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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时间:2006-11-26栏目:哲学理论论文

p;Argumentieren)彻底区分开来,这样做究竟
存在着哪些矛盾的地方,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启发呢。

  】死 因首先把论证言语的活动范围明确了下来:"论证就是要借助于集体有效性把集
体问题转化成为集体有效的命题"【46】。论证参与者想用各种理由对值得追问的有效性
要求加以确定;而这些理由之所以能够让人信服,说到底所依据的就是集体共同掌握的可
靠知识。克莱因对论证意义的经验主义还原表现为他所使用的"集体有效性"(das
kollektiv Geltende)概念。按照克莱因的理解,所谓"集体有效性",是指一些观念在一
定时间范围内被一定的群体所共同掌握;就这个概念来讲,实际有效性与超越具体时空和
社会约束的有效性之间所具有的一切内在联系,都被克莱因一笔抹杀了:"因此,有效性
和问题是同人、具体时间密切相关的"【47】。

  为了把这种"集体有效性"限制为各种实际表达出来、并真正被接受的信念,克莱因对
论证加以了描述,但把信念的一个关键纬度给抹杀了。根据克莱因的描述,促使论证参与
者信服的是各种理由;但是,这些理由是一些致使立场改变的模糊动因。克莱因的描述把
一切能够运用理由对合理性作出评价的标准都给中立化了;他不允许理论家从内在视角出
发而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一旦我们使用克莱因所提供的概念,一切论据之间也就没有了
什么差别了,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使"论证被完全接受下来"【48】。

  】死 因本人也认识到,如果我们用可接?性(Akzeptanz)来取代有效性(Geltung)
概念,论证逻辑势必会面临巨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一个理论命题,人们或许会认为,其中的真实性和现实关联被放弃了
,而这些是论证所应当涉及到的;看起来,这种考察方式似乎仅仅取决于是谁在进行论证
,而不取决于究竟谁是正确的;这样做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49】

  论证逻辑需要一个抽象的框架,来对使用更好论据真正做到不带强制的强制现象加以
考察:

  "这样一种论据的展开决不意味着对任意一些观点达成友好一致。有些时候,集体有
效性对于个别参与者实际上是很不适合的;但是,如果这种有效性是经过有效过程而从有
效物当中抽象出来的,那么,不管个人愿意与否,它都是适用的。拒绝这种思想将是很糟
糕的。无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从有效物到有效性的转换过程都会在我们身上发生"【
5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把集体有效性当作社会事实,而不去和理由合理性之间建立
起一种内在联系,那么,相对主义的结论就是不可避免的:

  "看起来,某物在个人或集体那里有效,似乎是非常随意的:有些人相信这个,另一
些人则相信那个;事物之所以会发生效用,纯粹是偶然造成的,靠的是修辞技巧或物理力
量。这样就带来了一些不如人意的结果。因为人们不得不承认,有些人会主张"爱人如己
",而也有些人会认为"如果邻人成为负担,就置之于死地"。同时也很难解释,我们为什
么还要做研究或还要追求知识;对于有些人来说,地球是一个圆面球;而对于另一些人来
讲,地球则是一个圆球体或一只火鸡;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大多数;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
极少数,而第二种观点则最具有挑战性;(尽管第二种观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没有
人会剥夺大多数人的"权利""【51】。

  而克莱因的困难在于,他无法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而又想坚持观察者的外在视角。
他拒绝在论据的社会价值(soziale Geltung)与社会效用(soziale Gueltigkeit)之间
进行区分:

  "如果撇开认知个体和他们获得知识的方法不论,"真实性"和"可能性"等概念就会有
某种用处,但对论证来说则毫无意义;论证的关键在于究竟什么对于个体有效"【52】。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克莱因选择了一条奇特的出路:"有效性区别的分界线不是其不
同的真实性内涵--因为谁能对此作出决定呢?--而是论证内在的现实逻辑"【53】。"现实
性"(Wirksamkeit)一词在这里意义比较模糊。如果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对其有效性的
内在前提的认识就具有一种合理的力量。但是,论据也可以脱离其有效性而对接受者的立
场产生影响,前提是这些论据的提出必须具备外在条件,以确保它们能够被接受。论据的
"现实性"在这里可以用论证心理学来解释清楚;因此,要想澄清第一种情况,就需要一种
论证逻辑。为此,克莱因提出第三条出路,即一种论证逻辑,用以研究

有效性语境(
Geltungszusammenhaenge)和经验合法性(empirische Gesetzmaessigkeit)。无须回复
到客观有效性概念,这种论证逻辑就应当能够把论证参与者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反抗其倾向
性和反对外在干涉而遵守的法则展现出来。这样一种理论必须把参与者所认为的有效表达
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作依靠(nomologisch)组织在一起的客观事件的外在联系来加以分析


  】死 因靠犯范畴错误(难道他是故?如此?)来克服他自身已经意识到的困境,为此
,他赋予论证逻辑一项惟有关于可见行为的规约理论(nomologische Theorie)才能完成
的使命:

  "我认为,和任何一种经验分析一样,在对实际论证的系统分析过程中,可以找到一
种相对可靠的合法性,用以指导人们的论证--而这就是论证逻辑。此外我认为,这个概念
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论证合理性"(Rationalitaet der Argumentation)有着许多共同之
处"【54】。

  】死 因试图把论证逻辑发展成为一种规约理论,因而他势必会把规则和因果合法性、
把理由和原由混为一谈【55】。

  导致这样一种悖论的原因在于,克莱因试图在交往过程视角之外建立起论证逻辑,用
以避免一开始就把达成共识的过程当作实现合理沟通和通过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过程来
加以分析。仅仅局限于修辞学的抽象层面,所导致的结果是有效性语境的内在重建视角被
忽视了。这样也就缺少了一种合理性,能够允许在"他们的"标准与"我们的"标准、"他们
的有效性"与"我们的有效性"等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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