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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认识

时间:2007/11/3栏目:调研报告

. 98、中国为15. 01、印度尼西亚为16. 51、印度为16. 79,阿根廷为20. 99、马来西亚为22. 31、韩国为26. 20、俄罗斯为26. 700。   二、不同产业和行业宏观税负水平差参不齐   由于产业与行业情况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分别采取鼓励政策、限制政策或者中性政策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存在着产业行业之间不合理问题   1、从1996-2000年我国三次产业比重(%)与宏观税负比重(%)发展趋势观察,第一产业占GDP比重从20. 4逐年下降为15. 6,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2. 67近年又上升为3. 51;第二产业占GDP比重从49. 5近年又上升为50. 9,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13. 47近年又上升为18. 09;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从30. 1近年上升为33. 2,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12. 3逐年上升为15. 34。总的趋势是GDP比重只有第一产业是下降的,第二、三产业则均是上升的,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三次产业则均是上升的趋势,不过上升速度呈现第一、三产业较慢,第二产业较快的特点,第二产业负担着全国税收收入的56%左右。   2、以2002年为例,当年宏观税负总水平为16. 77%,我国第一产业份额占GDP比重为15. 3%,而税负份额占比重为4. 1%,其宏观税负水平只有4. 48%,从数据显示不难看出国家对第一产业的鼓励与照顾。我国第二产业占GDP份额比重为50. 4%,其税负份额占比重为55. 8%,其宏观税负水平达到18. 6%,从中看出第二产业是我国经济和税收的半壁江山,尤其是工业其税负水平达到19. 93%,超额负重运行。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34. 3%,其税负份额比重占38. 4%,其宏观税负水平占18. 76%,对于这个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关系重大的未来需要加快发展的产业,税收并未充分体现明显地鼓励与支持。   3、全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税金及附加占工业增加值比重(% ) 2000-2003年分别为5.64, 5.48, 5.34, 4.88;按2003年分析:建筑业税金及附加占增加值的比重为16. 3%;国家铁路税金占运输总收入的比重为3. 25%;限额以上批发贸易业税金及附加占商品销售收入额的比重为0. 116%,零售业税金及附加占商品销售收入额的比重为0. 28%;限额以上餐饮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 68%;国际旅行社税金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 34%。再分析一下具体行业的2002年宏观税负水平(%),建筑业为8. 76,地质勘查业与水利生产、供应管理业为17. 8,交通运输业为10. 3,仓储邮电通信业为7. 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为23. 9,金融保险业为16. 5,社会服务业为12. 1等。有的高于总税负水平是可以理解的如餐饮业,有的就不好理解,如地质勘查与水利业宏观税负竟达到17. 8。酒税流失严重,每年生产几千万吨,征管不力,浪费粮食跑了税收,还刺激酒业盲目发展,民间有要当县长先办酒厂之说,湖南、广东、四川三省酒厂有1. 8万余家。   三、不同经济类型宏观税负水平悬殊过大,基本上是内资重于外资,国有重于民营   1、同行业不同企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相悖,人为的造成税负畸轻畸重。我国1994年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10%,比内资企业负担率低23个百分点,其流转税负担率为4%,比内资企业低3个百分点,1994年后外资企业负担率比内资企业低5个百分点,而且外资企业在工资成本、城市维护建设费、投资方向税、进口设备关税等方面还享有诸多优惠政策,这种政策促使社会上产生大量假合资、假外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有20%是内资出境后再流入的资本。1997年为128. 8亿美元,占当年Ml增量的16. 8%。据2003年统计,我国内资与外资、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税金及附加占增加值比重情况如下,如工业企业总体上为4. 88%,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8. 44%,集体企业为2. 77%,股份有限公司为4. 79%,外商投资企业为2. 36%,港澳台投资企业为l. 229%;建筑业总体上为16. 3%,其中内资为16. 25%,国有企业为17. 82%,集体企业为15. 36%,外商投资企业为20. 91%,港澳台投资企业为17. 36%;限额以上批发贸易业总体上为0. 116%,其中内资为0. 117%,国有企业为0. 148%,集体企业为0. 087%,有限责任公司为0. 096%,股份有限公司为0. 117%,私营企业为0. 090,外商投资企业为0. 122%,港澳台投资企业为0. 043%;限额以上零售业总体上税金及附加占商品销售收入比重为0. 28%,其中内资为0. 30%,国有企业为0. 36%,集体企业为0. 35%,有限责任公司为0. 25%,私营企业为0. 23%,港澳台投资企业为0. 27%;餐饮业总体上税金占营业收入为4. 68%,其中:内资为4. 98%,国有企业为4. 3%,集体企业为4. 86%,有限责任公司为4. 81%,股份有限公司为4. 48%,私营企业为5. 3%,外商投资企业为3. 9%,港澳台投资企业为4. 24%。   2、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内资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为15%,低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 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荷兰为35%、美国为15%-39%累进征收、高于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为15%,马来西亚为28%、韩国为27%、泰国为30%等,也高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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