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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工程管理中的漏洞分析及防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里和他的铁哥们廖勇、杜连中在修建省高速公路时,常用此法。有的施工单位明知按图按合同施工赚头不大,就动起歪脑筋,找借口申请工程变更,贿赂实权派人物,谋求修改图纸,扩大预算。如贵州省贵毕路总监理高孟礼同意工程变更一条路收受施工方数十万元。
       九、工程验收,手下留情。
   工程验收应当是严而又严,细而又细的工作,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对现有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取点、釆点进行质量抽查分析,消除质量隐患、消灭质量通病。但不少工程因施工方属招标方照顾的对象,因而验收队伍是走马观花,做做样子,看看桥不歪、路没洞就手下留情放过门了,结果使用时间不长,豆腐渣工程就暴露无遗。
       十、资金拨付,因人而异。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能否按合同分期及时兑现,是项目按计划保质量实施的坚强后盾。过分超前或拖后,往往含有预料不到的后果产生。一些有权者利用手中资金审批权力,大做文章。若是不中意的单位中标后,该及时兑付的,他找借口不及时兑付,逼得其不得不向他请客送礼行贿,疏通关系。若有权者仍不中意,则麻烦大矣,施工方停工待料是常事,就是工程完工了,他们的工程资金也不会按合同拿全,工程质量保证金,扣其借口则更多,更不用说想拿了。其目的很简单,一是告诫其下次中标,先将他当“神”尊起来,必须听“神”使唤;二是告诫其这里工程不是各单位都能来投的,否则即使中到也将你往死里整。若是他意中人中标的,则资金拨付一路畅通,因每拨一笔资金,实权派者也有份,资金往往是比合同规定早拨超拨。
   为了加强交通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堵塞交通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统一招标投标市场,规范运作方法。
   县级以下应统一设立一个招投标中心,专门负责该县基建工程招投标,包括工民建、土石方、道路、桥梁、市政建设等,杜绝部门分割,乡镇分块,秩序混乱的局面,减少人情标、关系标的产生。省、市级对大中型基建工程,也应成立统一招标中心。招投标中心与部门招标办要分开,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部门招标办负责带领投标单位实地勘探、情况介绍、疑难解答、招投标监督衔接等。使操作与监督相分离,保证监督到位。对招投标中心要加强制度建设,工作人员要经常开展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意识,促使其规范运作,使中心真正成为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平台。
       二、改革资质评审办法,实施阳光操作。
       资质评审由原来的神秘化变成透明化,投标单位全程参与监督,招标单位重点把住三关:一是全面审查,要审查各报名的资质、资级、业绩、技术力量、机械设备状况、以前承建工程项目的质量、信誉状况等,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严格执行准入限制。二是实施法人报名制。大型工程必须由法人直接到招投标中心参加报名,参加系列活动,防止假借资质,对其资信审查并由公证处公证。三是公开淘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投标的报名单位,告诉其原因,不能一闷了之;符合条件单位偏多的,将其各单位请到招标现场编好号,在检察院、纪委监督人员到场后,采取摇号、抽签等形式明确投标单位;不搞少数人说了算,划圈子定单位。
       三、改变招标投标方法,减少人为干预。
       采用不设标底的合理低价法或最低价评标法,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定标,当场公布中标单位,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使投标单位找关系、托人情、请客送礼丧失了原动力,这样也大大降低了领导干部和工程管理人员腐败的危险性,使他们从“关系网”、“人情风”的重压下“解放”出来,专心致志从事业务工作。
       四、加强工程监理管理,保证质量到位。
       监理是监督指导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在其监督下进行的,因此监理工作认真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工程质量优良与否,为此招标方(业主方)和监理单位在抽查工程质量同时应经常督查监理到位情况,监理对施工监督指导情况,每一程序或段面结束后,监理检测验收情况,按监理合同严格考核工地监理。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执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坚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不按工艺流程作业、不合格的点段面带入下道工序,确保工程质量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五、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杜绝转包分包。
       投标单位中标后应及时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采用规范文本,工程开工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交通行政监察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准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是自己直属的单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变更工作量和合同价,不准不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兑付工程款,坚决查处和纠正不全面严格履行合同、不认真兑现合同的责任和行为。
       六、重大事项集体商定,严控个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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