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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对我国农民增收究竟有多大作用?——历史角度的观察和思

时间:2023-02-27 09:35:30 社会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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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对我国农民增收究竟有多大作用?——历史角度的观察和思

发展农业对我国农民增收究竟有多大作用?——历史角度的观察和思

一、引言

“三农”问题被认为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大的变数,即“三农”问题解决得好或不好直接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快慢顺阻。“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密切关系到我国内需市场的扩大、整体购买力、社会稳定等方面。在“农民、农业、农村”这三个问题中,虽然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不等于能解决农业和农村这两个问题,墨西哥、巴西等国的发展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但不能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话,就一定不能解决农业和农村这两个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民增收问题日益突出,关于农民增收的讨论很多,至今仍然热烈地进行着。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很多,发展非农产业来减少农民、兼业化、补贴农民和发展农业被认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四条基本途径。其中,发展农业一直被很多人认为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本文旨在从历史角度来观察和判断发展农业在总体上对我国农民增收究竟有多大的作用,并对某些相关的观点作一讨论,以期对农业发展与我国农民增收的关系问题有一个相对客观和清醒的总体认识。

二、农业对我国农民增收的作用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察看几个统计数据的变化也许能给我们一些有用的启示:

* 我国农民每年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农林牧渔业的收入1985年为62%、

1990年为63%、1995年为58%、2001年为48%;

* 我国农民每年人均纯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比重1985年为18%、1990年

为20%、1995年为22%、2001年为33%;

* 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中来自工资性收入的比重1990/85年为23%、

1995/90年为24%、2000/1995年为52%、2001/00年为62%;

* 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中来自家庭经营收入中的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

1990/85年为64%、1995/90年为54%、2000/1995年为26%、2001/00年反弹为32%。

从上述数据人们不难对全国农民收入的总体状况得出如下两个判断:1. 历史轨迹表明农业经营渐渐不成为我国农民纯收入的主要来源;2. 在纯收入增量中,农业经营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在不断减弱。与此同时,也至少可以引发出两个问题:1. 未来的农业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2. 如何才能提高农民收入?

历史角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审视新时期农业发展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历史上农业发展对农民增收发挥过重要作用,在计划经济年代和1980-1984年承包责任制发挥巨大作用的年代中,农业发展的显著特征是增产即是增收,因为农产品价格是政府价格,基本上是刚性上升的;另一方面,产业封闭和城乡割裂将农民就业圈囿于农业经营,因此农业增产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1978-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了53.6%;1984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增量中仅仅来自种植业的增量收入就占到47%。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农业增产的作用也逐渐变为增产未必增收,甚至是增产不增收,这种情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农业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就业流动自由化,为农民增收打开了非农产业之源。

国际农业发展史的实证经验和理论分析表明,来自大田作物产品(粮油棉)的收入增长主要依靠规模优势,这大约就是农民素质、技术投入、单位产量水平都不低于美国的日本农业在农业竞争中败北的主要原因;南美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得益于农场规模优势。以此看我国的情况,也许我国东北和新疆等地区具有支撑农民收入增长的规模优势,对于其它绝大部分农区来说,依靠大田作物生产很难起到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园艺产品(花卉、蔬菜、水果)、畜牧产品(肉奶蛋毛皮)、水产品和林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好的收益作用,国际上典型的例子是荷兰、以色列的园艺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但园艺业需要较高的条件要求(即技术、投入、运输、市场,甚至地理气候条件和加工条件,等等)。具体就我国而言,虽然发展园艺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和必然的趋势,但具备如此综合条件的地方并不是很普遍。而且,作为一个大国,如果真的在很大比例上达到这一步的话,市场就会成为一个极大的问题。从国际现实看,尚难找到如此的大国例子。但从总体和相对意义上来说,园艺、畜牧、水产和林业产品的生产是比较适合我国细小农场规模和劳动集约型特征的。即使如此,细小的农场规模依然是我国农业的软肋。人们时常拿荷兰这类国家的情况来佐证农业对农民增收的成功作用,但必须至少看到一个基本事实,从1950年至今天,荷兰农场的平均农地规模扩展了约4倍,目前达到平均18公顷的水平,正是在扩大农场规模和技术进步的双重作用才使得荷兰农业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我国甚至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农场规模扩张是极其困难和缓慢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对此提供了比较清晰的实例。

三、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些常见观点的思考

上述关于“农业发展在我国农民增收中作用弱化”的观点往往引来一些反诘,首先容易得到的诘问往往是:照此逻辑推理,农业发展就变得无足轻重了?这里必须着重申明,本文所阐述的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否定农业发展的作用,只是指出一个客观的变化趋势和引发如何发展农业来对农民增收发挥作用的思考,也可以说,是对历史新阶段农业作用的重新审视和认定。发展农业的当前作用在于:(1)虽然农业收入在农民纯收入增量中的比例在不断下降,但在纯收入总量中占有相当份额(如2001年占48%);如果没有农业收入,农民纯收入存量将收到很大影响。(2) 发展农业的作用在于提供就业机会;在以就业为目标的现代社会中,这一作用是极其重要的。(3) 发展农业还在于农业的外部作用,即农业对食物保障、生态环境、社会稳定、乡村结构等的多功能性。(4) 发展农业为农业生产资料产业、农产品原料加工产业(如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农业贸易以及围绕农业及其前后产业的相关商业和服务业提供就业与增长。(5) 特别是要指出的是,农业发展对农民增收的直接作用具有区域性差异,总体状况上的弱化作用并不排斥局部地区范围的强化作用,对于地域辽阔、发展程度千差万别的我国更是如此。论文发展农业对我国农民增收究竟有多大作用?——历史角度的观察和思考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F7? Sh?hxhT*i)$YE?hpk(z??pyeL1s论文下载pi }8z6r#VW^U-=Sei#pC2h

既然农业发展保障不了农民纯收入增长,那么我国农民如何才能实现增收?这是时常遇到的又一个提问。中外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显示,提高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可以归纳为四条:发展农业、兼业化、减少农民和补贴农民。发展农业是最为原始的一条提高农民纯收入的途径,特别在非农产业不发达、农业供给不足等历史条件下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增收道路。但前面的数据已经表明,今天的历史条件下,这条道路的全国总体性的增收作用已经很有限了。减少农民被认为是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之道,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农民收入增长的历史轨迹就是如此。理性分析也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将有限数量的资源和收益分配给少数农民必然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被誉为世界农业发展典范和农民收入典范的荷兰也离不开这条道路,从1950年至今天,荷兰的农场数目从40万个减少到10万个,农业劳动力从约58万人减少到28万人,正是在农场规模扩大和技术进步的双重作用下才使得荷兰农业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换句话说,如果不能减少农民,则荷兰就不能达到目前的劳动生产率,也就不会具有目前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以及与国内其他产业的竞争力,结果也就不会具有目前的农民收入水平。兼业化是维持和提高农家收入的另一条途径,日本为此提供了典型的例子;即使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许多农场在经营规模达不到常规收入水准时,其选择不是退出农业经营就是进行兼业化。荷兰中央统计局(CBS)的农业普查数据显示,1999年荷兰的兼业农场比重为12%。农业补贴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又一条途径。日本、美国和欧盟的农民享受着大量的农业补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没有农业补贴,他们的农民是不能保持现有收入水平的。一旦存在较大的从业者产业收入悬殊的话,其农业经营就很容易在国际竞争中或在国内产业竞争中落败。不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采用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方法和政策措施往往是上述四条途径的不同程度的混合。重要的是,决策者如何因时因地选择适当的政策措施以及如何从眼前的政策选择过渡到长远的政策选择。

一种流行的看法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从表象上看,微观市场交易情况似乎确实是如此,但对于这种看法的基本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市场上质量较好的产品总要比质量较次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价格,任何发展阶段都不能消除这种产品质量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质量价差。经济学可以如此来解释,质量好的产品之所以有较高的价格是因为这一档次的供求关系有利于形成较高的价格,低档次产品的供求关系不利于形成较高的价格。这类产品的总体价格水平依然是由该类产品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当高质量产品的比例提高时(假设全部达到绿色食品的质量水平),等于增加了高质量产品的供给量,需求总量不变时,其价格必然下降。因此,仅仅因为产品质量价差是不能改变这类产品的总体价格水平的,只是改变了这类产品收入在其不同产品质量的生产者间的分配格局,即高档次产品的高价是以低档次产品的低价为代价的。世界农产品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世界农产品总体价格水平却在下降,其原因大约正是如此。

有人认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能提高农民收入。不可否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确实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但这种增长并不来自于农业发展本身,而是源于市场交易博奕中农民地位的改善。未组织起来或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在市场交易博奕中总是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会增强农民在交易博奕中的讨价地位,从而在市场交易博奕中分得了比原先较大的利益份额;在其增大利益份额的同时,其交易对手将损失利益份额。如果这种博弈发生在农业内部的话,并不会提高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如果这种博弈发生在农业与外部相关产业或消费者之间的话,会提高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但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作用也将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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