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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22-08-16 01:46:36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集团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参加集团举办的“法务知识和财务知识”培训班的学习,虽然时间比较短,但收获还是比较大,感受比较深,平时在工作中都没有注意的问题,这次学习中给了一个提醒,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引起重视,减少失误、提高工作质量。
  一、学习“物权法”有以下几点感受
  1、住宅七十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许多人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担心。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减少了70年后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从大处看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但同时也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上涨的基础。
  2、严格的土地制度预示着未来调控的方向
  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法70年使用权的规定奠定了房价长期上涨的基础,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建设用地供应的紧缺,因此未来的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方向会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需求;第二,调节现有土地供应结构,用尽量少的土地建更多套住房;第三,加快存量地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3、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补偿标准在“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的风险。我个人认为: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宜按拆迁位置周边相类似楼盘的平均价,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使得双方都能事先知道经济风险,将矛盾的主要问题提前暴露出来,便于及时沟通解决,减少双方的风险。
 物权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延缓拆迁的进度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4、小区公用部分的规定明晰了产权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以上这些规定明晰了产权关系,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供了依据。
二、学习“合同法”对技术条款表述准确的重要性认识有以下几点体会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要求等作出反馈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质量标准及等级。这是必不可少一条,因为,完成技术服务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满足什么样的要求,是通过技术质量标准或等级来衡量的,若没有此条,今后在法律上就没有裁决的依据,就带来工程质量技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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