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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学习体会

时间:2024-04-07 18:08:17 学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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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学习体会

  新安法学习体会(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首先,新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www.fwsir.com)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新安法学习体会(二)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结合应急处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新安法学习体会(三)
  
  既有量的突破,也有质的飞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悟
  
  ■罗云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12年的实践、应用和探索,2014年8月31日终于发布修改版。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盛事。学习通读新安法,感悟良多。笔者从理念更新、策略转变、模式创新、方法突破四个层面,谈谈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理念更新
  
  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一方面从事故危害性的角度,取控制线、高压线、临界线之义,是禁区,不可逾越;另一方面相对于底线,从安全工作、安全能力的角度,红线还可以理解为安全线、保障线、标准线,显然这就需要突破、超越,追求卓越,"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安法的"持续健康发展"理念就有这层涵义。
  
  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策略转变
  
  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江苏昆山事故从反面证明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诠释了从"优先发展"向"安全发展"转变的必要性。
  
  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从人、物、环境、管理等角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同时动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因此,只有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获得胜利。
  
  模式创新
  
  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地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相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组织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模式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方机制一定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
  
  新安法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中央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行业部门三种力量)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
  
  方法突破
  
  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
  
  新安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一百万元,发生事故的处罚最高可达二千万元等。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以及与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处罚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新安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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