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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白

时间:2006-11-28栏目:电子商务论文

纯数据性资料,如果有人把这种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窃取,但是由于对于这种资料的权利还没有到达版权的原创性的要求,所以欧盟制订了相应的两项权利即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来保护这种非版权性质的权利。当然这两项权利的保护的力度较版权弱,时间也短。举这个例子,说明这是世界上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的保护,但如果照搬到正处于互联网发展初期的我国将不利于资源的共享。所以,延伸知识产权法到网络环境中并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延伸,而是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方面要打击侵权,另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护对技术的应用。要知道,我们打击的只是行为而不是技术,否则将会对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李律师认为,法律自然有它的滞后性,但也不要盲目地去制订新的法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适用的该补充的要作相应的补充。因为制订一部比较科学的法律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的时候,对于一种权利的保护太过度,那就会导致对其它权利的侵犯,这其中的平衡点很难掌握。法律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各阶层主体的价值趋向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重要的不是制裁,而是要引导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法律的制订还不能单单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如果过多地把法律的操作性体现在方便管理的角度,则会牺牲其它的利益。因此对于权利的保护过于抽象和过于操作性的法律都是不可取的。现阶段,最好还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原则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的精神去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看来,目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还是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的。但无论持什么样的观点,可以肯定的是,一部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在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还不成熟的状态下,许多立法者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互联网的条件下,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需要我们潜下心来,仔细研究,不断学习,方能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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