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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生活重建与社会工作介入

时间:2022-08-17 04:17:07 管理科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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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生活重建与社会工作介入

  农村公共生活重建与社会工作介入
  
  何香莲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摘 要:中国农村的公共生活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以伦理或神性为基础的乡绅治理、新中国成立后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控制到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公共生活的日趋衰竭是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而农村生活的公共性对农村社会的稳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起到保障作用。从社会工作角度,以“增能”为理论支持,从村民自身和其社会支持体系两个方面进行介入,以达到促进农村公共生活重建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公共生活;社会工作介入;增能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59-02
  
  一、农村公共生活的历史变迁
  
  所谓农村公共生活是指在乡村场域中所形成的超出家庭范围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公共交往形态,既包括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的日常生活交往,也包含互相帮助的经济生产行为,更包含着对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参与和基于某种社会关联自主生成的集体行为和交往[1]。
  
  1.新中国成立前的乡绅治理
  
  在传统中国,国家政治力量只到达县级,从未直接深入到广阔的乡村社会。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是乡绅与各种民间组织以伦理或神性为基础,依靠宗族的力量、熟人社会里的礼俗及基于血亲关系而建构起来的权威和秩序。
  
  新中国成立前,村庄公共生活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内部的公共活动及基于生存需要对未知神秘力量的依赖而超越家族界线共同参与的各种习俗仪式生活,如先祖祭拜、神灵供奉等。祭祀在中国一直具有地区性特征,如东南福建、江西等,往往每村都有祭祀先祖的祠堂或供奉区域神灵信仰的村庙,在这些地方每年都要举行大型的祭祀活动,来表达他们对先祖的缅怀、对神灵的敬畏。而在北方地区不同,这可能是因为多数华北村庄都是移民村,在北方村落中真正有家族祠堂的村庄并不多见。但不管怎样,此时的公共生活受外力影响较小,其长期存在与运作进一步强化了人与人的社会关联,强化了乡绅自治或宗族治理的传统权威与秩序,维系着村落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持着乡村社会整体的生活秩序,虽然没有国家政治力量的涉足,但整个乡村社会仍然是井然有序的。
  
  2.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控制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运动”,其中土地改革、集体化运动对中国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最为重要的影响便是对乡村社会实施整齐划一的有计划社会变迁,村民与国家的关系被加以重构,个体自由被强大的权力机构剥夺,个体更加依附于“集体”。
  
  在这个时期,村民的生产与生活密不可分,表现出极高的一致性和同质性,村庄生活的公共性因村庄社会的集体化、公社化过程而表现得更加明显,形成特定时期特殊的村庄公共生活。在生产方面,之前的农户劳动被联合劳动所取代,村民们以生产队为基础,统一组织,集体出工,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组织方式,同时也改变了村民间的互动方式与互动频率,相较于之前各户各自为政,如今则一切听指挥,服从集体安排,生产队范围内更紧密的经济生产共同体取代了昔日血缘和文化性的伦理共同体。农闲时,村民则被组织起来参加政治活动,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开会是这个时期公共生活的典型形式,无论是由政治运动带来的政治集会,还是常规的社员大会,尽管村民存在着不情愿,但都表现出极大地参与性。
  
  这一时期,一系列的运动保证了村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加强了与乡邻的联系,人际关系纽带更加稳固,人人参与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务,形成了人人都参加公共生活的氛围。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民对祖宗和神灵的敬畏被破除,各种家族公共活动被取消,传统节日及祭祀仪式或被改革或被禁止,祭祀供奉用的庙堂被摧毁。
  
  3.后集体时代的村民自治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改革依序开展,村庄内部经历着新的重构,乡村社会内部的人际交往结构也随着一系列特定公共空间的消解而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对乡村社会的渗入,村庄公共生活发生一系列变化。
  
  1985年,人民公社基本解体,取而代之的是9万多个乡镇,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相比于集体化时期带有强制性的各种会议,村民的定期选举和村庄公共事务表决显得十分冷清。从集体化时代国家控制下的公共生活中解放出来的村民似乎并没有做好自己“当家做主”的准备,同时由于乡镇对村委会的选举控制、村委成员的腐败与争斗、外出人员增多等原因,村民对政治生活逐渐失去了参与热情,“村民自治”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村干部也失去了往日的权威,失去了绝对的组织力和号召力,难以组织全民参与的公共活动。
  
  与此同时,在集体化时期受到抑制的传统仪式性公共生活得以复兴,着重表现为各种家族活动的开展、敬神活动的再现、祠堂的修建、红白喜事的重视等。但由于集体化时期的各种打压,原来的血缘群体的整体认同感和宗族血缘意识大为减弱,以大家族为单位的活动规模日益变小,仪式由繁变简,村民更多地关注以小亲族、核心家庭为单位的利益,原来的族里合作、邻里互助也被经济上的攀比心态所取代。
  
  包产到户制度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村民们回归到从前的小农耕作,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民由“忙碌”变成了“有闲”。村卫生所、商店、茶馆、棋牌室等场所取代之前的会场成为了新的公共空间。村民到这些地方看病,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碰头聊天,形成了一定的圈子。集体化时期被禁止的麻将被作为“新事物”在这里流行开来,并保证了这一圈子的持续。随后,电视的普及和住房结构的变动,以商店、茶馆为中心的农村公共生活逐渐被“私性化”的家庭生活取代。可以说,电视的出现改变了农村家庭的结构和闲暇生活,并改变了村落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频度,人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都围坐在家庭的电视机前,串门越来越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疏离,村庄的公共性日益缺失。
  
  二、重建农村公共生活的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人口大国,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农村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仍是数亿人生老病死所托之所。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城市化的推进举步维艰,我国目前的制造业体系是建立在廉价劳动力优势基础上的,无法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业发展受限使城市缺乏强大的吸收进城农民的潜力,大量农民仍留在农村。农村要为村民提供安定的居所、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发挥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形下,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重大。
  
  在集体化时期,出于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考虑,农村基层组织体系被融入体制之内,村民的需求被忽视,而是完全按照上级的命令和要求开展工作,传统中国农民的私人生活结构受到摧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今对个人社会义务的无视以及畸形个人主义的泛滥。而在后集体时代,国家政权逐步退出乡村,村民得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意愿生产生活,但日常公共生活严重匮乏,休闲方式有限单一,由此造成了乡村公共性的缺失,公共生活日趋衰竭,公共舆论日趋瓦解,失去了对原子化的个人的软控制,农村治理愈加难以开展。因此,重建农村公共生活的工作刻不容缓。
  
  三、社会工作对农村公共生活重建的介入
  
  社会工作介入是指社会工作者依照自己的助人价值观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并积极吸引受助者主动参与活动,相互配合协调,从而达到助人的目的过程[2]。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既是直接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案主的支持者、倡导者、管理者,还是资源协调者和政策的影响者,由此可见,农村公共生活的重建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1.理论支持
  
  “增权”是指这样的一个过程:通过改变人的态度来改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高社区或个人的自信心与自决意识,扩大人们的视野,以增强他们解决社区及个人问题的能力。“增权”取向强调权力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伙伴关系、案主的长处、承认案主是积极的主体[3]。“增权”中的“权”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进一步讲,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即权力感,就是这种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和重要感。增权并不是“赋予”人们权力,而是要挖掘或激发人们的潜能。
  
  社会工作者秉承“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相信服务对象的潜能,通过专业服务的开展,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增强村民的权利感、能力感和自信心,培养其参与、权利、发展和自主意识,这对农村公共生活的重建是可行且有效的。
  
  2.介入措施
  
  社会工作对农村公共生活重建问题的介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直接针对村民在公共生活重建上进行社会工作介入;另一方面是对影响农村公共生活重建的社会支持体系进行社会工作介入,通过介入农村公共生活重建的社会支持体系,改善其外部条件,从而达到公共生活重建的目标。
  
  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要尊重村民的主体性,重塑村民的自信,挖掘村民的公共参与能力。在后集体时代,农民通过大众媒体被动地接受、追随城市文化,而这是与他们的生活方式不相适应的,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对原有自身文化产生了怀疑,主体性缺失,进而忽视了自身的价值与权利。因此,社会工作者要通过“增能”帮助村民树立信心,培育村民自身能力,培育集体责任意识,提升其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扩展村民的社会支持网络,为重建农村公共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要十分重视培养和利用好乡村精英,鼓励并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引导他们在村庄公共舆论产生和传播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利用好他们在公共生活重建中的号召力和带动力,进而促进农村公共生活的重建。
  
  重建农村公共生活,还需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基层组织的作用,并培育能够满足村民需要、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组织。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发挥好监督者的作用,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的权利意识,监督村委会、党支部职责的行使;另一方面,要做好资源协调者的工作,因为多数农民并不具备自我组织能力,而现今宗教、宗族和庙会组织以及驻村企业对农村公共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工作者要以此为契机,对这些组织进行合理引导,将他们的影响力和行动力引导到农村公共生活的建设上去,促进其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村庄的秩序和规范。
  
  此外,社会工作者还需积极争取外部政策的支持,争取公共财政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支持,促进村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引导各种民间文化保护、开发和研究活动的开展,同时促进目前促进农民消费的各种政策措施的完善,以引导农民将有限的收入投入到文化生活上来,进而为公共生活重建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夏国锋。村庄公共生活:历史变迁与外力形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5)。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4.
  
  [3]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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