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商务管理论文 >> 电子商务论文 >> 正文

网络游戏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对于物的认定也不是因为其名称上的相同而当然就称为民法上所谓的物。所以,虚拟财物终归不是物,在不能独立存在并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的情况下,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所有权的对象。

    同样,虚拟财物也不是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在游戏中从A变成B,从B变成C,都是游戏模式中的一部分,是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包括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在内都没有创造和改变的可能,也不对全部和部分享有专有排他权,所以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关于虚拟物品的价格确定,首先要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关系,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服务合同关系,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附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所有权是物的交易的前提,也是物的交易的结果,这是物的交易的实质,而服务交易中的交易是行为。举例说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手机服务是一样的,用户有权请求电信运营商提供约定的通话服务,用户享受的是对服务的权利。在手机的基本通话服务之外,还有短信息服务,图片铃声下载服务等其他服务,游戏用户可不可像对手机的图片和铃声一样主张对物的所有权呢?可以明确的是,手机用户对手机所下载的图片和铃声是有所有权的,但网络用户为什么没有对游戏物品的所有权呢?因为手机中的图片和铃声是独立存在的,是可以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和处分的,因为其本身就是权利的载体,而游戏中的物品只是权利的证明,它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存在,它只证明权利人有请求约定行为的作用,就像手机中的卡一样,对卡的占有并不是对服务的占有,因为卡的丢失可以请求电信运营商取消丢失卡的链接而重新设定链接,号码和内容与以前完全是一样的,所以它只是服务权利的证明,并不是权利的载体。如果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中的部分财产或物品可以以独立的数据形式存在,并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被用户有效的占有和处分,而不是游戏中的占有和处分,那么这样的财物就具有了物的属性而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其占有者也可以根据法律和约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此所有权也仅限于排除游戏开发商声明享有知识产权的专有范围之外的独立数据。因此,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丢失,玩家对游戏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主张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如果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主张运营商违约是完全会得到支持的,对于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交易,也是对运营商服务行为请求权的交易,而不是物的所有权的交易。

    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当认真思考,除非有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以明确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如克隆技术所产生出的克隆人就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法律如不加以明确就会使主体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如婚姻法、继承法中的身份关系。这是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导致法律做必要的调整。虚拟财物的法律纠纷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还没有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所做的判决是在新的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的确定和司法救济,对虚拟财物的法律调整仅是针对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特殊形式的制度完善和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的特征决定了游戏中每一个物品,武器装备都有一个特定的号码,这个号码是特定物品或装备在游戏中的唯一标志符。所以,从运营商来讲,游戏中的装备是不会丢失的,除非运营商数据库中链接的数据被删除。而对于游戏玩家来说,装备不被自己游戏中的人物的全面支配和控制之下,装备就“丢失”了,这是游戏中的丢失。而这种“丢失”如果不符合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约定,游戏运营商就有义务为玩家恢复装备。这种恢复并不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恢复,而是对约定的游戏装备的服务行为的恢复。

    关于游戏中的帐号和装备的保护,笔者认为,首先是建立游戏帐号实名登记制,使账号与所代表的权利相分离,账号的遗失,可以通过挂失来恢复权利。其次是在行为规则中建立游戏运营商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为玩家及时查询、保存、恢复、证明游戏账号中的数据和装备。第三是游戏帐号和装备的转让建立登记确认制度,以运营商登记确认的权利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有登记的交易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只要证明权利人是帐号的合法拥有者,就可以为用户恢复账号的权利,游戏中的交易也具有了安全的保障。

    从保护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权利规范与市场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网络游戏产业会在新的调整下促生出新的动力。游戏运营商不应签订不利的协议而承担风险,玩家也不会丢失了财物而放弃游戏,游戏生产者也不会片面强调利益而乎视了众多用户的烦恼,市场调节与法律规范有效结合才可以促进有序竞争,国际合作和自主开发既是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市场成熟的标志和动力。以法律手段来解决网络游戏中的难题,合理维护各方的利益,必将引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驱向新的时代。


上一页  [1] [2]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