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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

时间:2007-11-8栏目:公众演讲

识产权的侵害已达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的原因。此外,这种行为也已对本地区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构成重大阻碍。本地区加入该WTO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各项理由,几年来澳门政府一直认为有必要核准新法规,并且也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的国际义务,并同时响应在著作权法方面的现代化需要。
现行的澳门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著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著作权制度》(97/99/M)外,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著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二、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的工业产权被法令第97/99/M号法令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在澳门以往的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的独立制度,亦即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的制度。其它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的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1月24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并将其公布于1995年9月4日第36号第1组《政府公报》中的《工业产权法典》内,才予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外,还须注意到以往的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的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保护上的漏洞。因此,为了取消葡萄牙行政机关(国家工业产权署)对于澳门地区的权限,并在不影响与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署的合作情况下,将有关制度的运作所需的权限赋予经济司,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澳门政府已对相关法律框架作出了修订。政府早已认识到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的投资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靠的保护工业产权制度的长远目标,并配合澳门地区政府最近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惠及机制,使澳门以外的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同时,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的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的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员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的上述资料便随之逐渐累积,澳门的中小企业也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从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一体化市场面前作出更好准备。除了以上扼要提及的属经济领域可获的益处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专利(包括植物的取得之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适当法律机制。
现行的澳门工业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工业产权制度的法例有: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商标的保护》(97/99/M,60/98/M)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第11/2001号法律,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逐步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三足鼎立的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协议比较偏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更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说是与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宗旨在工业产权法方面是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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