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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2-23 21:14:52 新闻传媒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报业、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6年1月,全国成立了第一家报业集团,即广州日报报业集团。
1999年6月,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广播电视集团,即无锡广播电视集团。集团成为报业、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转制的重要模式。
1999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在盛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内的广播电视集团”。本文拟对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明确广播电视集团的性质。
广播电视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为提高劳动效率、形成规模效益,基于股权持有或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业务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组建广播电视集团虽与组建其他企业集团有共同之处,但我国广播电视具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为保证党和国家对广播电视集团的领导,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有独资的原则。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应为国有独资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直接关系意识形态的单位可为集团总公司(母公司)设立的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子公司。(2)党管干部的原则。党依法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制定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章程,委派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等。(3)重大决策事项请示报告的原则。在集团总公司(母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要求公司的年度宣传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需向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请示报告。

二、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可采用的方式。
组建集团不能一哄而上,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撮合、拼凑,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广播电视的生产力,提高我国广播电视的整体实力。
组建集团,具体来说,有两种方式:股权持有和合同约定。
(一)股权持有方式,是指集团总公司(母公司)通过对集团成员单位(子公司)的股权占有,行使大股东股权或出资者权利,控制子公司董事会,从而实现对成员单位的统一管理。这样形成的集团以经济实力和密切的财产关系为基础,以控制子公司董事会为手段,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保障,它对子公司的管理较为持久稳定有效。这种方式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比较常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子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就是对这种方式的法律认可和保障。国务院在1997年4月29日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里对这种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要求试点企业集团建立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可改组为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约定方式,是指集团成员单位通过协议,自愿将自己的管理权转移给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从而实现对成员单位的统一管理、经济联合。这样形成的集团以集团联合合同为基础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充分表现了成员单位的能动性。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存在这种协议性集团形式。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里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三种联营形式。
组建广播电视集团,也可采用这两种方式。比如,上海可采取股权持有方式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在上海,资本市场相对发达,上海广电局经过多年实践已形成集团雏形,通过参股、控股,控制了东方明珠、永乐、上海有线网络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通过参股方式对郊区县的广播电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又比如,无锡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则采取的是协议方式,无锡广电局与郊区县(市)党委、政府多次协商,达成了协议:(1)宣传以地方为主。(2)事业建设以“条条”为主。(3)当地广电部门仍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4)干部任免实行“条块结合”方式,由当地和无锡广电局共同考察、联合任免。
三、当前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当前,各地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是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有利时机,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省(区、市)广播电视机构的改革,理顺内部关系,逐渐成为省(区、市)广播电视集团的核心层。
考虑到我国广播电视的特殊性、广播电视集团改革的渐进性,省(区、市)广播电视厅(局)可改组为广播电视事业局作为过渡,应授权广播电视事业局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保值和增值,同时授权其暂负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广播电视事业局应按照规模化、集团化、专业化的要求,制定出广播电视集团发展战略方案,加快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等环节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使自己真正成为有活力、有凝聚力的集团核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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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的组建,通过资产评估、投资参股,逐渐形成省(区、市)广播电视集团的网络基础组建省(区、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既要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权,又要充分照顾地(市)、县的利益,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以现有广播电视网络资产为基础,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建公司,地(市)、县相应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的规定,各地应抓紧对无线、有线网络资产进行评估,抓紧组建省(区、市)、地(市)、县(市)网络公司,地(市)、县(市)网络公司是直属于省(区、市)网络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省(区、市)网络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省(区、市)网络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抓好广播电视集团的制度建设,研究并明确组建集团的目标、条件、程序、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以及外部财税、融资政策,修改已过时的法规政策,加快制定《广播电视法》。组建广播电视集团是我国广播电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的较好的形式,但从本质上仍属于行政性的集团,维护着广播电视国家专营的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会不断向广播电视领域渗透。因此,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应当与我国广播电视的体制改革、战略改组、结构调整以及广播电视立法结合起来,应当加快《广播电视法》的制定,明确广播电视的政府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应当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明确广播电视的哪些领域、哪些环节必须由国有资本控制,哪些领域、哪些环节可以向民间资本和外资开放。组建广播电视集团的条件应包括:(1)集团的核心单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较强的领导班子和较高素质的队伍;(2)核心单位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龙头节目;(3)集团拥有较为完善的统一的管理制度;(4)集团有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
《新闻战线 》 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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