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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法经营的思想,克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不良倾向。
     (二)正确灌输,提高对内控机制的认识。正确认识内控机制的重要性是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根本保证,基层金融机构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通过学习,纠正对内控机制的对立思想和片面认识,使大家认识到内控机制的重要性,并把自己的行为与内控管理融为一体,从而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加强内控建设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确保内控制度落实。为了保证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指导原则》以及相关的“岗位手册”和“业务指导”规定程序操作,不准许反程序操作或省略程序运作,要避免任何人独立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二是充分发挥监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防范风险的效能。这些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通过他们可以对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层的权力制衡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三是确立科学严格的业务考核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办法,量化指标,讲求实效,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四是加强对要害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严格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轮换和离任稽核制度。总之,在严密的内控管理机制下,每一个部门和职务,每一项工作和程序,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从而真正树立起金融系统“三铁”信誉。
     四、采取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清理整顿现有的内控制度,按照金融法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各项内控控制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和管理议事规则及操作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和漏洞,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完善的完善。各基层金融机构在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时,要注意适应性、有效性、协调性,不能盲目地采用其行的工作方法,而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采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不能过于复杂和烦琐,以致难于执行,也不能过于粗糙和简单,缺乏严密性和制约性,要具有明确的目标,衔接的体系和预期要达到的目的。此外,还应制定出防止系统失控的管理控制措施,从而形成一套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五、强化责任追究制。从实践效果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内控责任制模式值得推广。其主要的做法是: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和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相关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所负职责,杜绝经济案件及差错事故的发生,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对越权行事、违规操作及弄虚作假的,即使不出问题也要一查到底,坚决追究责任;如果造成资金损失,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增强执行内控制度的紧迫感、危机感。
     六、县级人民银行要做好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内部控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使其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总体有效性。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基层人行实施监管时,要将被监管单位内部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监管的内容,对于内部稽核工作开展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基层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机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其生存。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正视问题的存在,找出问题的症结,从维护辖区金融稳健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增强利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风险的能力,完善金融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源的产生。
     七、转变观念,重新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转变传统的内部控制观念,深刻认知“内部控制机制”范畴,改变过去“重事后、轻事前、事中”的内部控制做法,重新构建全方位的内部控制机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按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对现行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整理、修改和充实,提高内部控制机制的效能。
     八、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内部控制意识,增强“人控”观念,提高“用人”水平
     所谓“人控”,就是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控制观念与能力。加强内部控制队伍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内部控制能力,关键在于增强“人控”观念。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爱岗敬业”教育,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从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直接控制的目的。在人员任用方面,要做到“知人善任”,提高“用人”水平。管理职能部门要配备政治思想素质较高,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同时,要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适时更新知识结构,使之与不断发展的金融业务需要相适应,这是保证内部控制机制得以畅通运行的重要基础。
     九、基层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督职能部门应单独“分离”
     现行体制下,由于内部监督机制不合理,金融机构要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怪圈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基层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监督职能单独“分离”,赋予内部控制监督部门高度的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内部控制系统的三权制衡,使监督者只对上级行负责,而与本级决策者、执行者完全分离,才能真正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检查、审计手段,从而起到监督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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