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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律相衔接,才能使数字签名具备真正的效力,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根基得到保证。 其二,市场本身是由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组成的,而政府立法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保护也是市场本身所无法实现的。因为市场和企业追求的是效率,对公平是很难兼顾的,实现公平的责任就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而通过立法或行政管理,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市场环境的公正,具体到电子商务领域,目前急需保护的就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权。只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电子商务才可以均衡和持续地发展。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已有法律涵盖说 对于已有法律涵盖说,是一些人认为,现有的《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律、《公司法》《合同法》等在不做修改或略做修改之后就可以完全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探讨电子商务立法。关于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一方面,有些法律确实已经涵盖了电子商务的一些问题,如果对所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都要重新立法,显然是不必要和不经济的,甚至会对已有的法律体系造成破坏,负面效应会很大。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现有法律毕竟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无论是在交易方式、经营方式、交易参与者等一系列环节,还是在支付、配送、合同的签定等方面都和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尤其是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就有重新立法的必要。比如,象我们上面提到的数字签名的效力及CA认证机构的法律认可等,都是无法通过简单的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达到目的的。还有,网络上产生的一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现有法律范畴不完全不同,如域名问题等,也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域名应该属于无形资产的概念,但还不能完全归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它和商标不完全相同,和企业名称也不完全相同,域名的形式、权利的取得、争议的方面等,都存在着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的地方,很难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涵盖。到去年年底,我国在.cn下注册的域名已经有12万个,还有很多.com的一级域名以及一些新的域名体系。但目前我国已有的域名管理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上,虽然在域名的调整和规范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法律相比,效力要低一个层次,因此在域名的使用或纠纷的裁判程中,就产生了很多具体的问题。 还有,在谈到对这一说法的看法时,我们认为,有一点十分关键,那就是我们对电子商务的未来究竟持何种态度的问题。因为如果电子商务确实好景不长,它就不会对现实社会带来多大的改变。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大,这里我们只想简单说几句。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前途无量,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带来史无前列的人类的大沟通与大合作,必将极大地优化资源配置,产生合力(LINUX就是合力的产物之一);第二,电子商务的真正伟大在于它建立了传统的生产、经营、销售与信息技术之间的桥梁,几十年来,虽然信息技术一枝独秀,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一直没有很好地融入的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而电子商务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与开始,这种结合,必将大有作为;第三,现在地球上有300多万个数字转换器,五亿多部个人电脑,每13人就有一部个人电脑,互联网从中国遍布到巴西等地,这些巨大的资源如果产生出联合的力量,恐怕是任何人都不应低估的。 四、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地方立法说 在电子商务立法的初期,地方立法先行的做法可以尝试,但这种方式的周期不能过长,不能与国家立法间隔太久,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也不能取代国家立法,否则只会带来混乱。目前我们的问题就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的间隔时间太长,造成了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过程中比较严重的条块分割、部门利益等诸多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不利。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就是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商务模式,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即时性的特点,如果将它圈定在一个地域、或行业里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就会荡然无存或无法发挥。而这些问题只能靠电子商务立法来解决。目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地存在于CA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问题,各行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许可问题等领域。 五、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技术万能说 我们始终认为,技术和法律是两个层次,技术只能解决技术范畴的问题,无法解决法律范围内的问题。以电子签名为例,技术如果百分之百地完善,只能保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而根据目前的法律对签名的具体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仍然不会得到任何改变。只有修改法律条款,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技术改不了法律规定。另外,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技术范畴的事情,法律再完善,也不能保证网络的安全,还得靠技术解决问题。但我们不禁要反问,技术真的解决了网络安全的问题了吗?全球87%的电子邮件病毒感染率、90%以上的网站受袭击比例、近六万种不同类型的病毒以及诸如“库尔尼科娃”、“后库尔尼科娃”、“裸妻”、“红娘”、“跟耶酥瞎侃”、“欢乐时光”等等让人眼花缭乱不断出现并且似乎永不休止的新病毒等所有这一切事实还会让我们再一次天真地相信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吗?不正是单纯依靠技术解决的误区是我们已经陷入病毒丛生,黑客纵横,要网络就不能安全,要安全就不能要网络的窘境,陷入人类不断地与自己作战,不断以更新的技术毁灭更大的成绩、再在更大的进步中生产更强的毁灭技术的恶性循环之中了吗?而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安全可靠的真正出路还是在于技术措施、法律威慑与加强管理三种办法的综合治理,其中,尤其要加强法制和管理的作用。 与以上“五说”相反的观点,就基本构成了我们对电子商务立法的认识,希望这种认识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以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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