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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用货币

时间:2023-02-20 08:33:30 电子商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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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用货币

摘要:网络信用货币产生于货币的流通职能和支付职能。它仍然遵循着信用货币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保持着信用货币的一般性质——可兑换性,即兑换成价值物的能力。而信用等级越强的货币,社会兑现的可能性越大。网络信用货币的产生对于纸币、银行信用和银行监管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何谓网络信用货币

  首先让我们建立这样一个互联网世界的支付模型。模型中共有三方:从事结算的网络公司、银行、顾客。支付体系是国际互联网,支付工具是以数字存在的支付指令。

  模型一:顾客向网络公司发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支付指令。网络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将支付指令发给银行。银行经确认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支付。

  模型二:随着顾客越来越频繁地利用结算公司发送支付指令,网络公司发现有些支付不用及时兑现,有些顾客之间的交易可以抵消,于是网络公司为每个客户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对每一笔经银行确认或承兑的交易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账户上作相应登记,同时向债权人发出回执,并保留原始债权凭证。每隔一段时间,将各账户汇总轧平,将到期余额向债务方银行提示付款。债权人则可凭保证书将债权买回,到期时可凭保证书要求结算公司提示银行付款。对于即期付款的指令,债权人可凭保证书要求立即兑现。一经付款,结算公司将收回保证书。

  模型三:顾客这时可以持该网络公司的保证书要求在一定限度内贴现或到期要求兑换成银行存款或相应债权凭证。随着承认并持有这种保证书的人愈来愈多,人们在汇票到期支付以前以收到保证书为付款标志,并将其作为承兑汇票进行转让。出于方便考虑,即使是到期支付后,人们也不再要求一定兑换成银行信用货币,而是将银行存款保存在网络公司的账户上。这样就可以长期持有这种保证书进行商品交换。我们这里假定1.没有违约风险;2.银行信用货币和网络信用货币1:1兑换,即发生银行完成兑付、顾客收回债权或网络公司贴现票据三种情况任何之一,网络公司都要收回顾客所持有的网络货币。

  这是网络信用货币发展的三部曲。模型一实质上是票据托收系统。网络公司相当于是银行的技术支持部门,它的出现克服了代理行制度造成的结算延迟,中间环节过多等弊病,同时在网络时代为银行节省了开发网络支付技术的费用,因而能够迅速发展起来。

  模型二类似于早期发展以来并一直使用的银行间票据清算系统。此时的网络公司同时为多家银行收取票据,相当于自动票据清算所(Auto ClearingHouse),是票据清算的枢纽。惟一的区别是传统的票据清算系统是封闭系统,互联网是开放系统。这使得普通网络公司也能从事这项工作。

  模型三网络公司发生了飞跃。它的结算账户被广泛使用,保证书被广泛接受,成为新的流通和支付手段。它发行了网络时代下的信用货币。模型一和模型二已经存在,模型三尚未出现,但它是模型二发展的必然。它的诞生不仅遵循着信用货币发展的一般规津,而且有自身独特的背景。它对现有货币制度带来巨大冲击。

  二、网络信用货币的产生

  网络信用货币产生于货币的流通职能和支付职能。关于货币的职能问题,马克思的货币学说作出了最为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认为货币的文明形式历经了金属货币、纸币、信用货币和劳动货币。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信用货币是货币形式的根本性变化,是货币职能逐步分离的过程。按照马克思的货币学说,人们关心的是货币的交换能力,而不是它有无内在价值。因此作为流通手段,人们的选择标准是方便、快捷、安全。纸币是这样,网络货币更是如此。从性质上讲,网络信用货币同纸币一样都是价值符号。马克思指出:“在金属货币记号上,这种纯粹的象征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隐藏着。但在纸币上,这种性质就暴露无遗。”从金属货币到纸币,是货币形式的一个根本性变化,完成了从价值实体到价值符号的转化过程,而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强化了价值符号的象征性质。如果说纸币产生于金的流通手段,那么网络信用货币则是使这种流通手段被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的结果。

  我们考察了货币的流通职能,从逻辑上分析了符合代替实体的可能性。货币要想顺利流通,离不开另一职能——支付手段。因此我们当从一连串的交换行为考察货币运动时必须引入另一个概念——信用。

  信用,简单地说就是商品交换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信用货币则是记载这种关系的证券。早期的信用货币产生于商业信用,即交换的赊销关系,如汇票。它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流通和支付职能。银行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大大扩大了信用货币的流通范围。一方面,银行以其黄金储备为保证发行银行券,不断满足票据贴现要求,提高了商业票据的信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体系内的票据结算功能提高了信用货币的流通性。双方作用,使得银行信用在商品交换中越来越重要。而银行券这一主要的银行信用货币,成了一般化的流通支付手段。它具有双重性质:1.体现债权债务关系;2.以信用为基础的货币符号。

  由此我们看出“信用货币产生的自然根源是货币的支付手段的职能”。

  回到模型三。我们将模型三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网络公司发出承诺付款的保证书,同时收回原始汇票。顾客可以凭保证书拿回债权或要求网络公司贴现或提示银行付款,即从一种信用货币“兑换”成另一种信用货币。这种保证书类似于银行券。不过可兑换银行券可兑换成黄金,这里的保证书可“兑换”成银行存款或债权凭证。这是一种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是网络票据传输和贴现的信用。

  第二阶段,顾客人人都持有这种保证书。这时候,从一种信用货币兑换成另一种信用货币已显多余。人们更注重的是这种货币的交换能力,开始使用它进行支付。这种保证书最终演变成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这个过程与银行券的发展过程非常相似。与银行信用货币不同的是,网络信用货币最初不是用来贴现票据,而是一种簿记或票据托管凭证。这种形式在无网络的世界里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但是互联网催化了它的发展。

  以上,我们主要论述了网络信用货币的产生。我们的结论是:网络货币产生的自然根源是货币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网络和信息技术。

  三、网络信用货币的主要性质

  网络信用货币的产生背景虽然独特,但它仍然遵循着信用货币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本身仍然保持着信用货币的一般性质——可兑换性。

  可兑换性,简单地说就是信用货币兑换成价值物的能力。网络信用货币是基于真实的汇票或债权关系开出的证券,它既是托管凭证又是兑现保证。它和银行信用货币都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为基础,都具有可兑换性。在《资本论哗,马克思曾引用富拉敏的话说“几乎每一种信用形式都不执行货币的职能;不管这种形式是银行券,是汇票还是支票,过程本质上是一样的,结果本质上也是一样的。”这句话是说银行券、汇票。支票都是银行创造的信用工具,他们之所以能流通,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是价值物能发挥“担保品的作用”,而在于凭着一类凭证能够占有价值物,而保证他们能占有价值物的是签发这些凭

证的银行信用,银行凭自己的信用保证他们“兑现”。如果银行的信用丧失,不能保证他们“兑现”,此时的信用货币一文不值。

  信用货币的兑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机构的兑现,这一般表现在银行的出纳上。另一种是社会兑现,即购买商品和劳务。

  早期的可兑现银行券是黄金的代表者,通过银行的出纳,可以随时兑现足额的金币。银行券返回银行,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来的银行券是不可兑换成黄金的,但只要它的发行量是根据交易价值量来调节的,通过到期汇票的兑付,银行券最终回到银行。因而同样可以正常流通。

  现代的银行信用货币如汇票、支票的兑现性主要体现为两方面:1.银行兑现,即转化成银行存款;2.社会兑现,即购买商品和劳务,支付债务,实现对价值物的占有。其中以第二种为主。

  对于网络信用货币来说,它的兑现性的实现也分两种。第一种,假设银行信用高于网络货币的信用,顾客要求发行人贴现,取回原始汇票和提示银行付款,以保证手中的债权的信用等级。这三种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使这种信用货币回到出发点,网络公司同顾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或消失,网络信用货币完成使命,退出流通领域。第二种,如果顾客充分信任网络信用货币,利用信用货币去购买商品,则可直接实现对价值物的占有,这样这种信用货币就停留在流通领域,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这两种兑现存在这样的关系,第一种兑现是第二种兑现的保证,而现实中通常实现的是第二种兑现。

  这两种兑现对于发行者和持有者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对于发行者来说,信用货币在外流通的时间越长,发行公司享受的负债好处越大。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可以获得再投资的收益。对于持有者来说,与可兑换成黄金的银行券相比,网络货币的可兑换性已经很弱了。当银行信用强于网络信用时,通过第一种兑换,的确可以获得减少违约风险的好处。当银行信用与网络信用处于同等地位时,通过第一种兑现,无非是从一种信用货币兑换成另一种信用货币,不能获得“保值”的好处。因此,人们进行第一种兑换的可能性愈来愈小,而更多的是用它进行商品交换。

  总之,信用等级越强的货币,社会兑现的可能性越大,信用等级越低的货币,机构兑现的可能性越大。

  四、网络信用货币的影响

  (一)网络信用与银行信用

  模型一、二、三既是网络信用发展的过程,也是网络同银行业竞争过程。

  模型一、二是网络票据结算与银行票据结算系统的竞争,主要取决于技术优势。模型三是银行信用与网络信用的竞争,主要取决于信用货币的信用等级。这是由信用货币的可兑换性决定的。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信用货币的可兑换形式对信用货币的约束。如果人们更愿持有银行信用货币,那么要求将网络信用货币转移成银行信用货币的意愿增强,持有网络信用货币的人逐渐减少,其流动性降低,最终退出流通领域,模型三就退化到模型一。

  反之,人们对网络信用货币的交换性能非常信任,更多地使用它进行商品交换,于是网络交易额就越来越大,因为我们假定银行信用货币和网络信用货币1:1兑换,即一旦到期时顾客选择银行兑付,则要收回所持有的网络货币,所以如果顾客长期选择网络的话,那么将意味它要把银行涨户的资金存入网络账户。这样不仅网络信用货币在流通领域的数量愈来愈大,银行信用货币在流通领域的数量愈来愈小,而且银行存款越来越小。这种状况持续下去,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的大部分生意将被网络公司夺取。

  也许会出现另一种状况,即银行自身网络化,但不论是网络公司银行化还是银行网络化,传统的银行业是难以抵御网络的冲击,正如比尔盖茨六年前所说的那样:“银行业是必不可少的,银行却不是。”

  (二)网络信用货币与纸币

  随着网络银行业的发展,纸币的持有量毫无疑问会大量减少,但是纸币不会消失,换言之,代表国家信用的价值符号不会消失。我们前文已经论述,货币符号(尤其是不可兑换成金银的)的信用等级完全取决于发行体的信用。纸币的发行体是国家,除非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或政治危机,国家的信用要高于私人部门的信用。假如人们是对风险厌恶的,当信用制度发生危机时,人们更倾向持有国家法币,而不是银行信用货币或网络信用货币。这也就是货币理论中所说的“货币荒”。从这个意义上讲,纸币作为国家法币是不会消失的,除了应付日常小额支付,它将主要以储备的形式出现在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家将用纸币购买信用货币,恢复公众信心。

  (三)网络信用货币与银行监管

  信用货币是无抵押的长期负债。这意味着,经营信用货币和使用信用货币都有一定的风险。当今的银行监管中,为防止银行滥放信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措施主要是存款保险、贷款保险和银行准备金制度。而对于网络信用货币,由于它特殊的运行方式,使得现有监管模式难以对其发挥作用。网络信用的发行前提首先是一个票据结算和托收部门,其自身资本金要求较低,只需满足技术维护和日常开销即可。它也无需吸收活期存款,它的负债主要是顾客尚未提取的贴现额或自愿保存在网络账户上的余额。因此,现有针对活期存款的银行监管法规是难以对它实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按以下思路制订监管措施:

  1.即我们在模型中作出的假定。网络信用货币必须与真实交易总额实施1:1兑换,选择持有网络货币的顾客不能同时选择持有银行信用货币。

  2.开设网络公司存款保险。这一点旨在与银行保持同一标准。

  3.对发行人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最低自有资本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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