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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08-07 20:49:23 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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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

  近来,在会计法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亟待规范。大多单位都没有单独建立基建账簿,而是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或计入“暂付款”,或计入“预付账款”,有的还计入“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甚至有的干脆计入“事业支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①有关部门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②部分会计人员对新预算会计制度还不甚了解,不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基建账簿可以由单位会计兼管,也可设置基建会计单独管理。因为单位的日常核算执行的是预算会计制度,而基建核算必须执行基建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的自筹资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及修购基金安排的款项和拨入专款)。从核算性质上讲,它属于支出类账户,开设该账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实年终结余,便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同时也是为了区分它与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的性质、核算内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不把用于基建的这笔资金转入结余核算,则年终结余的会计信息就不真实,也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因此,每年年终都要将其差额转入结余核算,转账后本账户应无余额;本科目不需设明细账户。

  例1:某学校1998年建实验大楼,将自筹基建款150000元、修购基金款100000元、逸夫工程专款50000元转存财政基建专户,账务处理应为:
  借:结转自筹基建 150000
   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00000
   专款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例2:1998年底将“结转自筹基建”转入结余,账务处理应为:
  借:事业结余 15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 150000
  例3:1999年学校实验大楼竣工决算,若“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有30000元借方余额,基建会计应将其转回学校账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结转自筹基建 30000
  借:固定资产 270000
   贷:固定基金 270000
  例4:1999年终将“结转自筹基建”的贷方余额30000元转账
  借:结转自筹基建 30000
   贷:事业结余 30000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补亏。



来源:中州审计      作者:乔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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