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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时间:2007-11-8栏目:公众演讲

从“体制”观念向“机制”观念的转变,也就是从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即减少管理工作中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管理学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减少管理中的不客观成份,使其更客观化,结果更具有固然性。这就象制造傻瓜相机一样。傻瓜相机不需要人们有很高的操作技巧,不论什么人,只要简单地、按部就班地操作就能达到固然的效果。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就应该是象一台傻瓜相机,并不需要工作人员有很高的个人素质。
当然,由于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管理体制(即真正的管理机制),因此不免总有一些事情、一些环节需要人们靠主观意识来处理,因此强调个人的自身素质永远是很必要的。为了防止个人主观意识不当而造成工作的成效的偏差,应该实行民主化管理。
要建立管理机制,首先是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一个完善的制度,至少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目的明确,2,提出的要求是周全、明确、严格的,但又不难做到,3,有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法,尤其是要有充分的可操作性,4,每一条规定都要有处罚条款,5,处罚有力度,足以形成威慑。
对照现行的很多管理制度,除了上面的第1条基本上都能满足,在其他几条上都有不足之处。例如,在第2条上,一些制度提出的要求过高,难以做到,以致人们认为这个制度是做样子给人看的,人们称之为“高标准、低把关”。
很多制度对一些事情都提出了“要……”、“不准……”、“不能……”等诸如此类的要求,但却过于笼统,概念模糊,难以判定,以致这些要求成为空洞的无法执行的东西,或者被执法者利用权力随意执法。例如,要善于将大的要求细化,通过其它的一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来保障。那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不难做到并且不难判定的,这样,当人们满足了这些基本要求,也就满足了大的要求。只有将违规行为的具体特征明确指出,才能进行判定从而予以处罚。
一些制度、法律,将“规定”内容与“处罚”内容分开来写,前面的“不准”、“不得”、“必须”、“应该”等等规定说了一大堆,到后面的处罚条款中,就没有那么多内容了,前面的所有规定并不是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违规处罚,于是有些规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执行,对违反者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或者执法者随意进行处罚。这种将规定与处罚分离的八股文式的制度、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应该是在每一条要求后面直接写明违规处罚条款。那些不作处罚的、或难以处罚的要求,干脆就不要写进去,否则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使人们觉得整个制度都是做样子的。
构建机制,必须充分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宗旨、对象、内容、方式、效能及各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了解各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发生的条件,找出问题的焦点,研究每一个环节、细节的各种处理方式,选择那些对其他环节、细节有约束力的做事方法予以规定,以及规定那些只可能产生唯一结果的做事方法;要善于将要求具体化,善于将被监督者置于被监状态,把那些能够公开的东西尽量公开、强制性公开;要尽量使工作的行为对象参与到行为中来制约行为者,以及利用那些有必然联系的事物来制约行为者。当发生问题的时候,要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就象一台原本运行良好的机器出了故障,总能够找出具体导致故障的零部件。

在一个大的管理机制中,其中一些利用特殊的管理方法所构建的部分,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具有独立发挥作用达到效果的特点,我们可把这部分称之为方法机制或小机制。有时某个大体制不好,称不上机制,但其中的一部分具有机制的特点,在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上非常行之有效,这就是小机制。一个大机制总是通过一个个小机制来组成的,一个体制的完善也往往是通过建立一个个小机制来不断完善的。因此完善体制、建立机制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要构建一个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必然少不了运作方法。没有运作方法,制度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框架,所有要求、目的就都不可能实现。
制度中的方法,有些是需要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来配合的,也就是说在体系中除了人员之外还需要关键性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管理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硬件式机制或简称硬机制。也有一些方法则并不需要什么机器设备或其他什么硬件设施,而只需要在人员体系或制度上作特殊的设定就行了,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软件式机制或简称软机制。
构建硬件式机制,就要善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各种功能。
下面就举一些方法机制。
1,如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自检以便更好地保证质量,如何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研究的。按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内容完成后应先进行自检,然后根据自检的情况填写质量评定表。但是,原来的检查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方法是采取随机抽检、记录的方法,又不必注明所填写的检查点的位置,于是,不少施工员根本就不到现场检查质量,而是闭门造车随意乱填写检查记录,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毫无顾忌地将自己的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在复查的时候,既不能说施工员没有检查质量,也不能说他乱填写记录,因为无法进行针对性复查,施工员可以说我是检查过了,我抽查的情况就是这样。无法对其进行复核,也就无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虽然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可以自己重新抽检进行质量评定,但不一定就抽到质量最差的点。而建筑工程是有安全性要求的,安全性不是由平均质量水平决定的,而是由最低质量点决定的,只要某一个点的质量达不到安全性要求,建筑物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如果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另行抽查所作出的质量评定低于施工员评定的等级甚至是不合格,施工员又会说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是有意挑选那些质量差的点来记录的,不能反映真实的整体平均质量水平,从而发生争议。
因此,这种随随机抽检的方式不适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于是,本人提出了一个最大偏差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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