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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制度缺陷”分析

时间:2007-4-2栏目:会计论文

到真正的贯彻,政府通过行政机制和行政手段,对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进行全程的行政干预,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资本机制和市场机制。
在资本市场上,政府最基本的责任是维护市场的秩序,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最不应该做的事情是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政府以立法、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决不等同于可以随意干预市场。政府随意干预市场,使市场陡然增加了不确定性,也就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这对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是不利的。
固然,在股票市场建立初期,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政府在相当程度上的参与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包办过多的市场事物,则将不利于股票投资人风险意识的培养。
政府在股市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很微妙的,它既是股市的监管者,又是上市公司的审批者,而股市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无疑又表明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还是股市的参与者。政府在股市中既吹“哨子”又“打球”,把股市搞得毫无规矩可言。
政府一贯把股市作为救助国有企业的工具,规定优先让国有企业上市,甚至还规定了一家上市公司应当“兼并”一家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这很明显是把股市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由于上市额度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国有企业筹资的政策手段,所以企业上市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政府行为,于是在股市上充斥着许许多多低效益的国有企业。
3、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与功能扭曲
——关于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问题 在一个“跛足”的市场结构和单调的交易环境下,资本市场的总体资源配置功能是很难不打折扣的。 具有协调的、符合经济运行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资本市场结构,是从总体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内在结构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在总体设计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现货市场,即股票、债券等的现货交易,缺乏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现实中这种单方向的结构设计存在明显的弊端,使我国资本市场上只有做多机制而不具备做空机制,不具备期货期权市场中特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这就大大抵销了资本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优点和优势。至于目前人们在市场上所讲的“空头”和“空方”,实际上还是多方的退出或者至多说是“多”翻“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空头”和“空方”在内涵和作用上都相距甚远。 ——关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的最主要与最核心的功能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通过具有独立意志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来形成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流速和流程,从而完成资源优化和合理组合的配置过程。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被打上了行政化的印记,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机制与创新机制或者不健全,或者被扭曲,特别是在失去了市场的自我协调与自我选择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掣肘因素就会大于协调因素,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不但很难建立起来,就是建立了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为国企筹资”,即股市的存在,就是为“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解决国企经营和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提供筹资渠道。这种“功能错位”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大批效益不好、业绩极差的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干预下,通过弄虚作假被“包装”上市,而这些原本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由于无法产生盈利或盈利偏低,其股票大多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者只能在股市的追涨杀跌中进行短期投机操作。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除了筹资以外,还有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的功能,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失去了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片面强调它的筹资功能,把股市事实上变成了“圈钱”的场所,结果必将是毁掉这一市场。
目前,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国有企业的软约束,使股市出现了过度投机和泡沫化的倾向,失去了股市已有的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股市的不规范、动荡不安以及风险过大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促使其远离这一市场,转而投向其他领域,这也就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最根本基础——投资者参与,而缺乏投资者广泛参与,证券市场就如无源之水,必将枯竭;二是过高的股价和过度投机蕴藏着股市崩溃的风险,一旦发生股价暴跌式的行情,不仅会给股市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极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4、资本市场基石不牢
——关于资本市场的机制缺陷问题
机制缺陷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制度缺陷。由于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三重缺失,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发展和进取的动力源泉。
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缺乏通过正常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缺乏市场主体间通过价格而形成的有效竞争,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资源流动和动态组合机制不健全从而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源。资源配置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失效,不仅在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排斥或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还在于市场和企业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
在约束机制方面,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不转制现象。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中普遍实行经营者的即时薪酬(工资和年度奖金)和长期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实践表明,财产关系是社会经济中最核心的关系,财产规则是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规则,建立在明晰的财产关系与明确的财产规则基础上的利益关系与利益规则,不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其对财产关系与财产规则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看不到这一点或者不能有效地、有序地协调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以及财产规则与利益规则,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的市场凝聚力与市场竞争力也会不可避免地遭到削弱。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都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原有的治理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由于行政机制的介入与市场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转轨

”不转制现象。再加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在上市公司中,经理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志,从而即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国有企业上市并不能有效地增强产权约束,促进其真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对许多上市公司来说,从国有企业改变为股份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变化只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翻牌”,即把名称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在财务上执行了股份制的会计准则,在市场上按规范式披露企业信息;另一个方面是“圈钱”,不但可以在上市时按高水平的溢价募集来巨额社会资金,而且只要能保住配股资格,就可以年复一年地从市场中不断得到不需付出成本和回报的“廉价”资金,至于股东的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则被搁置一边。
由于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都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这些国有股大都处于“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状态,这就使得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都可以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来干预企业,但却不对这种干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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