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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时间:2007-11-8栏目:公众演讲

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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