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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

时间:2007-7-29栏目:

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是否应有所倾斜,在法学界、新闻界人士中有关人格权、名誉权和新闻侵权的专著,几乎都引用过美国“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我想人们并不是想照搬美国的制度,向往美国的新闻自由,确实是因为新闻官司有一些副作用,要找一些武器。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两种权利的冲突,要取得平衡,一定要演进到对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弱化,这些人为了公共利益要对名誉权作一点牺牲。群众提意见过了点头,名誉可能受到点损害,公众人物要作牺牲。因为你的地位已经得到补偿了,因为官员有好多特权,地位、社会影响,有抵御侵害的能力。不像普通人,可能被解雇或受到其他损害。官员不会轻易被撤职,他还可以通过记者招待会发布,予以澄清。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有共识,并且对于怎么倾斜提出了一些设计。
郭:目前新闻侵权官司中,新闻媒介败诉的比例,您的印象有多少?一半对一半?还是三七开?
魏:我在1994年曾对180个新闻官司案件有过统计:原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并涉及公共事务问题的只有45件,其中确认为县处级以上的5件,还有企事业单位30件。判决侵权成立的47件,经调解被告媒介承担不利后果的约50件,两者相加占半数强。判决驳回的也有50多件。可见新闻侵权诉讼有一大部分不是关于舆论监督的,而是涉及老百姓的是是非非。所以我不赞成说开展舆论监督引起新闻官司,新闻官司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
郭:但至少对媒介的锋芒、对它过去过于好的自我感觉是个遏制和挫伤。
魏:chilling effect。
郭:关于偷拍,您过去注意得多不多?
魏:关于偷拍偷录,可以区分几个界线:
一个是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非公共场合不允许自由摄录。首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场合例如军事禁区和军事设施所在地;其次是涉及法人秘密的场合,如足以暴露商业秘密的场合;还有大量的就是私人场合,场合不是场所,有时公开场所里还有私人场合,如公园中男女青年谈恋爱。
第二是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人们公认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对于这类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闻媒介予以揭露于社会有益,特别是对于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曝光还属于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社会公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权利,无可阻拦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当披露。不过这个原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第三是对特定个体还是对群体。例如电视在街头扫描,一扫一大群,不可能统统征得同意。询问对方发表看法,如报道时不指明姓名只说公众反映,可以不必取得许可,如指明真实姓名,那么记者采访时也应当表明公开身份。

   
关于舆论监督与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  
第四是新闻记者是消极地不暴露身份还是积极地伪装身份。新闻记者当然不需要在任何时候都宣布自己是记者。在公开场合,任何普通人都可以观察,也可以摄影、录音,记者当然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摄录。在暗访时,记者也可以以普通人的面目出现,或者含糊其词地以一些人人都可以具有的身份(例如过路人、顾客之类)来掩盖真实的记者身份。至于伪装身份,哪怕是打工仔之类,也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伪装,在任何时候都意味着欺骗,只有当欺骗比起对方的卑劣来是微不足道的时候,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普通途径又无法获得有关材料的时候,这种欺骗才可以认为是正义的。而法律规定不能伪装的身份包括赋予特别权力的身份,如法官、检察官、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伪装的。
第五是观察还是参与。新闻记者是一个观察者,直接参与到事件中去,使事件按照自己的意图发展,然后写新闻,这是违背新闻记者的基本理念的。还有人为了取得资料,设计一个圈套,让人去做一些坏事,然后拿来曝光,这至少是很不道德的。至于直接参与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如吸毒、三陪、买人口之类以搜集所需要的材料,那么你自己也犯罪了。
第六是采用的工具是合法还是非法,按《国家安全法》和《刑法》规定,记者不许使用间谍工具。
但是新闻采访活动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乎道德。在有的以偷拍偷录制成的节目中,虽然就内容本身来说,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足以使人们拍手称快,但是敏感的观众和听众势必会考虑这些内容是怎么来的,就会联想要是这些身上暗藏偷拍偷录器材的新闻记者满面笑容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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