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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所考核之我见

时间:2023-02-24 14:05:26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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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所考核之我见

      强化对司法所的考核是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日益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今天,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考核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我们也越来越清醒地看到在新时期创新考核思路、完善考核办法的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考核这一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新的课题。 经过几年的考核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加快了司法所的制度化建设。    我县从1999年司法所成立之初就尝试对司法所进行百分考核,至今已有5年之久,从运行情况看,考核工作作为司法所管理的中心环节,使得司法所八项职能紧密联系。考核内容贯穿于全部过程,它既是对司法所年度工作的一种评价方式,也是对司法所工作的一种监督手段,使得对司法所的指导和管理有了一个尺度和杠杆,使司法所的评先创优有据可循、合理公正。    2、加强了司法助理员的的能力建设。    考核促进了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及业务能力的提高。使司法助理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变革中,保持了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同时,考核还促进了司法助理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3、加大了激励竞争机制的建设步伐。    近年来,通过做好考核工作,在我县各司法所初步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从操作层面来看,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对各司法所起到了鞭策作用,在评先、奖惩、福利等方面,“干好干坏”不再一个样了,这对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来说,就是一个积极的导向。      自1999年在全县各司法所实行考核制度以来,在操作中,我们仍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考核功能的充分发挥。     1、 平时考核制度落实不够。     对司法所的年度百分考核是年度评价司法所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但在考核中,轻平时考核,未能真正做到真抓实管;平时考核的标准不具体,未能如实的体现绩效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检查、督促不到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考核的作用。     2、考核测评的科学化程度不够。     我们把司法所的考核按照司法所八项职能分成了几大项内容。但在具体内容的确定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考核工作中“定性多,定量少”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我们的考核未能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型、层次及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因事制宜,针对性、科学性、指导性的程度尚不能完全符合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3、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发挥不够。     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能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影响力,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然而,由于司法行政现有的管理体制,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惩劣”方面有了一些突破,但做得还不尽到位。这些现象使考核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削弱。     围绕几年来在考核工作中的有益尝试,在新时期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所考核工作。笔者认为:     1、进一步规范平时考核工作。     实践证明,平时考核必须形成规章,在平时考核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考核内容要明晰。平时考核内容应以职能发挥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强化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考核指标要具体明确。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宽严得当、公平合理。一方面要对考核分配一定的标准分值,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加分、扣分的项目要素。三是考核方法要便于操作。平时考核时段以月度或季度为限,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工作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平时考核资料,使年度考核考之有据。    2、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在司法所考核中至关重要,对司法所工作有很强的导向性,一是增强考核标准的针对性,不能简单地把司法所职能分成几条,而是应针对每年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二是增强考核标准中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要尽量使考核指标具体化、数量化。三是增加争先进位和创服务型机关在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落实到考核上来   3、进一步完善考核工作的“三个机制”。   考核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反馈机制和回访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构筑完整的年度考核体系,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所职能的发挥。一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挂钩制度,建立拉开档次的奖金分配制度,奖金的发放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其次要建立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挂钩制度。二是建立考核反馈机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反馈机制的建立对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有促进作用。三是建立考核回访机制。就是在考核激励和考核反馈实施后,经过一、二月的工作,采取与一定的形式,了解对考核结果的反映。考核回访实质上对先进单位的一次再激励,对落后的一次再促进,     在当前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机关正在成为大家的共识,而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机关的实践应从完善考核制度开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树立“想干事”的思想,建立“能干事”的体制和“干成事”的机制,培养“会干事”的队伍,构筑高效率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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