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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时间:2006-11-26栏目:哲学理论论文

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
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
和分析对象之间的心理分析谈话模式,对相应的论证类型加以了探讨【32】。分析交谈过
程中的角色分配是不对称的,医生和病人之间并不是对等关系(Proponent und
Opponent)。治疗取得结果之后,一种话语的前提才能得到满足。用于解释清楚彻底自我
欺瞒的论证形式,我称之为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 Kritik)。

  有些解释者因为沟通困难而认识到有必要把沟通中介本身作为交往对象,来设法解决
困难,他们的行为方式说到底是处于另一个同样具有反思意义的层面上。一个人,如果他
的一举一动都已经作好了沟通的准备,一旦交往受阻时则对语法进行反思,我们就说他是
合乎理性的。反思语法,一方面涉及对符号表达的可理解性(Verst?ndlichkeit)或全面
性(Wohlgeformtheit)进行检验,换言之,反思语法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符号表达是否
合乎语法,亦即是否和相应的生成规则一致。就此而言,语言学研究堪称典范。另一方面
,反思语法还涉及到对表达意义的解释--这是一项解释学的任务,翻译实践是这方面的最
好模式。谁如果教条地使用其自身的符号表达中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相反,解释
话语(explikativer Diskurs)是一种论证形式,它不 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符号表达的
可理解性、全面性或规则的正确性,而是认为对它们有必要加以讨论【33】。

  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
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
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
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
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
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
Begruendungsfae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
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附论:论证理论

 
  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到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
,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
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
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
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
informelle 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
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
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
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

上澄清论
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
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
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
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
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
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
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
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
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
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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