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商务管理论文>电子商务论文>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时间:2022-08-05 07:36:53 电子商务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为使信息流动趋向规范有序和造福于人类社会,而不至于变成公害,需要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信息顺畅流通创造良好的法规环境。

  需要良好的法规环境

  据某  
一国际著名研究机构预测,2006年前后,随着宽带接入的普及,世界信息内容市场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其年增长率就可达到30%以上。

  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群高技术、高智力、高增长、高附加值产业,它的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综合规模大、价值链特别长。它被称为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MIDC)产业,该产业的产出与文化产业的产出相互渗透和互换。由于产出的内容越来越多地同各种媒介(如话音、数值、文字、图像、动态影视等)相结合,这些媒介进一步衍生出不同的内容,使严格区分各种产出的行业归属因存在混业经营而更加困难了。

  信息内容多半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并不显露在外表上,而蕴含于数据、信息、知识、知识、智力的本身及其种种应用内,通过应用反映出信息内容的创意、创造、创新所发挥的威力。另一方面,信息内容也可能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出现种种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甚至是黄色的、政治上反动的信息,这就需要不断加以净化和清理。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内容的流通数量和流通种类激增,而且达到了实时、流通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为使信息流动趋向规范有序和造福于人类社会,而不至于变成公害,更需要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信息顺畅流通创造良好的法规环境。与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信息内容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有效的发展,同样需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客观环境。

  应建立完整的法治体系

  规范信息内容开发和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法治,应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包括世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五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每个层面都有立法、司法和执行的诸多问题。这里只能选择知识产权、隐私、数据的保护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一般性阐述。

  科技进步给知识产权立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尽管信息内容是因时而变的,但是信息媒介变化更大更快,印刷型信息向数字化信息转换后,信息内容的复制越来越容易、方便、快捷和廉价。在这种情况下,防止侵权也就越来越困难了。与此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手段却增多了。以“版权法”为例,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涌现出许多新客体,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复制行为和合理使用范围的解释,都发生了变化,有关网络传播这一信息传播新方式对版权法的影响,也引起了认识分歧。因此,网络上版权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难题。

  除平衡信息或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利益关系的以“版权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外,有关政府信息、个人信息流动的另两类法律也值得重视,它们是:

  第一,平衡政府机密与公众利益间关系的政府信息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守政府机密是公务员和公民的天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如国防、国际国内情报、内政和外交中不能泄露的重大决策等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但另一方面,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府决策并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他们需要分享政府可以公开的信息,而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也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为解决上述这对矛盾,政府信息的保密法和公开法就应运而生了。从各国实践看,保密法产生在前,如英国在1911年就有了“官方机密法”(Official Secret Act),而公开法出现在后,一贯崇尚自由、民主的美国在经过长达11年的努力后才于1966年实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多数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颁布名称不一的信息公开法,英国则是在1989年修订的“官方机密法”中增添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条文,并出台了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法。随着人民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数量、种类、频率都在增加,获取的方式变得更加简单、方便 、快捷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中,《政务信息公开法》也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政府信息在保密的同时逐步扩大公开程度, 乃是时代进步的潮流。

  第二,平衡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隐私间关系的数据保护法或隐私权保护法。在传媒充分发达的现代,信息流动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跨国信息流频繁发生,这有利于促进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世界信息贸易的空前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取、处理和利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说,个人信息有三种:1.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流动的信息;2.有秘密性在流动中应受一定限制的信息;3.其他可以公开和自身自由流动的信息。但对隐私和秘密的准确界定并不容易,往往会引起争议。因此,有的国家如英国在1984年制订了数据保护法(Daita Protection Act),来解决个人信息的正确使用问题。该法确定了数据保护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信息获取与处理必须公正和合法;信息只能为专业的和合法的目的而拥有;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应同其拥有的目的相一致; 信息必须是充分的、确切的、准确的、及时的和不过度的;个人有权被告知数据使用者是否拥有关于他的信息,如果有的话,他就有权获取该信息并更改或删除其中不正确的数据;必须保障适当的安全。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如对所提供信息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信息标准立法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完善规制方式

  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既要依靠法治,又要依靠德治。法治是德治的前提,德治是法治的基础。要提高公众、企业、行业性中介组织(如商会、协会、总会、联合会等)对知识产权、政府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认识,增强他们尊重知识产权、保守政府机密、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自觉性,发挥他们按道义要求在行为上高度自律的作用,同时强化社会舆论的教育引导和批评监督。对这种配合法律强制性的道德自律约束所产生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

  介于法治与德治之间,为规范信息内容开发与使用的行为,促进内容产业的繁荣发展,在依靠市场竞争力量优胜劣汰的同时,由于市场发育、行业协会发展和企业信誉机制的形成均有个过程,还需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市场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制。这种规制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管理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充分信息和与时俱进地改善管理方式为条件。

  一般认为规制这种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只适应于自然垄断行业。其实,凡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行为,也需要政府的规制,当然,在规制中应防止

寻租和腐败。

  规制的内容通常包括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标准规制、质量规制等等。事前规制要和事后规制相结合。是否实施某种规制应视不同业务的性质而定。如竞争性的信息增值业务就毋需市场准入规制,而垄断性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和运营业务,则需要实行许可制,有市场准入规制。为保证规制的质量和效率,规制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的结合,正是为了既防止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使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趋向均衡状态。

  产业与环境共同发展

  信息内容开发不同于信息技术,更少地依赖科学技术,较多地基于社会文化。两者对经济发展起作用的途径也不尽相同,信息技术研发主要通过装备和工具的现代化,而信息内容开发主要通过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与这一情况相类似,信息内容产业发展也不同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主要是第二产业,只有其中的软件和技术服务才是第三产业,而信息内容产业全部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相比有不同的发展规律。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兼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其发展要建立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而第二产业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制造业,没有精神生产的内容。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品虽对社会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那至多发生在对它们的非正确使用上,然而信息内容产业的产品或服务则很可能直接给社会造成祸害,使人们思想颓废、道德堕落,甚至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比信息技术研发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更需要有健全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以及良好的、完备的道德教育和政府规制环境。这样的环境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营造出来的,因此,那种先创建环境后发展产业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边发展产业边改善环境,以发展为中心或主线根据实践需要在试验过程中来逐步优化环境。环境变好了,又会进一步促进发展,而新的发展必然会对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它改得比从前更好。 


【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相关文章:

略论企业兼并中的规制问题08-07

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模式选择08-18

近代中国的陋规制度11-08

空调机房管理规制度08-20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08-18

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11-02

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制之构建08-12

三大产业08-17

浅谈语言产业08-25

民族产业规划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