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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时间:2006-11-26栏目:基础医学论文

题:一是卫生资源分布不均问题日趋严重,城市过剩,农村牧区不足。二是初级医疗机构水平低,人们不愿去就诊,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率仅25%.三是农牧民医疗保险经费困难(年轻人进城谋生,老人和儿童留在农村牧区,发病率高,医疗费用开支大)。四是对10%贫困农牧民仅提供低质量的免费医疗服务。
  
  (二)启示
  
  1.社区合作医疗制度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三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有效保障基层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其局限性是资金有限,覆盖人群少,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差。
  
  2.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三个方面,通常个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的费用,对于农业大国的我们来说,可以减轻农牧民的很大一部分负担,使农牧民的生活更富裕。
  
  3.我们要吸取社区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优点,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更好的服务中国农村牧区医疗合作。
  
  五、完善中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民主政治发展水平、国民的价值观以及居民的文化程度有着巨大的联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在我们这样一个有8亿农村牧区人口的国家更是十分复杂,经过上述分析,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识
  
  扩大宣传覆盖面,动员外出务工农牧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最大限度地让农牧民了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引导农牧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应该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全体农牧民都要参加,扩大覆盖面。对于那些经过调查,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费的家庭,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新农合,照顾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逐步探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发展模式,把小病及门诊费用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改善农村牧区医疗条件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建设,加大政府对街乡镇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改善农牧民看病的硬件条件。
  
  2.建设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体系,推进公共卫生建设。按照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及任务,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做好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工作。
  
  3.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 “两网”建设。以农村牧区药品协管员作用为中心,建立有效运转的监督网,以规范农村牧区药品购进渠道为重点,建立稳定明晰的供应网。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监管部门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并逐步推行到村。建立适合农村牧区药品统一配送和规范采购供应体系,让广大农牧民用上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放心药”.
  
  4.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实施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举办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班,开展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知识培训,做好两年一个周期的乡医岗位培训。根据卫生院的相关需求,安排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大医院进修学习,确定一定数量的农村牧区“支医”工作岗位,区卫生局监督基层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与“支医”人员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基层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管理其人事关系,保证他们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三)扩展资金筹集渠道和完善管理
  
  1.扩展资金筹集渠道。(1)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居民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将原有的筹资主力由单纯的农牧民增加为以下几种:1)具有本区农村牧区常住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2)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农牧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3)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以参加新农合;4)
  
  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长期居住在农村牧区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牧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5)农村牧区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6)即将分娩的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参加新农合。(2)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牧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牧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3)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丰富其来源,如政府可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等,亦可发行“公民健康彩票”,将彩票收入的50%作为救助资金。
  
  2.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监管。(1)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先行下达,足额拨付到位。研究建立滚动式筹资方式,如在农牧民自愿基础上,实行全年都收取次年参合费的工作制度;农牧民看病时可用减免或补偿所得费用预缴次年参合费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建立协议委托筹资制度,即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由乡镇政府、信用社和农牧民三方签订协议,委托信用社定期从农牧民账户中统一代扣参合资金等。(2)坚持新农合基金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坚持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封闭运行的原则。(3)设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及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主动接受监督。乡镇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及减免情况,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包括医疗基金筹集总额、来源结构、使用去向和节余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住院费用、补助情况等。
  
  (四)扩大统筹层次和范围,实施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1.把统筹范围扩大到省市一级,这样更加有利于互助共济,更加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行。在各市级行政区划内,以市为单位,将新农合政策制度、筹资标准、基金管理、补偿方案、信息平台等达到全市统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信息网络管理,实现基金统一管理,网上实时监审,便于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住院费用补偿实现网上即时结报,简化补偿流程,方便农牧民,提高参合农牧民的积极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扩大门诊慢性病种范围,按住院补偿,提高农牧民受益水平。
  
  2.定点医疗机构是经批准的各市行政区划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网络管理,实时监控,即时结报,并对参合农牧民就诊住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款,统一直接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因此,为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1)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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