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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

时间:2007-7-29栏目:

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要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对滥用新闻自由报道权利的行为,国家通常要通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制。中国近些年来在对新闻业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作为国家公民应当遵行的一些基本行为原则。如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些基本界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及公民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在一些专门性法律,如保密法、国家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中,对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震情灾情报告、证券信息披露以及公民著作权保护等方面作了许多具体规定,要求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按所限定的内容和报道形式组织报道。有些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可以通过内参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促成问题解决。
这些法律内容有的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有的则是主要针对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者的,这对于规制新闻传播行为,惩治滥用新闻自由的媒体和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上述法律外,政府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用于规制新闻传媒的新闻传播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行为可以起到规制作用,可以防止少数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以“信息公开、透明”、“维护自由报道权利”为由,传播严重损害社会、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新闻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制外,行业自律也是规范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手段之一。近些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些行业组织及中央新闻单位陆续制订了一些行业规约及职业道德准则,用以作为实行行业自律的依据。
如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制约和规范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方面就具有重要意义。该准则确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的8项具体要求,成为规范新闻从业者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依据。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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