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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时间:2008/7/27栏目:群众团体

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⒉改进法规、政策的执行。首先,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其次,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⒊有效调适村规民约运行。中办[]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⒋制定农村妇女发展促进法,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在妇女促进法中,规定对妇女进步和发展的支持,促进农村妇女的就业和发展,壮大农村妇女维权的主体力量。同时,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特别是城郊妇女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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