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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县委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制度

时间:2023-02-26 08:07:37 群众团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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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县委关于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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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县委关于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修养和综合素质,指导和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扬共青团“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树立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和团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的精神,提出在团内贯彻落实的意见;

  ⒉酝酿、研究需提请团县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⒊讨论决定与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工作协商,讨论决定各单位报送团县委的重要请示以及团县委各部门向书记办公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审定团县委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团委的重要报告;

  ⒌讨论决定以共青团×县委名义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协调上级团委或县委交办的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落实;

  ⒍研究加强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宜;

  ⒎讨论、决定团县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及上报的重大事项,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决定;

  ⒏研究机关及直属单位思想组织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⒐机关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开支的决策;

  ⒑讨论需要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均由各分管的副书记于会前提交办公室汇总,送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第五条凡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书记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当书记不在机关时,由指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为团县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人员由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八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就议题准备意见;凡需办公会议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先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经主持会议的书记签发后,尽快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书记办公会研究审定需向上级团委或县委上报的材料,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督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十三条机关实行挂牌上班办公制度。

  第十四条机关的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副书记按照各自分工协助书记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工作。书记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室要根据职能范围和工作分工,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各部室要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单位领导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发生事故或者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执行紧急或者重大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出国(境)、探亲或外出执行公务,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向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办事制度

  第二十条办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准确、求实、高效、保密。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要讲求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待人接物要和蔼热情,办事要诚实公正,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第二十二条要养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十三条单位实行办事承诺制度:

  ⒈当天能办的事决不拖到第二天办;

  ⒉领导签发的文件力争当天处理完毕,最多不超过天;

  ⒊明传电报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⒋对外来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态度要诚恳,能办的事要优先办理,不能办的要给予明确答复,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⒌不能办的事不得盲目

  承诺,不该承诺的事不要擅自承诺。已承诺的事要抓紧办理,决不拖延。

  第二十四条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各单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办事时限,对基层单位的请示件或应该答复的报告,属于职权范围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逾期无办理、无答复、无解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出办事要注意维护单位形象,说话态度要谦虚、诚恳。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书记办公会议,全部工作人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若有需要,有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⒉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人事安排;

  ⒊讨论部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分析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贯彻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决定;

  ⒉听取各部室汇报,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⒊协调各部室工作,讨论需要提交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⒋通报有关情况,并就重大工作问题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记办公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开始,出席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事先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要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会议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行文与文电阅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发的文件要求内容准确、简炼,逻辑清楚,文字(包括标点符号)正确,行文一般要求一事一文。

  第三十二条文电呈送阅批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简便”。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要负责做好文电的接收、登记、送达、回收、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文电呈送阅批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迅速、畅达、不拖延、不停滞。

  第三十五条文电呈送阅批通常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呈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部室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的批示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催促其办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于阅存性文电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阅存。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的电脑文印管理制度。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九条机关每周要确保半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

  第四十条各部室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人员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同时,要有计划地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各级举办的集训、培训班学习、深造。个人要服从组织的调训。

  第四十二条机关的学习活动,由党支部、工会按照上级部署和各自的实际负责安排进行。

  第四十三条机关每周集中学习,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出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所有正常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开支应事先编造预算,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按权限签批。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借用公款的,应按审批程序办理,签订借款协议,注明还款日期,报正职领导审批,到期要及时归还,不得拖欠。因公出差需要预借差旅费的,应先填写借款凭据,报正职领导审批。出差回单位后,应在五天之内报销并还清预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的,每月从本人发放的工资中如数扣还。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但不得乘坐一等舱位。

  第四十七条节约电话费开支,严禁公话私用。领导干部电话配备和使用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不准公费私配电话和报销电话费。

  第四十八条机关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具和招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四十九条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接待客人应坚持“有利公务、节俭简朴、杜绝浪费、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员。

  第五十条所有基层收缴的团费、书刊征订款、开展活动募捐的现金或其它渠道的临时性现金除领导指定由某一部门管理外,其他均应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汇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并根据财务制度,监督机关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所有公物、资金必须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严格管理。要节约用电、用水。

  第八章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车辆是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工具。车辆的使用应有效地服务于机关工作,应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机关同志工作为目的。要用够、用足、管好。

  第五十四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超过半天需经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书记不设专车,保证公务用车。

  第五十六条其他干部用车范围:

  ⒈上级团委、兄弟团委同志来×出差,可派车接送;

  ⒉由团县委召集的会议、组织的活动,需要用车的,保证会务用车;

  ⒊领取大宗邮包、车站提货、财务到银行提款、送款予以派车;

  ⒋干部职工亲属因病送医院予以派车;

  ⒌干部职工调动、探亲派车到车站接送;

  第五十七条各部室符合规定的用车,应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用车缓急和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第五十八条车辆管理规定:

  ⒈严格用油制度。建立用车用油登记制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辆。

  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对车辆保管要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保证随时工作,安全用车。

  ⒊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在没有出车任务时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第五十九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章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档案管理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十一条机关各部、室在各种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录像以及各部室文件等),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调阅一般文件、材料,均应办理借阅手续,附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材料、电报、领导重要讲话稿等,必须根据领导批示传阅,但不能带回家中,阅后当天归还。

  第六十三条外单位要阅资料,需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并征得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十四条绝密文件、材料、密码电报、领导讲话稿,不得翻印、复制或随意抄录。秘密文件如需翻印复制,应经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及时做好登记(日期、份数、收回时间)核对,同原件一样保存。

  第六十五条调阅一般文件,材料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均按时退还。如需要继续使用,调阅人应说明理由,再行续借,调阅人如调动工作或因事外出、学习、出国等,所调档案材料不论是否期满,均须离开机关前退还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调阅人所调阅的档案材料应严加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转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办公室并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调阅人应将档案材料及时退回,并及时与办公室人员核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第十章机关印章、钢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

  ⒈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印章:

  ⒈以团县委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条公章使用和保管办法:

  ⒈团县委党组、团县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多头管理。

  ⒉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批准;使用团县委印章须经正、副书记或授权办公室主任批准;

  ⒊对不符合使用印章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⒋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则须经书记批准。对未用完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及空白证书应及时上交办公室销毁。

  第七十一条青联、青企协、少工委以及其它青年社团和临时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并抄送办公室备查。

  第七十二条团县委印章由上级配发,基层团(工)委、团县委所辖各团体、临时机构印章的制发、启用、销毁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三条团县委钢印主要用于团员证的颁发,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并登记造册,便于团员管理。

  第七十四条监印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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