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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8-12 06:26:5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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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黑财企[2003]2号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有关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要求,为了给上级解决大集体问题提供准确详实的决策依据,我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由常务区长任组长,总会计师、多种经营局长为副组长,财政、人劳、审计、非国有、清欠办、政府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在节日期间对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厂办集体企业的发展历程
   xxx林业局国有企业兴办集体企业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林业局生产任务量大,国企老工人陆续退休,各林场所缺劳力,急需补充人员;林业局知识青年(初、高中毕业生)不断增加及老知识青年急需安置,为了安置这部分人就业,保持全局社会稳定,加上有上级政策允许,各国有企业积极兴办集体企业,将知识青年录用为集体工人,并采用各种方式,生产各种林木产品,由于当时林木资源富足,生产一些对路适销产品,使集体企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为促进林区的经济发展和人员安置就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大集体工人在林业发展建设史上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大集体经济的发展逐步走上由兴盛到衰亡之路,导致这种裂变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状态。大集体企业兴于资源富足,衰于林木资源濒临枯竭,林木资源实行限额采伐,大力提倡主辅换位,木材原料大幅减少,许多生产林木产品粗加工的集体企业举步维艰,二是体制原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加速转变,集体经济这种生产关系已经愈来愈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在逐步被民营经济所代替。三是管理因素。集体企业的设备老化,生产过程中存在粗放管理,经销不畅,漏洞多多,使集体企业效益低下,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大多数集体企业出现靠国家贷款负债经营,资不抵债,偿还不起贷款,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企业已停业,面临破产倒闭的边缘。wmxz.cn
   2、厂办集体企业的现状
   我局厂办集体企业总数量45户,其中:有33户集体企业进行过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产总额13,659万元,负债总额9,758万元;另12户企业没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有集体企业职工在岗进行工作。现有集体工人5762人,是分四批录用的。1981年3月份根据林业总局(80)黑林总劳字95号文件精神,经伊春市劳动局批准录用集体工人2185名;1985年12月根据黑政发字(83)12号文件,经市劳动局批准录用集体工人798名;1987年12月份根据伊劳字(87)22号文件,经市劳动局批准录用集体工人1892名;1991年1月,根据黑劳发字(91)66号文件,经市劳动局批准录用集体工人887名。林业局兴办集体企业职工按行业划分分为三类:一是在林场所直接从事木材生产、营林生产的集体工人有2960人,占林业局直接从事木材生产、营林生产职工总数的40%;二是在木材加工厂点从事林产工业生产的集体工人有1621人,占林业局从事林产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75%;三是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的集体工人有1181名,占林业局从事多种经营生产职工总数的90%。1993年以前,从事木材生产、营林生产的集体工人和国企职工一样,常年基本有活干,每月都能及时开支维持生活;1993年以后,随着木材生产、营林生产任务的逐年调减,只能从事季节性生产,一年之中干半年活。1993年以前,从事林产工业生产的集体工人,基本做到常年有活干,每年都有较好收入;1993年后,随着林区资源危困,没有充足的加工原料,有些加工厂点逐渐解体,有70%的集体工人失业。1993年以前,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的集体工人,常年“找米下锅”,也能保证按月开支;1993年以后,随着企业逐步改制,全局多种经营项目全部变成民营经济,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的集体工人全部下岗,重新自己择业,有50%的集体工人靠儿女或父母养活。
   二、厂办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1、厂办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分离状况
   一是资产关系。与国有企业具有产权关系的厂办集体企业有45户,国有企业借款及股本金占集体企业股本的72%;厂办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资产的金额7993万元,由国有企业兴办但不具有产权关系的厂办集体企业没有。
   二是人员关系。厂办独立集体企业的领导干部都是由林业局党委任命委派,全局有9个集体企业单位,大多数车间主任或段队长都由国企职工担任,国有身份职工占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27%;林业局直属基层单位都有集体工人,林场(所)的集体工人较多,占林场(所)职工总数的40%,与国有企业职工混岗从事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工作。混岗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八十年代初期生产任务量大,国企职工劳力不足,混岗集体工人为林业生产做出了很大贡献。现在全局混岗集体工人有40%的人员仍然从事林业季节生产工作;有60%的人员下岗失业,重新择业从事民营、多种经营生产工作,或者外出打短工艰难地维持生活。国有身份职工与集体身份职工的比例为27%。
   2、厂办集体企业独立生存状况
   一是厂办集体企业包袱沉重,集体企业拖欠银行债务264万元,厂办集体企业的债务的形成主要是国有企业多年为集体企业垫付资金使其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可采资源的逐步减少,管理不善,使集体企业无法经营,资不抵债,连年亏损,致使债务无法偿还。集体企业不是承贷主体,贷款都是由林业局进行承贷,资金使用是通过往来资金结算关系为集体企业垫付,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1%。厂办集体企业人员包袱沉重,各林场(所)混岗集体工人有60%人员下岗失业,地区林业局直属基层单位集体工人有80%人员下岗失业,林办独立集体企业单位现在全部改制,集体工人全部下岗失业。全局被改制企业单位或私营企业单位重新聘用的集体工人占全局集体工人总数的30%,全局集体工人富余人员2683人。
   二是企业负担问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集体企业占用国有企业资金为7993万元,厂办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财务结算关系为往来资金结算关系。国有企业负担集体企业的人员费用、福利待遇、水电煤等费用都是通过往来资金垫付。
   3、厂办集体改制情况
   一是人员安置情况。全局在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国企职工1609人,有80%得到安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企职工都纳入了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已按时办理了退休手续,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养老金。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没有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主要原因是随着林业经济不景气,林业局生产任务量逐渐调减,厂办集体企业单位大部分停产,集体工人没活干,林业局和集体企业单位没有经济能力为集体工人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都没有享受集体职工退休待遇,这个问题非常突出,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也是当前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是资产变现问题。集体企业可变现资产金额约400万元,占总资产的10%。
   三、解决厂办集体企业问题的政策建议
   1、大集体工人应当同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应当给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进行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养老保险统筹前期需要22,931,607元,失业保险统筹费前期补贴需要1,528,773。今后每年集体工人养老和失业保险统筹费补贴需要6,167,644元。养老和失业保险个人帐户交费由集体工人自己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可以及时办离退休手续,全局1729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晚年生活就有也基本保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工人继续交纳失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也和国企职工一们享受下岗失业金待遇,使整个集体工人队伍不稳定因素得到缓解。
   2、国家应当给厂办集体企业工人进行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享受国企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待遇。全局5762名集体工人一次性安置费,按每人16,920元计算,总计需要一次性安置费97,493,04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后,集体工人变成社会自然人,可按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补缴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离退休手续,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工人的后顾之忧。国家经济有困难可以分三年对集体工人进行一次性安置,优先安置年龄大的集体工人。
   3、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集体企业的集体企业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集体工人的身份,林区集体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其它外来招商引资企业可将集体企业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前题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参照全民企业职工安排)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置化到职工个人,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4、对于林场(所)的集体企业职工,现有60——70%混岗于各小队、工组、进行林业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而且是骨干力量,这部分职工可以在生产中退出来,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的管护经营,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可以参加管护经营森林的生产中来,使山上林场所的集体职工也可以有活干,合理合法的投入到森工企业的各项改革中来。
   5、对于确实身体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的,应适当发放给生活救济款,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
   6、对于集体企业的职工开办个体服务业,自谋职业的人员,根据黑政发[2002]92号文件精神,减轻林区税费负担,应减免税20%——30%以上。
   7、对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再就业工作,发放下岗证(参照全民职工有关政策进行),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