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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时间:2023-02-21 19:07:49 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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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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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网
    编者按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股票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开始,如何在2002年的年报中体现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成为市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而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工作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这也说明,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比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作者从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会计准则方面入手,比较全面的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具体而全面。
    从本文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了解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解决之道,这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虚假财务报告是经营者夸大业绩、讨好投资者动机使然,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在个别年度夸大亏损,但最终目标仍然是投资者的"钱袋";会计的技术处理为虚假财务报告面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因此,会计应"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帐"。
    本文建议:我国的会计准则应不断完善、充实,使会计信息沿着准则的规范更加真实、可靠;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强化治理结构,约束经营者的自利行为,监督经营者为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勤勉尽职。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6月公布的准则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但在执行过程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虚增资产、夸大收益,给市场造出许多泡沫。
    2001年修改的准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重要标志为,不再划分两类不同性质交易,一律视为交易过程没有完成,不再以公允值作为入账基础,不再确认交换收益(只确认补价收益)。
    (1)换入应收款的计价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第116条将交换中涉及应收款项视同非货币性交易,116条第一段规定:当换入应收款原帐面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值,按换入资产原帐面值作为换入应收款入帐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值差额计入坏帐准备。这将使企业通过资产互换加大"坏帐准备"帐面余额,期末,利用冲减"坏帐准备",冲减本期"管理费用"。
    (2)换出应收款的计价问题。债务人可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且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尽管制度已对高估非货币性资产设防,但毕竟"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行为,没有硬性的控制标准。审计更有何为?
    建议
    (1)(针对问题1)对因换入应收款所形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年末冲回,这可以纠正释例2所产生的高估收益问题。
    (2)(针对问题2)对企业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将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并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帐面价值小于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时,非货币性资产按原帐面价值入账并立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重组
    (1)1998年公布的准则因公允价值产生的问题:利用债务重组掩盖亏损。
    在《债务重组》旧准则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表。使ST公司实现摘帽、避免PT,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一笔债务重组交易就实现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将不可避免。
    (2)修订后的新准则作了若干成功的改进
    首先,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帐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利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其次,当债务方以物抵债时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的补价,且大于公允值的25%,不能按货币性交易处理。理由:1、该项交易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第(一)条"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就债权人而言涉及大量货币性资产----应收款;2、即使在互换中将应收款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但现金补价大于25%。按照修改前的旧准则,债务人有理由将此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这样就不便于界定债务重组与销售,可以回避债务重组,确认销售利润。而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未将债权人不作出让步的以物抵债排除在"债务重组"之外,因此该项交易不能确认收入,新债务重组准则堵住了这一漏洞。
    (3)目前存在的问题。
    ①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是以重整债权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作为入帐价值,当债权帐面价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高于存货的成本和市价时,会高估资产。而且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客观实际很难保证期末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②在以物抵债中,当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本身的帐面价值,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支付补价时,由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一部分补价(现金),因此在债务金额之外的那部分资产交易已经完成,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应该确认补价收益。但《债务重组》准则中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准则之间的不协调。
    建议
    (1)(针对问题1)建议对偿债资产采用按重组债权原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与抵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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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原账面值孰低入账,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样一来就不会造成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混乱,也避免了高估资产。
    (2)(针对问题2)在以物抵债中,当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且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予以补价时,抵债额以内部分,按抵债资产帐面值抵债;对抵债额以外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一定补价(无论补价多少),只要补价由现金支付,就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认补价收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会计差错更正
    (1)对同类交易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并允许自发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这种作法的初衷是使上市公司具有灵活的理财自主权并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相关、更可靠的信息。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钻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空子,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为满足不同目的之需将盈亏调前、调后。上市公司会计选择和会计变更的弹性空间很大。
    (2)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允许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同时,规定对其影响采用追溯调整法,并将累积影响数从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数中调整。这种作法为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制造虚假收益,提供了逃逸通道(变更)。一方面企业以前年度连续盈利;另一方面以后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将虚计的利润从股东权益中卸掉包袱。
    (3)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并要求在难以分清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时,应按会计估计处理。这就给上市公司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调节盈亏造成可乘之机。
    (4)利用会计差错的跨期更正,利用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差错只调整资产负债表不调整损益表,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前期损益表已完成其使命,后期资产负债表为开脱前期的差错提供了方便。
    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主要是由于:1、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中,折旧费用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其变化对营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具有杠杆作用或放大效应,折旧率较小的变化会引起折旧费用较大的变化,这种杠杆作用在固定资产的比重高的上市公司表现得尤其突出。2、固定资产折旧受技术进步等诸多微妙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很容易为自己找到变更折旧政策的理由。3、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的操作方法简单,不必像资产重组那样要经过烦琐的手续。
    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或提取比例与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也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将减值损失调整到以前年度。
    建议
    (1)(针对问题2)严格限制追溯调整法,防止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卸掉以往年度虚计利润的包袱。
    (2)(针对问题3)将追溯调整的累积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净利润。以便:①让投资者在利润表中直接看到变更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以期对公司的股价作出灵活的而不是机械的判断;②使前期制造虚假利润者产生"迟早暴露"的后顾之忧;③约束随意变更行为,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正反方向影响在利润表中作清算式揭示;④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影响在当期利润表中抵销。
    (3)(针对问题4)将前期差错计入发现当期净损益,提供模拟会计信息,单独列示计入当期净损益的更正金额。
    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披露
    (1)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形成的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作调整。
    (2)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4)未考虑双向持股的关联方关系。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已存在为实现特殊目的而双向持股的现象。对于双向持股的两个企业而言,其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一方尽管仅持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起重大影响。这种现象有可能导致关联方的联合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关联购销的定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
    建议
    (1)(针对问题1)界定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与非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将后者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
    (2)(针对问题2)对于故意隐瞒、迟延披露的问题,已超出了本准则约束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3)(针对问题3)对关联交易披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格式。
    (4)(针对问题4)对未考虑双向持股可能出现联合操纵的问题,建议在双向持股情形下,对资本表决权的计算应加以限制。
    (5)(针对问题5)为使同类企业具有可比性,可以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核算进行统一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
    (1)坏帐准备计提不足。我国企业应收款项普遍质量较低,尤其母公司肆意侵占上市子公司资金,许多上市公司又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形成应收款项质量低下。
    (2)对于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描述比较很不充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使得对资产是否减值的判断留有很大空间,企业对是否计提资产减值有很大的自主性;
    (3)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现行价值的估价存在困难,企业会计人员与CPA难以进行职业判断。
    (4)长期投资的减值依据----可回收额难以确定。
    建议
    (1)(针对问题1)鉴于我国企业信用程度不高,企业间相互长期拖欠款项严重,且市场信用氛围淡薄,对坏帐准备提取范围作强制性规定----应收款项余额;对坏帐提取比例规定最低限(建议5%),最低限以上由企业自主决定。这样,既保证了稳健性原则的落实,又给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空间。
    (2)(针对问题2、3、4)可回收额是资产的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现值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是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而计算未来现金流现值时,应在合理假设基础上,对资产使用和最终处置带来的现金流进行估计,并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建议会计准则参考IAS中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计算方法,制定可行的估价方法,使财务人员和CPA计提资产减值有据可依。
    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范围问题
    我国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要求过于宽松,特别是规定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范围,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将财务状况不佳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而在投资会计中不确认亏损分担额,也不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使得合并会计报表的粉饰问题严重。
    (2)小规模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
    (3)合并价差内容的界定问题
    我国合并价差项目包括的内容繁多,而对其的详细披露未作要求,因此一些会计人员都认为:合并价差是合并报表的调节器。
    建议
    (1)(针对问题1)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对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2)(针对问题1、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将全部子公司(除破产清算,与东道国管制较严的子公司)将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针对问题3)增加有关合并价差的披露内容,详细说明合并价差包括的内容,以便检验其正确与否,防止将合并价差作为调节利润的杠杆。
    投资
    (1)对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当被投资公司的业绩不佳导致亏损,需要上市公司提供债务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准则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被投资公司的亏损额不在长期投资中核算又不作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亏损子公司还可能因其非持续经营状态又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揭示问题
    我国《合并报表暂行规定》有6种情况的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报表。从"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影响结果来看,如果对这些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即使这些公司资不抵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仍能以"投资"作为资产并入合并报表的资产,而不必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抵消。这可以为企业粉饰合并资产负债表。这一报表结果对投资者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罩上了虚假的面纱。
    (3)转让亏损子公司,冲减"投资"帐面值负数,做出巨额"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都没有要求企业披露"投资"负值的解释及原因,从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制造收益的空当。
    建议
    (1)(针对问题1)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亏损企业的长期投资(权益法),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如果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则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中的份额。
    (2)(针对问题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应该详细披露这些公司的"投资"帐面值,防止母公司利用各种借口对这些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存水。(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与合营企业,强制要求将"长期股权投资"减至0,如有担保等损失,"长期投资"应以负数反映这一受追索损失。)
    (3)(针对问题3)对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披露形成的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投资"调整"投资收益"。
    企业合并
    上市公司利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夸大企业利润。
    此外权益结合法的另一个功效,是在合并后的下一年度,将并入的优良企业用较高的价格转让,从而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而就购并主体来说,这些收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甚至是一次性收益去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就难以避免。
    购买法虽然能克服权益结合法的上述缺陷,将企业合并作为交易处理,即并购方用各种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还可以是其他货币性资产以及非现金资产)购买被并企

业的净资产。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需要对被并企业的资产确定公允值。但是我国现实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尚未达到公开、公正、公平,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准正有待提高,使得"公允值"难以取得,即使取得,其公允性很难得到保证。
    建议
    鉴于我国的当前市场发展及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能力与水平,建议回避公允值,以购买成本作为"投资"入账价值,将购买成本与购入企业净资产帐面值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合并价差"。
    收入
    当前上市公司在收入的确认上出现许多问题,但基本上是属于人为地对收入的恣意虚构,而不是利用收入准则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经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由于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不对称,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加上法律的惩罚不力,公司管理层难以自律,他们往往抑制不住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
    或有事项
    1、或有事项的披露与确认主要是执行不规范问题。
    建议
    (1)要求企业披露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并且规定披露的时间, 堵住企业利用准则为推迟披露和隐瞒披露寻找借口。
    (2)要求披露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7号,以体现会计准则充分披露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保护外部投资人的利益。
    其他会计领域问题
    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不科学
    问题:一些企业利用资本性支出界限的模糊性,将应计入损益表的费用计入资产负债表,以夸大利润。
    建议:借鉴国际惯例,以未来收益能否流入企业为界,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防止企业将更多的收益性支出递延。
    2、存货计价
    问题
    不同企业选择不同计价方法,同一企业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为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
    建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基本方法,规定具体辨认法的适用条件,防止企业利用具体辨认法调节利润。
    3、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在观念上对谨慎性原则做出了突破。《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只强调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而忽略了资产与负债得确认、计量。由于思维惯性所至,人们总喜欢通过利润表来看企业经营业绩,并推测企业发展前景。这次会计改革,引导人们将注意力从"利润表"转移向"资产负债表",以认清企业的财务实力和未来发展前景。谨慎性原则不仅体现在损益的计量上,还体现在对资产、负债的计价上。
    4、货币资金存水问题
    有些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差巨大,"银行存款"项目水分较大。一方面舞弊问题;一方面因资本金不到位;一方面藏匿虚假利润;一方面挂帐损失或费用;一方面挪用公司资金。
    建议
    增加货币资金披露内容,在披露各帐户企业帐余额的同时披露银行对账单余额,并列出两者差额。通过两者差额帮助报表使用者辨别货币资金的质量。
    结论:
    1.中国目前广义的会计准则已经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业务,在中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情况外,基本都能找到的相应的规定。
    2.中国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可靠性,当相关性与可靠性矛盾时,可靠性列为首位。因此,尽量回避公允值。
    3.在对逐项具体准则进行比较后,我们认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有些更符合中国国情;也有一些是导致虚假数字出现的原因之一。
    我国的会计准则应不断完善、充实,使会计信息沿着准则的规范更加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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