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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

时间:2007-11-8栏目:公众演讲

战争与和平法》,为在理性基础上建立现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学、规范法学等法学流派为法律的形式和价值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则;即使在伊斯兰法系,法律学者也被公认为是“国家和社会的伊斯兰设计师”。(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4(4)3-4.)
在现当代,法学家的在社会舞台上依然饰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世纪70年代,法国便将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托给著名法学家让•卡邦尼亚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来源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的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改革关贸总协定制度》的研究论文(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页.)。

而在中国,则是到了近现代,随着封建统治和礼教日趋势微,加之内忧外患催生的变革之风,方才涌现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之可谓乱世出英雄者也。他们主持的修律运动在当时达到了比较高的立法水平,但随着清廷的覆灭,他们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历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后来追随国父在国民政府任职,但是在那个烽烟四起的战乱年代,仍然难以贯彻他的法制思想。国父孙中山先生作为伟大的政治家的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堪称中国法治思想的巅峰;一部几被遗忘的《民权初步》,今天看来乃是开创权利文化的经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环,多少遮掩了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成就。先生经过多年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努力,也终于为实现其治国方略和宪政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5年国父北上之时,南方国民政府根基已稳,北方的张作霖、冯玉祥亦表拥戴,一个全国统一、人民富足的场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们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难。
虽然毕生理想付诸东流,但毕竟还能思想,还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学家甚至连思想的权利都没有。建国以后一句“打倒旧法统”,就消灭了几乎所有那个时代的法学家的学术生命。如今我国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为50年的断层是无法弥补的。当年的法学家有几位至今还健在,但他们已经是百岁左右的老人了。他们中有人仍在孤寂与落寞中重拾生命的余辉,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
即使成长在红旗下的法学家,仍然无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复着老一辈法学家的多舛命运。本文作者所识的罗俊明教授,当年北京大学张友渔先生的研究生,将20余年的青春岁月奉献给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1987年才从事法学高等教育;赵子寅教授,上世纪60年代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十余年中学语文教师,之后才进入高等学府讲授法学;王友金研究员,北京政法学院首届毕业生,出于对法学的执著和热忱而于1961年远走香港……这是个体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哀!因为当时的中国无论是社会形态、组织架构、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强封建色彩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将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控和规范之下;从经济运行方面出发,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法律的调节和保障。因此在当时的大气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间十分狭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岁月中,法学家的命运自难免踯躅于强权恶手之下。
邓公复出之后,以他无可比拟的智慧和影响推动法治国的进程(邓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学家始获大显身手的舞台。甚至于外国的法学家,也受邓公之邀为我国提供立法咨询。(参见: (德)Norbert Horn 著,陈朝晖 吴春香 译.《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师》.2002(5)67.)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代法学家面前呈现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
经历20余年的开放改革(作者挚友裴建军兄提出开放应当置于改革之前),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和市场经济(本质上为法治经济)的转轨目标将法学家推上历史舞台,使之成为或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这个五彩缤纷又令人目眩神迷的历史舞台上,法学家将饰演一个何等样的角色,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张曙光先生认为:这个世界只有三个活动领域和三类人,一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二是科研教育单位及学者;三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家。(张曙光.《繁荣的必由之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不可回避的一幕当代“人间喜剧”是:新的资本阶层在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通过金钱的魔力收买或渗透到权利阶层。而权利阶层通过寻租或下海,也满足了自己的财富欲望成为另一个利益集团。学者阶层则为上述两个集团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学理依据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见,从而也得以分羹,成为“御用学人”或者“商用学人”。法学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也必然是一个利益集团,但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信仰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其必须不断突破狭隘的“经济利益”的苑囿,方能实现“法学家”阶层超乎经济利益之上的真正当归属于法学家阶层的利益——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与“法学家上书”事件相呼应的是以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为首的十四位“法学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出台于2001年,但随着2003年辽宁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而一时成为众矢之的),某位参与其中的所谓的法学家在遭受民众质疑时,还曾辩白说根本未收论证会举办方、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30万元”,而只是“区区2000元车马费”。可是无论数额多少,只要接受了报酬,就难脱“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嫌疑,再标榜“超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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