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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物业管理模式中的契约关系

时间:2007/11/3栏目:调研报告

变这一事实,即,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主体,他们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是另一范畴)都与作为公民的业主以及他们的利益代表机构一样,受宪法、法律和合同的保护,享有独立的企业人格和财产利益。他们是与业主平等地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并非凭借其凌驾于物业公司之上的管理者地位,而是基于合同的平等主体身份,行使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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