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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时间:2023-02-24 14:06:55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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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在审理农村赡养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赡养案件主要基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认为父母偏心,二是认为分家不公,三是婆媳之间矛盾。对前两种引起的赡养纠纷,只要法官能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和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能调解解决,即使是判决,儿子与媳妇也能接受。但对第三种引起的赡养案件,往往很难处理,下判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媳妇与公婆有矛盾,坚决不同意赡养,如果赡养,就以死威胁,要么就是回娘家或者与丈夫闹离婚。由于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其行为,法院很难采取措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因而只能在其丈夫身上下功夫、做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故提出设想,将媳妇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这样有利于赡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媳妇成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是能够成立的,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其理由,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将儿媳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从赡养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不少家庭是妻子当家作主,丈夫在家无地位,唯老婆是从,老婆讲一,丈夫不敢讲二,而不是男女平等。老婆与父母有矛盾,丈夫不是从中做工作,化解矛盾,而是附随妻子,帮助妻子与父母吵骂,甚至和妻子共同殴打父母。妻子不赡养公婆,丈夫就一粒米也不给。所谓“妻管严”现象在赡养案件中特别突出,如果丈夫在家说话有份量,一般都不存在赡养纠纷的问题,除确无赡养能力和极个别的“不孝子”外。笔者也作了一些调查,结果表明,就是在“妻管严”的家庭中,只要媳妇能宽厚待人,不斤斤计较,家庭都比较能和睦相处,赡养也不会存在问题。但一旦儿媳与父母的关系恶化,就很容易产生赡养纠纷,并且易激化矛盾。     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出现赡养纠纷,父母只能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由于媳妇不同意赡养,儿子不是不肯就是不敢赡养,任凭法官做工作都无济于事。媳妇不但思想不通,不表态,还在幕后操纵指挥,致使工作难以进行。当法官试图能从媳妇处做通工作时,她就东扯西拉、胡搅蛮缠,致工作无法进行。     现在很多赡养案件的被告在外面打工,平时很少回来。从诉讼角度来看,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往往送不到当事人手上,只能让其妻代收转交或留置送达,而其妻一是会推诿,不肯签收,二是签收了,也不及时告知当事人,致使开庭时当事人不到庭,不利于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尽管《民诉法》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容易造成判决说理部分有事实不符的地方,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如果夫妻都列为被告,这样夫妻俩只要有一人能到庭发表意见足可以了,妻子就再无法以丈夫未参加开庭为由来胡搅蛮缠。从执行看,也存在这个问题。当事人外出打工回来,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方法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就很难处理。因为被执行人家属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赡养人要生活,过日子,执行不到,老年人生活则受到影响。如果夫妻俩都列为被告,执行也就方便了。     综上所述,事实表明,只有把媳妇列为被告,才有利于法官开展工作,才能正面直接做工作,才能对妨碍诉讼行为采取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二、儿媳列为被告有法理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事先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基于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都不得擅自进行处理。赡养,从法律性质上讲,实质上就是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于父母。如果妻子不参加诉讼,依照法理原则,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就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调解不成时,法院必将作出判决,而这判决往往与当事人配偶的意志相差甚远,甚至违背当事人配偶的意志。法院的判决必将侵犯案外人的权利,即侵犯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共同共有权。此时,就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强制干预。并且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所遭受的权利侵害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如上诉。所导致的结果不但与法理相违背,并且不符合司法原则。基于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夫妻俩都应列为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     三、媳妇列为被告有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夫妻是一家人了。对大家庭来讲,妻子就是大家庭一名成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四条都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孝敬公婆,也有赡养老人的含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配偶不协助,那老年人的生活来源很难有着落,也就无晚年幸福可言。故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应理解为赡养老人是夫妻俩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媳妇成为被告也就理所当然。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媳妇尽赡养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尽了义务,就具有继承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那么,儿媳妇尽赡养义务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赡养老人是无条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法律意义,还是社会伦理道德意义上讲,将夫妻俩都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是案件审理、执行社会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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