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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上)

时间:2006-11-26栏目:哲学理论论文

络群体的虚拟生活是非伦理或前伦理的。其二是身份等级和权力结构使得真正的共识无法出现。哈贝马斯曾将语言互动划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他认为,在策略行为中,协调效果取决于行为者通过非语言行为对行为语境以及行为者之间所施加的影响;在交往行为中,语言以其自身的约束力就能够把行为协调起来,故是令人信服的[xlv]。显然,哈贝马斯的二分法是理想化的。我认为,纯粹哈贝马斯意味下的交往行为并不存在,实际的商谈必须正视互动行为中的策略性,现实的互动行为是策略-交往行为。其现实意味是,人们只能以交往行为制衡策略行为,而不是消除后者。

    与真实社群相比较,通过商谈建构网络社群的伦理规范有较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一些新的困难。有利的方面有三。其一,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网民能够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比较自由地发表意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消除某些传统的政治-经济权力关系的宰制,鼓励公开的批评,导致较为普遍的平等参与。其二,网络中的商谈不是通常的言说,而是以电子书写的方式表达,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存储的文本化沟通,使发言人能够从解读的角度反思自己与他人的言论,更注重其逻辑性和可理解性。这对于减少沟通的误解和歧义无疑是有益的。其三,网络商谈只由旨趣推进,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因此会使商谈面更广,参与商谈的机会更多。

    同时,通过商谈建构网络社群伦理规范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利的方面。首先,网络社群中的人们并没有必须发表意见的义务,除非

在某一特定情境中作出这样的规定。许多散布在各处、相互不认识的网民们只是静观他人的言说而不表态,这样的潜伏者(lurkers)无疑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喜欢窃窃私语的人,只是在小范围内进行沟通,而对整个社群并无兴趣。其次,参与者对是否针对他人的表态做出反应的态度很随便,这使商谈者由关注其言说是否受重视而产生了一种焦虑感,对吸引注意力的关注可能破坏其意义表达的准确性。再次,商谈对电子书写形式的依赖,使不擅长这种书写沟通方式的人的平等参与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比商谈伦理在网络空间中的运用效果更重要的是商谈这种态度本身所蕴涵的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通过商谈可以建构一种程序伦理。在网络社群中,商谈作为伦理建构原则的实质是实现网络社群内部自治的一种制度化或程序化安排,由商谈所建构的网络社群伦理是一种程序伦理。

    其二,商谈可以包容调和多元伦理立场。商谈的一个优点就是人们可以摆明自己的伦理前提(包括不同的伦理立场及依此对事件的诠释),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内相互质疑,通过对话在有争议的地方形成重叠共识。由于商谈的旨趣不在于伦理立场的竞争,而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故力图在具体的伦理抉择中化解立场之争。当然,这种包容调和与伦理相对主义是有差别的。

    其三,商谈蕴涵着强烈的社群自治精神。它不是从某个已有的外在伦理规范出发,用统一的标准在道义上区分善与恶;而是由社群成员依据伦理直觉所作出的伦理反思,在特定的伦理冲突中暂时性地判定有理和无理。因此,商谈的目的不是要在伦理立场上进行证明,而是力图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内部冲突(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排除做出"强制出局"的判决)。

    其四,商谈是一种未来导向的伦理建构方法。商谈伦理和程序伦理表明,网络社群的伦理建构是历史的、情境性的规范,其本身并不设定某种不变的价值导向,社群未来的价值选择完全由社群在未来情境中提出。不论从技术的不确定性还是从历史偶然性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是充满各种风险的,网络社群也会不断产生各种冲突。鉴于商谈是一种连续性的活动,它并不只是简单地思考冲突的后果,而经常要应对"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之类的问题。在网络社群中,这样的问题也时刻存在。虚拟的生活虽然能够带来另类的快意,但也可能导致心灵的畸变,商谈所需要防范的风险就是使这种心灵的畸变不至于使行为者和相关人受到过度的腐蚀和伤害。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商谈只是一种自治伦理的建构方法,它无法对是否可能出现善的自治作出保障。在网络社群这样的自由参与的区域中,失序几乎是一种经常性事件,如果网络社群的成员不能积极地参与商谈,自治伦理就难以建构或十分微弱,结果这类网络社群就会更加松散。如果网络社群经过商谈放弃建构伦理的企图,商谈伦理的构想甚至难以成立。因此,网络社群能否自治,能否发展下去,完全依赖于参与者的商谈活力,依赖于他们对商谈的信心,这就使得好的网络社群的自治成为一种偶然性的结果了。这种偶然性对未来不作承诺,网络社群可能突然地发展起来,也可能很快破散。总之,网络社群完全是一些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和伦理的试验室,商谈为其确立了一种整合的方法,至于能否整合、可能在何种程度上整合、能否使参与者受益等都无法简单地作出回答。

    3.网络社群和谐的实现机制

    本节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已经形成的网络社群中,如何运用商谈自治的精神解决网络社群的冲突、实现社群和谐。

    由于网络社群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草根性的连接,在理论上每个人都保留有自主权,是否选择建构一种可以长期存在的和谐的社群关系,取决于网络社群的成员的总体意向。一方面,人们可以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如随意加入某个聊天室和BBS,并不讲任何规范,失去兴趣后就一走了之,这样的社群可能很快消失,但也可能像纽约的时代广场那样成为任人涂鸦的所在。如果仍然将这种地方称为网络社群的话,那就是伦理所不能及的地方,有人或许会认为这是一种不和谐的和谐,但它与真正的和谐还是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尽管没有必然性,某些网络社群可能会实现某种可以形成集体体验、想象和憧憬的和谐。在一些网络社群中,人们有限度的平等交往的热情或许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作用,特别是那些从网络社群的发展获得了某种新的人生经验的活跃分子,希望在非等级的"草根式权力结构"下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虚拟生活环境。

    在人们迷信"草根式权力结构"的情况下,网络社群实现和谐的关键环节是建立一种能够为自认为应该保留有自主权的网民所接受的伦理─权力机制。这种伦理─权力机制之所以能够得以建立,根源在于即便是所谓"草根式权力结构"也只是相对平权的,如果考虑到能力是权力实现的根本保障,就不难理解不同的网民的权力是不同的[xlvi]:占有网络资源和操纵网络的能力的差异、宣传蛊惑能力、交往亲和能力、社会经验和阅历、个人的心理素质差异等因素都决定了网民在网络社群中的实际权力和地位的不同。实际上,在大多数网络社群中,技术"巫师"经常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他们有权力(能力)清除过于离谱的言论或将捣乱份子赶走。而要实现网络社群的和谐,仅有这种原始的惩戒机制还远远不够,必须有更为系统的伦理─权力机制,使网络社群的和谐得到某种制度性的保障。在此,我们拟提出一种尝试性伦理─权力机制。这一机制由伦理指南机制、伦理商谈机制和伦理执行机制三个部分组成。

    伦理指南机制的作用是使网民进入网络社群之初即获得关于网络社群的基本伦理规则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在老成员的指导下于实践中逐步理解和领会其精神。有一些网络社群通过"导师"引导的办法,帮助新成员在成为正式成员之前完成社会化,如教会他们网络社群的基本礼仪、对伦理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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