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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协会发展与存在问题的调研

时间:2008/7/27栏目:群众团体

规范协会行为,为协会的发展开“绿灯”。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要积极加以引导,帮助行业协会与政府建立广泛的联系,增进了解和信任,调动行业协会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积极性,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法形式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最后,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对协会正面引导、服务、协调、扶持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开展协会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对协会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第三,更新管理理念,建立一套完善的协会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遍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业务,而登记管理机关力量有限,不可能对业务领域以外的其它社会团体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更不能对其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而业务主管单位对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比较熟悉和了解,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在目前而言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但也有其弊端:一是仍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的影子,“婆婆多”,容易形成两个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的问题;二是重视政府行政干预,忽略协会自律机制的作用和社会监督的参与。所以,有必要对如何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一套适合边疆地区行业协会发展,也与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探讨。
  加强监督和协会自律并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是协会管理工作走向成熟的标志。登记机关在加强对协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协会逐步地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协会章程审核制度,规范章程,帮助协会建立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双重管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查监督协会的执法守法情况,即对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情况,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情况以及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协会业务活动的指导。
  协会与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明晰以后,协会与捐赠者、合作者的关系应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我认为应交给社会,由社会来完成对协会其它方面的监督。通过税收、协会财务公开以及合作者的评估等手段实现对协会的完全监督,以弥补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协会在取得法人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章程和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减免并由税务部门对其税收情况运行控制。其次,协会的财务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者和其他公民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严密的审计制度,由社会审计部门对协会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进行定期审计。
  总之,只有协会、职能部门、登记机关首先转变观念,实现全社会对行业协会的新认识、再认识,改善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空间,形成一套完善的协会法制建设和政策法规体系,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对协会的制度道德约束和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确保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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