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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时间:2023-02-27 09:30:44 经验交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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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根本上回答了在新世纪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这一重大问题,也科学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选什么样的人和如何选好人、用好人这一干部工作的根本问题。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做好选人用人工作,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继续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如何按照“三个代表”要求选好人、用好人?关键是两条:一条是用好的作风选人;一条是用好的制度选人。在选人问题上,好的作风就是要做到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五坚持、五不准”;好的制度就是要体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两个机制”(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科学机制)和“三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权”(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思想,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当前,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首先,这是实现干部队伍整体性新老交替的要求。我们党的干部队伍正处于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干部队伍整体性新老交替的大背景,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的大舞台。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会有力地推动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

其次,这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当前,我们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在人才竞争的背后,是用人机制的竞争。应对这种挑战,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用好、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因此,建立一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是应对入世之后人才竞争的当务之急。

第三,这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什么关系?我认为,一方面,它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较之于经济基础,干部人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隶属于政治体制;较之于生产力,干部人事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组织的相互关系,又构成了生产关系的要素,同经济体制也密不可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决定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的趋向和进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与整个改革相配套、相适应,起促进和保证作用。

第四,这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要求。当前,一些地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屡禁不绝,几乎成为一种顽症,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治本措施之一。

第五,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自身发展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不断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改革主要是围绕提出和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展开的。它吹响了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号角。党的十三大前后,重点是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纵向上,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做到管少、管好、管活;横向上,打破笼统的国家干部身份,实行分类管理,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为重点,形成符合各类人员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这项改革,为以后改革的深入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围绕“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这十六个字,重点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的改革非常活跃,各个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很多,需要从宏观上加以整合、提高、规范、推广,把点上的经验变成面上的实践,把经验上升为制度。

江泽民同志最近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问题。我认为,健全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机制与制度(指具体制度)有关,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机制是存在于制度中的更深层次的东西,带有本质性、目的性。建立什么样的用人机制,决定了干部人事制度往什么方向改、如何改、改哪些;而一定的用人机制,只能通过一系列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现出来。把健全机制的任务突出来,反映了我们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识上的深化。按照中央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改革目标,我们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这种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应当具有这样一些功能:

一是选优汰劣的功能。使那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相形见绌者能够适时调整,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最基本的功能。

二是激励引导的功能。通过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干部努力学习,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做到廉政、勤政、优政,从而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是纠错防范的功能。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某一环节发生问题或出现人为干扰时,能够及时反馈并迅速作出反应,加以防范和纠正,从而减少用人失误,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是调整更新的功能。这种机制不是僵化的、静止不变的,而是开放的、动态的、发展的,能够适应客观环境和任务的变化,自我更新,与时俱进。

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其主要特征是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就是要做到全面准确地识别、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

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一是标准要科学。选什么样的人,德的标准,才的标准,不同的职位标准,不同的层次标准,不能笼而统之。二是设计要科学。常常有这种情况,一项制度看起来是好的,但实行起来,有时效果不一定好,什么原因?问题就出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不够科学。同样是民主推荐,有的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民意,有的却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民意,甚至扭曲民意;同样搞公开选拔,有的地方选上来的是庸才;同样竞争上岗,有的单位上的满意,没上的也能接受,有的上上下下意见一大堆。这些都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三是方法要科学。离开原则讲方法,是没有目标、不切实际的方法;离开方法讲原则,是空洞无物、难以坚持的原则。同样是党管干部,对党政干部、企业干部、科技干部,管法不一样。用一个办法管,往往管不好。其中就有一个方法是否科学的问题。四是程序要科学。在某种意义上讲,当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就带有决定性的作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重要内容就是讲程序。在实践中,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去办,选人的质量就好,出问题就少;违反程序,就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角度看,任何制度要具有可行性,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项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可能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在什么时机出台,什么范围内实行,按什么步骤推出,都要经过科学论证。有的还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逐步完善后再正式立法。

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就是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并使之成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和运行规则。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是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因此,要把扩大民主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只有符合民主方向的改革才有生命力。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主要应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要“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包括现在实行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等,都是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四权”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很受干部群众欢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决策制度,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防止在用人问题上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基本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方法和程序,也是基本规则。现在各地试行的重要干部任免由党委全会表决制度、常委会议票决制度、干部推荐、考察、任命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都是一些积极的尝试。要从这两个层面不断完善民主程序,使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做到多数群众拥护、党委班子多数成员赞成,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干部工作的制度化,就是要把干部工作中那些成功经验、科学成果,以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建立一套有效的干部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监督等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提高干部工作的规范性,防止随意性。

干部工作制度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界定干部管理主体,它构成干部管理体制方面的制度;一类是规范干部工作运行的,即对干部怎么来、怎么管、怎么去,即“进、管、出”三大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它构成用人机制方面的制度。此外,还有干部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各有自己特定的内涵,三者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科学化是前提,民主化是方向,制度化是保证。同时,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动态的,它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把人看准用好,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干部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的科学机制。

关于考察机制。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用人失误,固然有各种不正之风干扰的因素,但认真剖析,很多还是由于干部考察上失真失实造成的。

从客观上分析,存在两个反差:一个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的要求与一部分干部思想觉悟、境界的反差。我们党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广大干部模范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有些干部个人的追求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是背离的。因此,落实“三个代表”要与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特别是权力观的教育结合起来。再一个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复杂性与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反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趋我样化,对个人来说,机会多了,但我们一些管理制度跟不上,使得一些人把这种发展的机会变成了谋私的机会。

这种情况,客观上增加了识人的难度。一些干部既想得到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又想得到党的原则和纪律所不允许的“好处”。于是把自己伪装起来,想的和说的不一样,说的和做的也不一样,从而形成了一些人的“两面性”人格,这是干部考察工作中最难识别的。一般说来,我们对干部素质的考察了解,大体可分为四个层次:一个是自然层次,如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学历、任职经历等,这是最基本的层次,也是最容易了解的;第二个是知识层次,即他的真才实学,通过考试、考核,了解起来也不难;第三个是能力层次,通过考核干部的政绩,也能够比较客观地把握和评价;第四个是政治品格层次,包括政治观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精神境界、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等,这是最难真实了解和准确把握的。仔细分析,这些年一些干部出问题,大多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有的人,嘴上讲马列主义,但他并不真信马列主义;台上高喊反腐败,台下自己搞腐败。有的干部,平时看上去表现很好,身上还有不少“光环”,但内心世界却很阴暗,背地里干了不少荒唐事,也是这个原因。我们考察干部,看他是不是“有本事”不难,判断他是不是“靠得住”不易。这些年来,很多“有本事”的风云人物,后来都栽了跟头,昙花一现,原因就是“靠不住”。不是工作上靠不住,而是政治上靠不住。

关于评价机制。如果说,考察是认识干部的过程,那么,评价则是认识干部的结果。科学考察才能知人,准确评价才能善任。在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是辨别优劣、选优汰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重要保证。

如何评价干部,邓小平同志讲了两条,一是看工作台实绩,二是看群众公认。这两条,把实践标准和群众路线的方法引入到干部考察评价工作中来,是根本依据。科学的评价机制,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从评价方法上,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评价干部,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评价标准上,最根本的,是要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特别是“三个代表”的要求,这是看人看事,衡量是非得失的根本尺度。从制度建设上,有两项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是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有任期目标,才便于检查监督;有明确责任,才不至于有了成绩人人有份,出了问题无人负责。再一项是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包括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班子、职位,不同角色的干部,要求不完全一样,有普遍性的要求,也有特殊性的要求。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显得笼统、抽象,要做的事情很多。

关于监督机制。通常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样,缺乏监督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是一种健康的制度,也容易产生腐败。

2000年中组部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意义重大。郑州会议确立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一是监督也是管理的观念。以往,组织部门有很多职能,但没有干部监督的职能;有很多内设机构,但没有干部监督机构。这是因为在观念上,认为管理和监督是两回事。管理是组织部门的事,监督是纪检机关的事。实际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组织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各有优势,互相不能代替。干部考察、谈话、评议、推荐、反馈、公示乃至交流、任免,都是管理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监督手段。二是管理离不开监督的观念。干部监督有两个重点,即对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后者就是对管理者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执行制度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武器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组织部门要履行好干部监督职能,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是手段之一,但检查毕竟是一种事后监督。如何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使监督和管理不至于形成“两张皮”,是我们在干部监督工作中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关于激励机制。干部的约束和激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讲约束没有激励,难以调动积极性;只讲激励没有约束,难免出问题。激励是一种动力,也是一种导向。

激励有精神激励,也有物质激励。但对精神和物质都不可作狭隘的理解。鼓励先进、创先争优是一种激励;一个班子,形成一种浓厚的民主空气和政治空气,也是一种激励;尊重民意、注重实绩、主持公道、任人唯贤同样是一种激励。改革现行工资待遇制度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激励。但这一点我们研究得还不够。

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作为工作报酬和生活保障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应发挥其激励和约束的附加功能。两年前看过一篇报道,香港税务局长黄河生因违反有关申报回避规定被特区政府解职,同时取消了他97万元的约满酬金,在香港公务员中引起很大震动。这就是说,能够制约他从政行为的,或者说,能够激励他廉洁自律的,不仅有官衔,还有一份酬金。假如你能够恪尽职守,并且善始善终,在你退出领导岗位的时候就可以得到一笔较为可观的酬金。反之,就会被取消。如果我们也有类似这样一种退职金制度,是不是有利于消除某些人中存在的不捞白不捞的“59现象”呢?同时,我们党政机关干部的住房和其他某些待遇,虽然不体现在工资收入上,但国家花了大量的钱。除了作为对干部的一种保障外,也应该考虑如何发挥其激励和约束的功能,即不仅同其职务、工龄,也同他的实绩贡献和廉政纪录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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