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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模式与清末变局

时间:2007-8-16栏目:

[39]的联邦制纲领。但是孙的联邦主义却是工具主义的、不彻底的:一方面,他仅仅是把联邦制作为防止满清被推翻后群雄争霸局面出现的羁靡手段,以尽快恢复他认为清末仍存在着的“统一”[40],对联邦制之防止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复活的关键性功能却完全没有注意到,而且后事也表明,他对联邦制的基本要素也所知甚少;另一方面,他在1903年修改“创立合众政府”这个比较清晰的政体诉求为“创立民国”[41]这个含混不清的国体目标,结果为狭隘的汉民族排满主义的盛行开辟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在这种氛围中,真正与根治专制主义痼疾关系最大的政体问题,就退为次要地位了。

但是在革命实践中,孙中山仍积极活动以达其在南方数省建立局部联邦共和国的目标[42]。辛亥年回国前,他也在欧洲发表了许多主张以联邦制组建新国家的言论[43]。可在此之前,孙的同盟会《革命方略》中的军法时期,已规定各省都督只有暂时的全权;而约法时期也只是以“县”为最高自治单位[44]。这显然与联邦原则不合。另外同盟会(实际上是各地革命团体间比较松散的联盟)也没能真正贯彻分头行动、相互配合的总体战略,而只是看见孙仍像兴中会时期一样专注于南疆边省的起事,显示出他缺乏以联邦原则总体协调各省革命党行动的胸襟和能力。由于包括这一关键因素在内的诸种原因,同盟会在武昌起义后只得被动地仓促上阵,结果,连已建立的政权也维持不住,更不要说去建立什么联邦了,何况他们此时非常热衷于革命党的中央集权呢?[45]

结 语

有意思的是,在清廷行将就木之际,满清皇族中竟也有“主张退据东三省”,“并将蒙古、西藏各番属改做联邦”,与东南各省共和势力南北对立者[46]!行此能否成功且不必论,可怜他们行此的能力又在哪里呢?即使万一还有此能力,也为时太晚了。

总之在清末,中国政治大势之统分周期仍然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分裂、离心的大潮几乎左右着一切;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传统的阴云,也仍然笼罩在大多数人的心中、头上。在这种情势下,相当脆弱的联邦主义要想立足,其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注 释

[1]谭嗣同有言:“中国自有中国之盛衰,不因外国而后有治乱”。(《谭嗣同全集》(三联书店,1954),页233。)

[2]详见西岭独行:《中华政治大势之统分周期(公元前十一世纪至今)》(《中国研究》2001/2(26)www.nows.com:81/c/)中的“中国政治大势周期表”。

[3]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并无足够严重的主权与领土丧失,不过伤及皮毛而已;这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害及腹心,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还不能看作是中国分裂时期的开始。

[4]满清“虽无亡之形,而有亡之实矣。”(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1898年1月),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0),页211。)“到了1860年,中国已经几乎完全处在西方侵略者的摆布之下。”“从根本上来说,其(指清廷)所以维持着名义上的独立,是因为任何强国均不愿意无克制地提出要求,以致使自己陷于与敌手发生战争的地步。”(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2卷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456,458。)

[5]比较新的有关论述请参见杨国强:《太平天国的起落和清代国家权力下移》(《世纪中国》“星期文粹”2002年3月D期 www.cc.org.cn)

[6]“清统治者对洋人已由畏惧而逐渐转向依赖,其对南、北洋大臣也由限制变为依靠。因此,南、北洋大臣对清政府的施政,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支配作用。”(刘子杨编著:《清代地方官制考》(紫荆城出版社,1988),页46。)

[7]“独立之反面依赖也,非合群也;合群之反面营私也,非独立也。”(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三联出版社,1977),页10。)

[8]苏辙:“夫天下之势,内无重,则无以威外之强臣;外无重,则无以服内之大臣,而绝奸民之心。此二者其势相持而后成,而不可一轻者也。”(〈唐论〉,《三苏文评注读本》下,卷四。)

顾炎武:“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郡县论〉,《亭林文集》卷一(中华书局,1959),页12。)

焦易堂:“……于是中央责地方之跋扈,地方责中央之专横……若使省制定于宪法,则中央与地方皆有所遵守,跋扈者无从跋扈,专横者无从专横……”(〈在宪法会议上的发言〉(1916年10月),张国福:《民国宪法史》(华文出版社,1991),页169-170。)

查尔斯·A·比尔德:“通过适当行使这样划分的权力,联邦和各州得以保持他们的完整,相互给予力量,相互制止过于中央集权或过于地方化,并使相互间的关系易于处理。”(《美国政府与政治》(商务印书馆,1987),页11。)

[9]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中央与地方关系”条中有关“合伙型”和“代理型”的比较(页97)。另外,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中对“部落联盟模式”与“酋邦模式”的比较,也很有参考价值。

[10]和单一国的一个政府相比,联邦国把权力“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所以“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页265-266。)

[11]罗志渊主编的《政治学》“地方分权”条中对两种分权的区别。这实际上就是中央集权制和联邦制的根本区别。(《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三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页109。)

[12]郑永年有关现时中国的论断大致也可用于清末:“就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来说,在分权之下,中国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非制度性的联邦性国家结构,我把它称为‘行为性联邦’或‘半联邦’。”(郑永年:〈主流社会与民主政治秩序〉,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1996年10月号,页134。)

[13]〔美〕P·C·奥德舒克:〈立宪原则的比较研究〉:“……两种形式的联邦制……即宪法性的地方分权与有弹性的地方分权……〔后者〕排除了由宪法规定的不同级别政府间的界限,我们就必须假定自然而然最强大一级的政府——国家一级的政府——将迅速僭取全部权威……唯一行之有效的联邦制,如果我们有必要建立联邦制结构的话,应当是宪法性的。”(《公共论丛》1996年第2卷(三联书店,1996),页119-120。)

[14]肖功秦:〈清末新政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战略与管理》创刊号(1993年11月)。转引自《新华文摘》1994年第3期,页76。

[15]〔英〕弗·斯奈德《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页70。):“在任何分权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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