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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

时间:2022-08-17 13:24:23 历史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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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

17世纪以降,世界地图急剧变化。我们看到大清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的建立和灭亡;苏联崛起和覆没;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奥斯曼帝国逐步瓦解直至灭亡;英国从一个偏处一隅的岛国膨胀为称霸世界的不列颠大帝国,又在20世纪缩回本国沦为二流强国。与此同时,美国用一百多年的时光从刚独立的前殖民地变为主宰世界的唯一超级大国;德国、日本一度成为20世纪的法西斯匪徒国家在世界文明史上留下无法磨灭的罪行,让人类付出几千万条生命才迫使他们回归正轨,后来却一跃成为经济大国;而亚非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则至今还在苦苦挣扎。如此等等的国家兴替特别是大国盛衰史给人们留下不少历史智慧。

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

在考察这个问题以前,必须首先明确盛衰的标准。17世纪以后,现代民族国家已经或正在形成,严格说来,称得上强盛的世界大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具有强大自我更新功能的社会制度。

2. 按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

3.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是当时世界一流的。

4. 对世界事务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这四个条件互相关联,缺一不可。不过,这四百年是新旧交替走向全球化的过渡期,方生未死,错杂纷陈,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极为稀少,而兴起的艰辛和覆没、沉沦的痛苦却包含足为后人鉴戒的智慧。因此,我们的考察必须放宽视角,将一些大而不一定真正强盛的国家也列入其中。愚意以为以下几点是考量中不能忘记的:

第一. 人的自由度大小是国家盛衰的关键。

17世纪的重要历史事件,是三个大帝国的兴起:在西欧,1640年的英国革命,导致后来称霸世界的大不列颠帝国的建立。在东亚,1644年满州兵占领北京,满族入主中原,建立了陆地疆域达120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帝国。俄国彼得大帝在这个世纪末叶开始执政(1689-1725),锐意革新和扩张,建立了横跨欧亚的大帝国。

这三个国家中,大清帝国和沙俄都没有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现代大国,并都在20世纪初灭亡。最大的原因就是没有自由。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必须先说一点常识:人类社会与规则密不可分,从一定角度看,人类文明就是规则;我们说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受文明进展程度制约的。对现代公民而言,自由、公民权利、法治是三位一体的。

以大清帝国来说,除掉元朝,它的疆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可是,它继承中国传统制度,以宗法专制为基本框架结合为一个大帝国,在17世纪建立之初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是非常落后的社会和国家制度。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主要推动力量是商人及其代表的强大的市场经济。这要有明确的私有产权制度和足够的经济自由。清帝国继承的中国的制度文化或社会制度的致命伤,恰恰是私有产权保障不足并缺乏经济自由。

传统中国盛行在三纲笼罩下的家族财产所有制,《唐律》明文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大清律》唯一的差别是刑罚改为“杖一百”。i如果说这不利于独立的个人的发展,尚有变通的可能外,更严重的是中国的君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实实在在的约束。因触怒君王而籍没臣民财产的记录史不绝书;各级政府特别是君主可以肆意干预民间的经济活动。鸦片战争后朝廷上下朝夕盼望富国强兵,特别是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不惜投入巨资,从外国购进机器,开办各种工厂。可是,事与愿违,30年后,竟被一个东洋的“蕞尔小国”打的一败涂地!原因无他,就是剥夺了国民的经济自由,办个企业要官府层层批准,动辄禁止,处处制肘!与此同时,学术和思想自由也被剥夺,知识阶层只能以熟背所谓经典去谋取上进,有谁敢说句西方自由、民主的社会比专制的大清帝国先进,立即视若汉奸、卖国贼!如此状况,现代经济和现代学术文化怎么能够发生和发展?

有些学者喜欢奢谈中国本土何时已有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敌入侵可以自行缓慢地发展资本主义。其实,这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假问题。学者们早已指出,要是就个别商业和制造企业而言,几千年前,在许多民族中已经屡见不鲜。这些所谓萌芽能不能发展壮大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端赖国民活动的自由有没有得到应有的制度性的保障。对中国人说来,实质不过是承认历史事实还是迷恋无根游谈。

俄罗斯的命运比中国稍好一点。彼得大帝冀图以开明专制的政治制度带领俄罗斯走出野蛮、落后状态。他从小与在莫斯科的英国等国的商人来往;在这些商人影响下,深深懂得:“商业贸易是人的命运的最高主宰者。”ii因而竭尽全力鼓励贸易,保护商人利益,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不但创办各种官办工业,也从税收、贷款和劳动力等方面提供极为优惠的条件,极力鼓励私人办企业,鼓励出口,向各国推销俄国产品。众所周知的开疆拓土,寻找出海口,为此甚至不惜一再发动战争,目的之一也是发展对外贸易。

此外,他没有像中国那样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心态,善待外国人,大量吸收外国人才。所有派驻西欧各国的使节都有招聘各种人才的任务。招聘国外人才数量之大,在世界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不但招聘技师和技工,发展工业,还敢于任命外国人为军官,组建海军,改造陆军。

他和他的继承者也不像中国统治阶层那样画地为牢,固守传统文化。他们学习西方,不但创办了许多技术学校,而且创办莫斯科大学、俄罗斯科学院,改变了俄国的教育制度,树立起巍峨的丰碑。

在政府组织上他们也努力向西欧学习。特地组织力量研究西欧的政府组织,编译有关资料,据以改组自己的行政机关。后来的叶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请法国著名思想家狄德罗到俄国主持法典的修改。}H?E {wDy"2 4vj|2# Gv zC%G =Men 教学论文网$|)Bqh A;?=? M@I3"F {==h

尽管后来发生了西化派和斯拉夫派的激烈争论,至少在宫廷中却没有“西化”恐惧症,以讲外语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为荣。这一切已远远超出17-19世纪的大清帝国,致使戊戌维新时期康、梁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为楷模。可是,他们没有像西欧那样完成人的解放和社会管理机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历史任务,又为后来的苦难埋下祸根。农奴没有人身自由,限制了经济发展。知识阶层没有言论自由,整个社会没有政治自由,堵塞了国家的安全阀。东正教本来倡导个人为教会和国家吞噬的集体主义,彼得大帝又取得牧首的任命权,使东正教变为沙皇手中的工具;加上他所建立的开明专制制度,致使“在彼得时代,为国家服役是唯一的晋升阶梯……同服役相比,财富本身算不了什么……结果国家与君主取得了控制等级社会的绝对权力”。在这样的制度下“新的‘官僚政治’开始有它自己的语言,如‘国家的需要’、‘国家利益’等等,尽管所指的实际上是君主个人的利益。”III公民个人的独立自由无从保证,新的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无法诞生。后来的苏联继承了这个传统并且变本加厉,终于逃脱不了崩溃的命运。论文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从疆域来说,英国本土很小,但它直至20世纪30年代仍然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大国。这有力地证明,所谓大国不是以疆域大小区分,主要指标是制度和综合国力。只要制度领先,经济、军事、学术、文化等领域也能着着领先,形成雄厚的综合国力;即使国土不大,也能成为世界公认的大国;与那些腐败的巨型国家相遇,势如摧枯拉朽。在17世纪兴起的三国中,只有领土最小的英国成了领一代风骚的世界大国。这是西方文化和制度变迁的产物。

1640年的英国革命,经历了内战、复辟等曲折历程,在1688-89年的光荣革命中建立了稳定的君主立宪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以保障公民“自古就有的自由”为核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行法治、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这是18世纪的产业革命产生的制度基础;也创造了体现人类现代文明的新的社会模式。

英国扮演这样的脚色不是偶然的。在它的历史传统中蕴涵着好些推动它率先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因素。其中主要有:

(1)神权和王权分立,王权又和贵族、领主、臣属和佃农等等层层分割权利与义务,形成了契约社会的雏形,使各个群体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障。

(2)城市自治,农庄自治,行会自治,大学自治……又给人们包括学术和思想在内的自由增添了一重屏障。

(3)领主法庭、王室法庭并存,互相牵制;教会和教士较早退出世俗的司法活动;以案例为基础演化出习惯法系统和陪审团制度;从而培育了司法独立的传统。这又给人们的权利(自由)增添了保障。

(4)以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为标志,议会制初见端倪;几经反复,经过光荣革命终于建立了现代议会民主制度。《大宪章》IV是在贵族兵临城下迫使国王颁布的宪章。在它的63条条文中明确规定:

1.宗教自由。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力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

4.保障私有财产,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5.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6.法治。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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