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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培训学习体会

时间:2023-03-04 01:27:16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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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培训学习体会

八月中旬,集团公司组织了两次关于税收筹划的培训,徽州文化园的培训,叶建平老师高屋建瓴,理论联系实际,让我耳目一新;而远赴南京的培训,李秀华教授利用对案例的剖析,将税收法规进行全方位诠释,让我税务帐务处理的思路更清晰。下面,我将这几天培训学习的体会罗列一下,与大家交流。

税收培训学习体会

  一、收集税收文件,存档备查;阅读税收文件,入木三分。

  税收管理的方法很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每次遇到有关税收问题的时候,总是喜欢去翻翻税法书籍,而且只是看个大概,没有深入地去研究。建立税收政策文档,适时关注税收政策新动向。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全面的,总是有缝可钻,有机可乘,税收政策同样也是有缺陷,只要我们用心去研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关注国家与地方的税法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有新变化,可以马上采取相应措施,把争取少缴税的意识融入到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之中。税收管理与纳税筹划是互相联系的,管理的目的就是尽量少缴税,这就必然要涉及到筹划。纳税筹划并不是说通过某种方法来偷税或故意漏税,而是通过筹划,减少公司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通过对税收政策的深入研究,可避免我们缴纳不必要的“冤枉税”,做到: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尽量少缴应缴纳的税款。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08年第四季度,我们公司在扩产项目中购进一批机械、电子设备,由于增值税政策的改变,我们马上与供应商协商,推迟设备尾款与发票的结算时间,争取到2009年,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而让公司少缴纳了增值税近18万元,也缓和了当时的资金压力。

  二、被税务机关稽查后的应对措施: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以理服人。

  在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下,公司所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严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的下发,以及今年6月初,国税总局下达全国必保完成1000亿的稽查任务。这些政策与对策的实施,必将对公司的税收管理增加了难度,也对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财务帐务处理与税法的帐务处理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而且受地方、行业的局限性,要做到“无税收风险”是不可能的。仅发票报销不规范一项,就足可以让公司背上沉重的税收包袱。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我们该如何应对呢?叶老师结合自己的税干经验以及在给企业咨询中遇到的情况,教会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处理方法。不卑不亢,有理有节,通过自身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将稽查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层层盘剥,环环相扣,同时,让相关税务人员有台阶可下,给他足够的“面子”。这样,即使是稽查后需要补交一点税收,只要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我们也规避了更大的税收风险。

  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的处理。

  培训之前,业务招待费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在平时的工作当中,也一直寻求更好的帐务处理方式、方法。培训后,我对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三项费用的帐务处理以及三项费用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新的认识,同时,培训过程中所接受的理念也对我以后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指导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税法所认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额有一定的额度范围,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远远超过该限额。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饮品、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营销过程中所发生的招待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对于业务人员所发生的招待费用报销需从严或者进行“曲线列支”。

  四、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是代扣代缴的,与公司本身的利润无关,与企业所得税也扯不上关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薪酬管理进行纳税筹划。我们只要合理安排薪酬的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做到在工资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提高员工实得收入;可以通过实物分配奖励,旅游奖励,培训奖励,出资购车等方式,变通进行费用列支,这样,员工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的费用项目也增加了,可以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

  下面我举一例说明:某员工王先生全年个税前收入额为50400元。

  1、 在不使用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情况下,按月收入4200元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 ×12=2460元;

  2、 在使用季度奖、年终奖等薪酬分配方式,按月收入3360元的工资,每季末再收入2020元季度奖励,年终有2000元的年终奖励,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A、 全年按月收入应纳个税=[(3360-2000)×10%-25] ×12=1332元;

  B、 四个季度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20×15%-125)×4=712元;

  C、 年终奖励收入应纳个税=2000×10%-25=175元;

  D、 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32+712+175=2219元。

  第2种情况下,由于改变了分配方式与分配次数,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比第1种情况少缴税款241元,如果公司里有100个王先生,公司可以节税24100元。

  在培训过程中,李教授还提到另外一种节税方式,我觉得有机会的公司也可以试一试。内部集资,然后可以通过降息增资的方式来进行节税,降低利息的利率达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增加员工工资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以上仅是我个人在培训过程中的一点收获,只是为了与大家一起交流,另外也建议公司在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管理与筹划的实务中,在流程管理、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多给财务人员参与权与话语权;建议集团公司有专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毕竟集团公司有十几家成员企业,如果通过有效的税收管理与筹划,每年可以为集团公司节税数目应是不小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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