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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时不我待

时间:2022-08-05 07:14:28 电子商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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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时不我待

日前,一种新型的破坏力很强的网络蠕虫病毒——“口令蠕虫”病毒突然袭击我国互联网。造成国内个别骨干互联网出现明显拥塞,个别局域网近于瘫痪,数以万计的国内服务器被感染并自动与境外服务器进行联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网络应用的日趋普及,由信息领域内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不断披露的安全漏洞、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提醒着人们要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与此同时,有关规范安全标准和进行安全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在今年″两会″上,来自江西的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就不良短信流毒的危害问题提交了提案建议,希望对手机黄色短信迅速封杀。欧洲也传来加强信息安全防范的强烈呼声。欧盟委员会于近日提出一份计划,拟设立一个名为″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署″的专职机构,以负责协调欧盟各国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欧盟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合作事宜。看来,以法律与规范手段解决信息安全的问题将成为2003的一大发展趋势。 安全隐患日益突出 当今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特别是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政府上网等各类工程的启动,使互联网的服务向多领域、全方位方向发展,网络用户与日俱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截止2002年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910万,成为世界第二。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强有力地推动着社会与经济发展。 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而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很弱,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着信息安全方面的巨大挑战。近年来,网络安全隐患此起彼伏,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的渗透、从事违反法律、道德的活动等问题日益突出,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网络事件屡有发生,从而对各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要求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依靠技术上的不断升级,实践过程中大多是强调用户的自我保护,要求设立复杂密码和防火墙。但是,网络安全作为一个综合性课题,涉及面广,包含内容多,无论采用何种加密技术或其他方面的预防措施,都只能给实施网络犯罪增加一些困难,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单纯从技术角度只能被动地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而不能长远、全面地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而且,防范技术的增强可能会激发某些具有猎奇心态的人在网络犯罪方面的兴趣。因此,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通过制定网络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普遍性、强制性,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处罚力度。 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事实上,我国对信息网络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自1996年以来,政府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如1996年2月1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4月9日原邮电部就公共商用网颁布的《中国公共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但随着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原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中,已有部分明显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国外,保障网络安全的立法工作已经逐渐普及。美国1987年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1998年5月又发布了《使用电子媒介作传递用途的声明》,将电子传递的文件视为与纸介质文件相同。德国制订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英国已拟定了《监控电子邮件和移动电话法案》。日本从2000年2月13日起开始实施《反黑客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身份及密码侵入电脑网络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俄罗斯1995年通过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2000年6月又由联邦安全会议提出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并于2000年9月经普京总统批准发布,以″确保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发展本国信息工具,保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为信息和电视网络系统提供安全保障;为国家的活动提供信息保证″。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正在寻求提高信息安全的法律手段。我国也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对原有的法规相应的修改。在这一作用力的推动下,人们将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安全法规出台。当前,建设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法规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规范: 网络资源的管理:域名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构;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信息发布网站和电子公告牌的登记、审查、筛选,对网络使用人言论的控制等;电子商务及相关约定:契约与商业约定、使用人与网络服务业间的使用契约、网络服务业彼此间的约定、如何签订契约等;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产生的新影响:著作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专利权以及财产权、生命权等。 除此之外,网络立法还应注意两方面问题。 首先,网络立法要强制与激励并行。网络立法要能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就要对网络经济的优点、弊端、趋势有深入细致的调研,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有生命力、真正适合网络发展需要的规范。网络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立法者在创制网络法律规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否定式的消极性法律后果,而且应当考虑如何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的法律后果。网络信息传播快而且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知识产权的共同健康发展。 其次,网络立法还要考虑到规范实现的可能性。要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只有符合网络高效、廉价特点的法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网络法律规范。 由于网络正处于发展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暴露出来,立法有可能打乱现行法律体系,或与已有的法律重复乃至冲突。因此,将网络立法付诸实践还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网络立法本身也需要根据现实发展不断作出调整。但无论如何,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这是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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