面对时刻都在变化的业务、机构和市场,必须寻求一种更为稳定与持久的监管理念,从而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的最优目标。

  (一)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

  在如何解释金融体系结构的趋势性变化方面,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默顿等人的“功能观点”给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金融体系的功能性观点首先指的是一种概念性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揭示金融体系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是什么;二是以基本功能为“概念支架”(conceptional anchor),分析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为实现和发挥这些基本功能,金融体系的基本制度安排,也即金融机构及其构成的市场、金融监管的基本形式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功能性观点的两个基本论点是:1.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具稳定性——也就是说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随功能而变化——也就是说,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是金融创新、金融体系制度安排发生变化的主要动力。

  默顿等人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而这一最基本的功能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六大核心功能,它们分别是:

  1.为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提供一个支付系统;

  2.为从事大规模的技术上不可分的企业提供融资机制;

  3.为跨时空、跨行业的经济资源的转移提供便利;

  4.为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提供了一种手段;

  5.为协调各经济部门的分散化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如利率和证券价格;

  6.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提供方法。

  这些功能中的每个功能都满足一个基本需求,而且很少发生变化。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方式,即为实现基本功能所作的制度安排却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这些不同取决于传统的经验、规章、技术水平及其他因素,例如美国的股票市场在企业投资中的作用比起德国和日本来要重要得多。功能的实现方式还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因为技术的进步、竞争的加剧使得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成为可能。例如,支付方式从银行券逐步演变到支票,然后又演变到现在的电子划账系统;签发支票的特权由商业银行扩展到投资基金,所有这些都是随技术进步、竞争加剧而不断地发现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的努力过程。

  从上述分析可见,在新的环境下,为了寻找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金融机构总是在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理论的发展以及学习效应的作用,金融创新有日益强化的趋势。金融创新不仅使金融交易技术日趋复杂,而且使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

  在网络金融时代,技术与制度的整合与扩散使得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按照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已经很难奏效。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主要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和形式)。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势在于:

  1.传统的机构监管把现有的金融机构看作是给定不变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的目标是如何保护现有的金融机构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与之不同,功能监管则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是为了促进制度结构的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功能监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预见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称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机构监管那样只能根据不同的个案作不同的处理。

  2.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能够灵活地适应不同的制度环境,这对于多国监管合作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3.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也减少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并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综上所析,功能性金融监管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我国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启发与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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