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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下

时间:2023-02-27 09:35:40 社会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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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下)

六、土地承包制解析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现在已经表现了明显的弊端。土地承包制在充分发挥它的潜力之后,已经走到尽头。从经济学原理看,小农生产是在中国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下适合手工劳动和操作的生产形式。过去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小生产的适用性,结果在毛泽东时代实行了农业大集体。但大集体不能激励农民努力劳动和工作,结果几亿农民搞饭吃却一直让全国人民饿肚子。还是邓小平主持土地承包经营之后重新恢复了农户小生产,充分发挥了个人积极性,才真正打了粮食翻身仗。 但小生产毕竟不是现代农业的方向,它无法实现专业化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几年来许多地区说是农民继续增收,实际上都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游戏。现在看来,指望小生产能够一直发展并提高农民收入,那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创造出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当然,我们不可能形成象美国家庭农场那样上千亩的经营规模,但象曹先生所说的那样,“ 北方农村形成五六十亩土地的家庭农场”,应当说还是可能的,问题在于怎样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可惜曹先生在“农村现代化的出路”一节中说,他认为“并没有找到能够有效地解释农村社会并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结论则是“现代化没有出路 ”。 应当承认,我们确实不好找到“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但从根本上说,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必须找到这样的“理论”,而是要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但在道路的探索上,曹先生大概陷入了迷惘之中,他似乎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集体生产有很多好处。例如他引用几名县乡干部的话说:

都说分田单干好,其实,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应该说,集体化与分田单干各有利弊。河南省直到1983年才全面推行分田单干,行政指令,一级一级压下来,非分不可,而且分得越彻底越好。多年来的集体积累,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还美其名曰“分光吃光,不留后遗症”。其实,最大的后遗症就在于,村集体一旦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村委就形不成一个健全的组织,有许多公共事务就办不成。村委组织的健全与否,关系十分重大,因为村委组织乃是党和政府与千百万农户的直接接触点,是中国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的一块基石。 一些县乡干部批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段话明显表现出认识问题的模糊和混乱:既然“全国上下都说集体化搞糟了,都说分田单干好”,为什么断言“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呢?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站在基层政权(村委)或村干部的立场上说的,而没有站在普通农民的立场上。笔者在黄河北岸村庄接触到的农民,没有一个说大集体时代好的。当然,这些干部的话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当时不采取强硬的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而是充分尊重各公社、各大队、各小队的实际情况与村、组农民的多数意愿,那就好了。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继续走集体化道路,就让他们继续搞下去;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分田单干,那么就分田单干。总之不必用行政指令强求一律,让两种体制有个竞争、有个比较该多好。就河南农业来说,在集体化时代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公社与大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小麦亩产已近千斤,耕地基本上实行机械化,集体积累也比较多。像这样的大队,多数农民对分田单干的要求并不迫切,甚至没有这个要求。就从开封数县情况来看,如按原来的道路走下来,小麦亩产普遍达到目前的水平(平均亩产600-700斤),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哪有现在这样庞大?!448 也许曹先生考察的村庄确实是一刀切实行了土地下放。笔者倒有一个继续试验集体化生产的生产队可以作为例证,它只坚持了一年不得不被迫解散,因为没有人愿意再为集体努力生产(也许从来就没有,只是以前暴露的不太明显而已)。生产队长本人和全队群众都说,迟下放土地一年,农户受了大损失笔者承认集体化时代有的村粮食单产确实已经不低,但单以粮食产量说明土地下放不具有优越性显然是勉强的,如果当时真有“下放土地的要求不迫切”,也不能说明下放土地不正确。当然,“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倒是事实,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在贫富分化、政府腐败、治安状况恶化、机构恶性膨胀等严重的社会现实,但我们要问,这些严重局面是土地承包经营造成的吗? 曹教授引用驻马店地委党校一位教员的话,说是土地下放破坏了农村水利设施: “一概实行分田单干,流弊甚多。就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来说吧,如今成了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难解决的头痛问题。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利用公社体制调集成千上万名劳动力,奋战近10年,建成了以板桥水库为中心的自流灌溉系统,使受益的确山县、遂平县、泌阳县、西平县、汝南县等五县的相当大区域内成为水稻种植区。水稻亩产高达800斤至1000斤。所以,凡受此水利系统之益的地区,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1975年,驻马店地区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冲毁了这一辛苦建成的自流灌溉系统。1976年、1977年,再次兴起农业学大寨高潮,集中人力物力修复这一水利工程,但未能恢复原来状态。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这一自流灌溉系统屡修屡毁。这个“毁”,可不是毁于天灾,而是人祸,毁于分田单干的小生产方式及农户的自私短见。由于灌溉渠道占地很多,沿渠农户不断地与渠道争土地。冬季筑起,春季又被扒掉。冬季是渠进地退,春季是地进渠毁。一条河渠一处开决,即成废渠,何况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所以每年的冬季水利建设,徒具形式,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好端端的一方高产水稻区,如今变成为小麦、玉米产区。两熟 不及一熟”。 把土地下放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土地承包,也是不得要领的。大集体时代修建的水利灌溉工程,最大的弊端是没有进行经济核算。在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以后,水利设施要继续维持和使用,就需要很好地平衡相关各方利益,这当然是需要花费代价的。协调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正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管你是不愿还是不会,总是没有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造成水利设施破坏的情况,就不要怪“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可惜我们的许多干部甚至根本不知道需要利用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平衡各方利益,却只会埋怨土地承包造成了水利设施破坏的局面! 1992年黄河北岸原阳县与武陟县因引黄灌溉渠挖淤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许可以很好地说明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大跃进时代从沁河入黄不远处的黄河下游向北修建了一条灌溉渠,主要由原阳县几个乡引水灌溉农田,渠首占用了武陟县的耕地。由于每年挖淤采踏和占压武陟县的农田,给当地群众造成很大损失,于是在土地承包之后矛盾逐步激化,双方各聚集几百人争吵,差一点动武闹出群体打架事件。原阳人买通了《河南日报》的记者和领导,竟然在头版头条发布新闻,指责武陟县干部故意挑动并指挥群众阻挠原阳挖淤。好在当时在河南省任省长的程伟高先生把双方召集到郑州亲自处理,确认原阳是引黄灌溉的受益方而武陟是受损方,应当由受益方补偿受损方,要么就废止渠道各自种地。由于受益数额大大高于对受损方的补偿数额,所以受益方还是愿意拿出款项对受损方给予补偿的。省长当即决定由原阳县一次性拿出30万元的补偿费之后才开始挖淤,结果圆满解决了这场大型水利设施纠纷。 要解决驻马店地区水利设施出现的问题,当然要比程伟高先生所解决的问题复杂得多。但原理到处都是相同的。农民之所以要破坏水渠,是由于水渠对他人有利而对自己不利。如果利用水渠灌溉的总收益小于上游群众所遭受的总损失,那就没有继续维护和利用的价值,任其荒废倒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而如果总利益远远大于总损失(这一假设可能符合实际),那么让受益方拿出一部分补偿受损方甚或利益均摊都是可行的。只要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水利设施就能够更好地发生作用。但如果由于相关政府(人员)不作为而听之任之,水利设施也就只好继续破废毁损了。总之,在笔者看来,农田水利设施的荒废并不是土地承包的过错。问题并不在于承包经营,而在于政府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土地下放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定期按人口增减进行调整。在这一问题上,曹先生所引述的材料,给人的印象也是混乱的,使读者搞不清曹先生到底是主张经常进行调整,还是最好不要调整:

“虽然中央与省市一再要求我们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前些年说是一定30年不动。这一政策的动机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由于婚嫁、生育、死亡等诸多原因,家家人口及一村户数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每隔五六年或七八年,这个变动就很大了。那些新增人口的家庭,要求增配土地,一旦这种家庭在村组内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村组干部的家庭新增人口,那就必须进行一次耕地调整。我们乡政府对这种自发调整行为是无力干预的。”726 可笑!乡政府有什么必要“干预”土地的自发调整呢?如果土地调整中发生纠纷需要乡干部处理,乡干部只要用国家关于“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支持不愿意调整的人即可;而如果农民真为调整土地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调整土地与乡政府又有何相干? 不过,承包期30年不变确有许多不清楚之处,是否根据人口增减进行调整是关键。如果允许随时调整,那么30年不变的规定就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不允许调整,那就给予明确规定,而不能象文件所说的那样含糊。现在农村的许多土地纠纷就是由调整和不调整的矛盾引起的。规定农村土地永远不再调整,可以省却许多矛盾和纠纷,也堵塞了继续争夺土地的渠道。说到底,土地在一种资源。既然新增人口能够无偿获得这一资源,人们为什么会不去争夺呢? 七、干部腐败和政策折腾 曹先生对干部腐败根源的认识,是很深刻的: 这些年来,河南各市、县,甚至乡镇都在搞城镇标准化建设,硬化县乡公路。前些年搞什么开发区,这对地方官员来说,实在是三全其美的事。一是给他们搞摊派集资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二是通过拆屋建房、修路收取大量回扣。三是借以显示自己的政绩。 政绩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可以说是干部向上爬升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结果为了要出政绩,官老爷想出了许多办法,害民工程就是这样屡禁不绝的。开发区和城镇标准化建设既然能够使官员一举三得,当然就成为官员的首要选择。那么,掌握干部提升大权的上级领导何以要看下级干部的“政绩”呢?道理其实也很简单,因为乡领导的政绩之和就是县领导的政绩,县领导的政绩合起来就是市领导的政绩,市领导的政绩合起来就是省领导的政绩……从毛泽东以来的最高当政者都好大喜功,怎么能让下面的干部不努力创造政绩呢? 在上者“好大喜功,急于求成”,在下者“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这是河南省某些官员的一个通病。也可以说是一个历史上的老毛病。1958年大跃进,河南省的牛皮吹得最大,结果遭受的祸害也最重。如今“大跨度,超常规”的口号,又不是哪个县委书记提出来的,而是省里提出来的。据说,这个口号是从张家港那里学来的。别人是沿海港口大城市,或许有条件“大跨度,超常规”,河南是内地省份,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民刚过温饱,能稳步发展也算不错了。“大跨度,超常规”只能导致大起大落。还没有学会常规走路,就想到超常规;小步走路尚且困难,谈什么“大跨度”。上面定高指标,年产值多少,财政收入多少,引进资金多少,办乡镇企业多少,层层下压,层层加码。到时候完成不了任务,只能在数字统计上作文章,大量掺假,这个老毛病,一犯再犯,从来不吸取经验教训,这才是河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老问题。 问题远不是一个河南省而是全国性的,所以有它更深层次的原因。共产党革命成功以后,一直把发展经济作为大任务。因为正如邓小平先生所说,经济发展不好就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共产党也就丧失了统治的正当性。所以自从毛泽东以来的中共领导人,没有几个懂得治理农村最好的办法是只要不折腾农民,其实这几十年农民真是被折腾苦了。经济发展应当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是政治领导人(号召人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能够办到的。对一个国家来说,发展经济最好的途径是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在良好机制的激励下,普通百姓都知道努力增加财富,政府的职责只是为社会提供合理的游戏规则,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而不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也不是强迫人民接受你“发展”经济的馊主义。 可惜的是,中共从最高领导到基层的干部,都认为直接参与发展经济就是为人民作贡献,所以毛泽东搞超英赶美的大跃进,华国锋提出建设十来个大庆,邓小平提出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江泽民提出“伟大复兴”,结果是任何一任政治领导人都要提出全国的奋斗目标和口号(在毛泽东看来,没有政治口号的鼓动,人民就会泄了气,就不知道发展经济了),而学者门的职责则是论证该目标和口号的“科学性”,基层干部则是根据领导人提出的口号造计划、完任务,不一而足。在这种环境下,地方政府“出台一些大而无当的经济发展计划”,应当说正是中国官员的理性选择!可惜很少有官员认识到,由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根本不可能有好结果。 曹先生也认识到,使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尤为重要。他说, “ 承不承认内地广大农民的分散、落后性,承不承认承包制农业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与有限性,这对地方政府与官员来说有着头等重要的意义。只有承认这两个判断,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计划时才有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做到量力而行,做到耐心而循序渐进(P302)……近十几年,内地各级地方政府与官员在‘超常规,大跨度’的口号激励下,不断出台一些大而无当的经济发展计划”(P303) 。 其实根本问题并不是地方政府官员认识不到“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与有限性”,而是共产党治理国家根本指导思想的失误。只有放弃“发展经济”的错误目标和任务,才是人民的大幸! 曹先生认识到处于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深受“自然灾害”、“地方政府之害”、“价格波动之害”,真是说出了农民的心声。对自然灾害,要全力对付它而不能埋怨老天;对价格波动之害,也要力图认识其规律而不能埋怨市场。但对于地方政府之害,只能说是执政者对人民的人为折腾。难道我们就不能端正指导思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收回地方干部折腾农民的权力(其实谁也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或者从根本上切断地方官员折腾人民的激励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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