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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序继承人。媳妇尽赡养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尽了义务,就具有继承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那么,儿媳妇尽赡养义务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赡养老人是无条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法律意义,还是社会伦理道德意义上讲,将夫妻俩都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是案件审理、执行社会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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