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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

时间:2007-7-29栏目:

至是主谋,《刑法》第238条中还有加重惩处的规定;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对“打记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行政诉讼。有的记者要求按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来惩处,这说明记者的脑子里还把自己视为拥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而不是社会职业的一种。记者不是公务员,这一点在采访时要意识到,采访是你的工作,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
从目前采访违法事件的情况看,我们的记者或采取正面突破的方法,或采用偷拍偷录的方法。前者有可能遭遇被打,后者不受法律保护,无形中也在传播非法治的观念。侧面采访和迂回采访应是这种情形下的主要采访方式,但是现在我们记者很少在这方面表现出自己的才干,采访技巧太缺乏了。记者的采访是严肃的工作,不宜为了满足公众的集体偷窥欲和引起轰动效应而随意偷拍偷录。努力学习采访技巧,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有些记者采访不到新闻,常怪对方不配合,毫无惭愧之感;而侦察人员如果侦察不到情报而说敌人太狡猾,一定会被同行耻笑的。相形之下,就能看出现在记者的职业意识是薄弱的,仍潜存着“权力”意识。
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这个观念应深入到记者的意识中,以便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同时,我们也要呼吁保护记者,就像呼吁保障普通人的人身安全一样,也要保障记者采访时的人身安全。对打记者的主谋和凶手的惩处不力和不及时,是当前的一个普遍的问题。如果说另制定一个舆论监督法就能解决问题,我也会赞同制定一个这样的法律或法规;如果不可能出现奇迹,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覆盖了这类问题,需要解决的是执法不利或无人执法的问题。(完)
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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