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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级制到代议制

时间:2007-3-28栏目:

草案引起议会内外普遍不满,国内阶级矛盾激化。12月5日,国王宣布解散 议会,普鲁士资产阶级自下而上地以代议制的方式制宪的努力宣告失败。
  在法国,国家性质的转变是通过激过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完成的,而在 普鲁士,则是通过改革使社会性质发生转变,然后再影响到国家性质的转变。由于资本 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普鲁士大部分容克阶级的资产阶级化,资产阶级力量逐步壮大,为满 足他们参政议政的要求,普鲁士君主不得不做出了一些让步。1850年政府颁布了修改后 的宪法,按照宪法规定,普鲁士建成一个两院制的议会:上院是贵族院(Herrenhaus), 与英国议会类似,由世袭贵族和由国王授爵的终身贵族组成;下院是代表院(Abgeordenetenhaus),根据三级选举制选出,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年满24周岁的成年 男性选民依纳税情况被分为三级,纳税最多的为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约13.3万人;纳 税较少者为第二等级,约49万余人;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约265万余人 。三个等级人数虽然不同,但从中所选出的议员数目却相同,这样就保证了大资产阶级 在下院的优势。下院行使的主要权力是参与国家经济生活,如批准新赋税以及监督国家 财政开支。因为宪法规定,立法法案可由政府向两院中的任一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必须 首先在下院提出。两院也可以自行提出法案,但法案只有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为法 律。国王对法案具有否决权,政府不经议会产生,也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向国王负责。 19世纪60年代初,普鲁士虽然还是由容克阶级把持政权,而且经常同资产阶级发生冲突 ,但通过议会的参预,这一政权也代表了资产阶级的部分利益,对行政权也取得了一定 的牵制作用,它的这种实际上以立宪装点门面的专制主义统治模式和原则后来被德意志 第二帝国继续采纳。
      三、北德意志联邦会议和德意志帝国会议
  1866年8月,普奥战争结束,普鲁士取得了胜利。美茵河以北的24个德意志邦(包括3个 自由城市)共同缔结了一个联邦条约。按照这个条约,缔约各邦建立了一个联邦制国家 ,通过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并和议会一起制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于1867年 4月由普选产生的议会通过,自1867年7月1日起生效。
  按照宪法,联邦内部各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的行政权归联邦主席团,普鲁士国 王掌握主席团大权。宪法把立法权授予两个权力机构:上院为帝国议会(Reichstag), 是经过普遍、平等和自由选举产生的;下院为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真正掌握联邦 政权。参议院由各邦代表组成,在联邦首相(即普鲁士首相)的主持下讨论并通过由上院 提出的法案以及上院决议,联邦首相仅对普鲁士国王负责,不对议会负责,不能由议会 罢免。当时的普鲁士在联邦参议院全部26票中拥有14票绝对多数,同时又掌握了联邦主 席团,参议院实际上在普鲁士首相俾斯麦的控制下。由此,普鲁士在联邦中的霸主地位 得以确认,“俾斯麦不仅想利用联邦制的(联邦参议院)和民主的(帝国议会,普遍、自 由的选举)因素吸引南德意志诸邦的加入,还想借机实现他‘自上而下’地统一德意志 的道路。”(注:同69页注②,247页。)
  尽管北德意志联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北德联邦宪法并没有包含立宪制度的 民意机构务必坚持的权力。它没有基本权利,没有税收批准权,没有部长负责权,没有 规定议员津贴,代替这些的却是铁的军事预算和联邦首相强有力的权力地位。”(注: 同69页注②,145页。)事实上,这种制度不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普 鲁士君主专制权力的基础上,是为俾麦斯个人设计的。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意志统一为帝国,俾 斯麦出任帝国首相。帝国是在诸侯和自由城市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的联邦国家,按照 4月16日公布的宪法,议会由上院—帝国议会(Reichstag)和下院—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联邦参议院由来自22个诸侯国和3个自由城市政府的58名全权代表组 成,它实际上掌握国家权力,有权对提交给帝国议会的法案做出裁决,并有权确定帝国 议会做出的决议,它还有执行权。皇帝是联邦参议院的主席,领导处理其事务。
  帝国议会是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中根据多数选举法原则产生的,每5 年进行一次选举。由各个政党产生的国会议员享受豁免权,不受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在 1906年以前没有议员津贴。制定一项帝国法律需要两院多数的同意。议会对任命首相、 组织政府和行使行政权都没有影响,除财政法案必须由议会审批外,议会提出法案的权 力是有限的。议会由皇帝召开,皇帝有权提前解散议会,但需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从下表可以看出,德意志帝国议会实际上就是北德意志联邦议会的延续。
  附图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为君主立宪的联邦制政体,但马克思在总结德意志的政治 制度的特点时指出,这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 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的国家。”“君主”制 是实,“立宪”是虚,它的议会虽然已具备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式,但资产阶级的民 主政治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并未体现出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议制。
      四、代议制民主议会的诞生—魏玛共和国议会
  一战结束后,德国人民不仅要承担战争的罪责和后果,还面临着国家采取何种政治制 度的重大选择。
  1919年1月19日,原帝国各邦国以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举行国民议会,制定国家 宪法。代表中占五分之四多数的是三个反君主制的共和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中央 党和德国民主党,它们决定建立一个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在魏 玛召开,议会代表选举社民党主席艾伯特为国家总统,并授权他的党组建新内阁,新内 阁向国民议会负责,同时还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听取各邦的意见。1919年8月11日 国民会议通过了新宪法,8月14日宪法经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是近代以来在欧美主要资 产阶级国家中产生的最晚的一部宪法,因此得以在形式上把欧美各国宪法的精华融为一 体,成为一部具有民主特色的宪法。
  根据宪法,魏玛共和国是一个代议制的和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 原则,强调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Alle  Macht  geht  vom  Vollk 

; aus”),在法律上国 家权力的基础来自人民的意志,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国民议会行使的立 法权具有第一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则由总统和政府分享。国民议会(Reichstag)作为全 体人民的代表真正拥有主权,应该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受到美国议会模式的影响,魏玛 共和国的议会也是总统制的议会,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由议会决定, 总统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不向议会负责。而作为历史上皇帝和国王绝对权力的回响, 共和国授予总统的权力是任何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的国家元首都无法比拟的。宪法的48条 规定的“紧急状态法”(Notmaвnahmerecht)更授予总统在紧急状态下解散议会重新举 行大选的权力。因此,在魏玛共和国,总统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议会。
  新宪法还规定,共和国的代议机构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国民议会和代表各邦政府利益的 联邦参议院(Reichsrat)两部分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 比例代表选举制(Verh@①lniswahlrecht,即议员数目可变的比例制,在当选基数为一 个选区中每6万选民选举一名议员,选区中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分配多少个议席,当选 后多出的选票分配给本选区竞选联盟中的其他候选人,或按照有利于选举提名的原则在 其他选区分配),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注:《德国通 史简编》,丁建弘、陆世澄主编,1991年2月第一版,第598页。)联邦参议院由各邦(18 个邦)的政府代表组成,作为咨询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参议院主席由各 邦代表轮流担任。参议院可以对国民议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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