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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时间:2006-11-26栏目:哲学理论论文

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
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
"(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
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
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
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
"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
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
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
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
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
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
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
。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
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
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
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
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
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
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
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
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
明只是 那牡 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
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
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
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
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
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
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
。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
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
主体间相互信服。

  然而,从论证场域的划分当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图尔明并没有把不同论证形式的
内在分化与不同合理行为的机制分化明确区分开来。在我看来,错误在于,图尔明没有把
依赖于行为语境的常规要求和普遍有效性要求区分清楚。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他经常援引的
一些例子:

(1) 

;  今年的雷登锦标赛肯定是在奥克兰举行。
(2)   传染病是由于地区之间的饮食设施携带的细菌而引起的。
(3)   公司最好的策略,就是把货币转换为城市内短期通用的证券
(4)   本人有参与制定本公司解雇人员文件的权利。
(5)   你应当为增加妇女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制造声势。
(6)   这个新的"金刚"版本比第一个更加激动人心。
(7)   石刁柏属于百合科。

  命题(1)到(7)所表达的内容都可以供正方向反方提出要求。要求方式大多是从具
体语境中漫漫形成的。如果两个体育迷就一场比赛打赌,并说出命题(1),那就根本涉
及不到某种要用论据来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涉及到一种输赢要求,这种要求是用常规
的游戏规则来加以断定的。反之,如果体育专家在讨论过程中说出命题(1),那么,它
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可以用理由来表示赞成或反对的预测。即便是从这些命题当中已经能
够看出,只有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才能把它们表达出来,也要由具体语境来决定有效
性要求的形式。因此,纯粹出于兴趣的外行或生物学家可能会就冬属植物的植物学分类发
生争执,并说出命题(7);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命题
的真实性。相反,如果一位教师在生物课上讲解林内氏分类法(die Linnesche
Taxonomie),并修正学生对冬属植物的错误分类,那么,他所提出的要求所涉及到的就
是一种语义学规则的可理解性。

  当然,论证场域在不同种类的有效性要求当中也绝没有遭到彻底的贬低。尽管命题(
4)和命题(5)属于不同的论证场域,即法律和道德,但言语者依靠这两种表达在标准前
提下也只能提出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两种情况下,他都立足于一种行为规范,而在命题
(4)当中,这种行为规范可能是通过某种活动的组织法规提供保障的,所以具有法律特
征。

  此外,同一个有效性要求,不论它是涉及到命题的真实性还是规范的正确性,都表现
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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