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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时间:2007-11-8栏目:公众演讲

>④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26页。
⑤ See "ancient law", by Henry Sumner Main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edition,page 296。
⑥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近代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类私法主体在经济实力上并没有非常显着甚或悬殊的差别,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谓互换性是指私法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私的活动中其利益是有差异的、相对的,其地位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并且频繁地互换其位置。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着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消,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也正是由于私法主体存在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两个基本判断,才使自己责任或过失责任原则获得了公正性与合理性。

⑦ 关于新西兰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的制定及思想背景,可参阅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for the Commen Law in New Zealand, 21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73).
⑧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200042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楼407室   涂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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