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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3-02-24 14:06:55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发展的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与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和南京的工商部门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公布了和施行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现行登记注册制度从“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开公司办企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容易,不仅改善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发展环境,吸引了国内外资金的聚集和辐射,而且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过去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同时不再限制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过去,家电商店如果想卖,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具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具就可以了。”     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时期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切实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切实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登记注册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登记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要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资格,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2、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和驳回,即发生法律效率的“一审一核”制,将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改变原有多级审核由行政级别层层审核的方式,使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独立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登记注册审核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予以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究。      3、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登记注册是市场准人的关口,前置审批是经营主体申办登记的关口。国务院已公布了两次取消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一方面规范前置审批登记工作,一方面对外公布前置审批项目,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已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办法,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服务体系。即:凡投资者设立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事务;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协调、相关的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整个登记程序;凡不涉及行政审批且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自行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行政审批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企业申报项目抄告单》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超过5个工作日,视作同意。推行这项制度可大大简化审批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     5、推行 “注册官”制度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推行登记“注册官”制度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效措施。登记注册机关信守法律承诺,重要的是措施上有保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大部分是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给予当场办理行政许可,因而最好的措施就是推行“注册官”制度,由注册官从受理、审核、核准到发照全部流程一人操作办理即可。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随着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成为一门科学,越来越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相对集中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发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作用。开展企业代理注册使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与服务,可以使企业登记注册顺利完成。      6、必须提供良好的登记注册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注册大厅要提供较为完备的硬件环境,为登记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企业网上办照,并提供通讯、打印、复印、传真、电脑网络、邮件发送等全套服务,以适应申请人用不同的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统一的企业开业、变更、歇业登记表格,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同时在行业准入方面,要制定出入世后新的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投资开放领域的承诺以及人世后过渡期的特点,制定出简洁、明了、便于在实际登记中掌握操作的详细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放开外商投资,限制外商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目录。     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不代表市场准入后监管力度的放松,创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更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企业信用体制建设的目的是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主体地位确定后,政府部门就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关于条件、时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公示资料、企业年检、清算、减资、注销等信息,以及公开的企业经营信息。一句话,凡可以对外公布的企业登记信息,都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要建立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通过各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联网信息共享,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将企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必须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统计,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也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对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1、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可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     2、政府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     3、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有序开放。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     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     对企业失信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     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xx市xx区工商分局;xx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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