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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湖北J市调查

时间:2007-1-30栏目:

60.2万元、769.01万元,人均负担为125.24元、288.06元、207.26元。1995年农民负担总额比1994年分别增加137.91万元、410.67万元、351.49万元,人均增加72元、123.2元、94.7元,比1995年几乎翻了一番;其二是各种负担的增长幅度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1994年烟墩、C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485元和1576元,分别增长74.1%和66.8%。真不敢相信农民收入会有这么快的增长幅度。与此同时,两镇农民负担增加幅度高达135.5%、84.2%;其三是各种负担总额中,“三提五统”的比重逐渐减小,而其它负担(共同生产费、集资、各种收费、农业发展金、民工建勤、基本水费,简称六项之和)比重呈大幅度增长趋势。烟墩镇1994年农民各种负担总额为101.77万元,“三提五统”为73.74万元,占72.5%,“六项之和”为28万元,仅占27.5%。而1995年农民负担总额为239.68万元,“三提五统”108.96万元,比重下降到45.5%,而“六项之和”为130.72万元,上升到54.5%。A镇情况更为突出。1995年A镇农民负担总额为960.2万元,“三提五统”只占27.2%,“六项之和”则高达72.8%,其中国共产党同生产费用515.03万元,占53.6%,集资75万元,占7.8%,各种收费7.55万元,占1.8%,农业发展金10.45万元,占1.1%,民工建勤63.44万元,占6.6%,基本水费17.74万元,占1.9%。

也就在1995年的3月10日,J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和J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转发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制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如何追究违反《条例》的责任。其中第三条为“《条例》所规定的对农民负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失控,加重农民负担的,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四至第十五条细致规定了对违反《条例》增加农民负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不过,县一级对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处理远较中央、省和市一级宽松。这样当然控制不住农民负担。到1990年代中后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制定农民负担“七不准”、“十不准”,措辞越来越严厉,办法越来越细致。199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一连用了五个“严禁”,这五个“严禁”到2000年9月12日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发展为必须坚决做到“八个禁止”。J市市委市政府则在稍后(2000年9月21日)发出的《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解决农村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一连用了14个“禁止”来要求县乡村三级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整个1990年代就在这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和上级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办法越来越细,措辞越来越严厉的悖论中过去了。


3、农民负担屡减不轻的原因

那么,农民负担的症结在哪里?为什么中央一连下发20多个文件仍然得不到治理?

表面上看,农民负担只是一个地方官员的品性问题,是地方官员好大喜功,普遍劣化的表现。因此之故,中央和地方各级特别强调思想认识上找问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在1996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在分析农民负担一再反弹的原因时即认为:“归结起来,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的要求超越了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水平。二是有些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群众观念淡薄,对农民总是给予的少,索取的多,以至侵害农民的利益。”从这种认识的角度,中央一再从技术层面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严禁”、“不准”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领导责任等,都是试图通过技术层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农民负担问题上,中央与地方政府较量多年,只能说打了个平手,且可以认为地方政府赢多输少。 为什么竟会是这种结果?话分两头说。

第一,1980年以来,乡村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政府过于乐观估计农村经济形势和农民收入状况,在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下面,向农民收取了过多用于举办实际上没有产生效益的事业的钱,其中相当部分被乡村两级用于吃喝、建楼堂馆所甚至贪污掉了。这种情况在1990年代中期变得更为严重,在J市农村至1996年前后达到最高峰。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特别是1994年以后实行的分税制,

使地方财政普遍入不敷出。特别是在农业型地区,不从农民身上想办法,财政无法运作。换句话说,中央并未为地方政府留足财政收入。中央实行分税制的本意之一是调动地方政府寻找财源的积极性,这种思路与1980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中地方政府主动性的被肯定是一致的。地方政府在有足够事权和任务的情况下,不得不想出种种办法向农民收钱以办事。为办事就得养人,财政收入少了之后,办事的钱便被挤掉了。由此出现以收钱办事始,以收钱养人终的荒谬后果。

换句话说,农民负担屡减不轻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将乡镇一级政府当作积极政府来期待,既希望乡镇政府合法收取足够税费,大大地开源,又希望乡镇政府主动办起很多企业和事业,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一方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乃至于为乡村教育和其他诸种升级达标活动都打好基础,这就是荣敬本等人所说的“压力型体制”,而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中国太大,经济社会发展太不平衡,中央缺乏考核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地方政府行为相关关系的足够信息,地方政府在没有中央政府足够监督的情况下,利用“压力型体制”留给自己的主动性空间,将办事能力用于谋私,将为老百姓造福的政绩工程变为对老百姓毫无作用的面子工程甚至只是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乃至为地方政府负责人得到回扣的工程。


4、两税平摊的例子

那么,为什么乡村两级屡屡向农民伸手,在中央如此之高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压力下还可以得逞?以J市农村为例,中央至少在1996年就已明确规定“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但至2001年,J市农村大多仍然是按人头和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的。除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等征收方面的原因以外,两税平摊也与农民缺乏组织能力、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无可奈何和地方政府中较高层级对较低层级政府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关。B镇经管站站长说,前些年还有农民为农民负担和村级财务上访告状,到2001年,全镇竟无一个农民上访。农民不上访的原因不是他们的负担减轻了,也不是村级财务没有问题,而是他们在整个1990年代看到中央政策、国家领导人和中央级传媒有那么多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讲话和处理案例,仍然不能解决时,在他们过去屡屡上访都无果而终时,他们终于明白,政策规定是一回事,而实际情况又是另一回事。他们悟出问题出在乡村两级,根子却在上面,既然根子在上面,农民针对乡村两级的上访有什么用处?农民的想法是对的。

为什么说根子在上面?以J市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的平摊为例,这么多年,难道市县两级的领导不知道?我们在全国农村调查,以上两税平摊是普遍现象,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也以典型案例说明据实征收的两税平摊是普遍现象,既然如此,中央未必不知道?不知道的话,为何一再在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上重申严禁两税平摊?

中央肯定知道两税平摊是全国普遍现象这一事实的,市县两级以至省级官员也知道中央知道全国范围两税平摊的问题。他们说,问题不在于两税是否平摊,而在于平摊时不要出问题。出不出问题,就不是省市县三级更不是乡村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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