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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公正之我见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行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较多,不便于操作。相信即将颁布的《强制执行法》又将成为执行工作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三)执行程序的公平性。无论是法的创制还是法的实施,都要求程序的合理、公平,通过公平、合理、完善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实践中,它要求我们在执行管辖上,既不得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拒绝受理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审执结合上,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坚持平等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努力排除执行中的人为因素,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执行,都可能有公正与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觉。对此,我们应在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法律教育的同时,注重提高其对法律权威、人民法院独立执行权威的认识,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执行程序的公开性。程序公开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其原因应当说是多方面的,但传统的执行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执行程序公开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人民法院一定要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搞“暗箱操作”。故此,在执行工作中强调程序的公正和公开,强调阳光下的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执行程序的高效性。公正与效率永远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公正的执行程序应当体现在公民能够很快的实现其权利,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倾向。同时,执行程序也应当及时终结,执行期限不可以遥遥无期,任何迟来的公正都可能构成不公正。因为在更多时候,合法权益的实现都带有极强的时效性。执行期限拖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但是,每一项程序的设计,又都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程序过程,充分行使其权利,都旨在限制和防止法官的恣意,这些程序对公正执行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减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增加司法的不公。因此,执行实践中,那种为了追求效率而不考虑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高效性要求,应当是建立在正当程序基础上的对执行程序的适当、必要简化。可见执行工作的高效与正当程序性要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明确了执行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我们也就找到了一面镜子。通过这面镜子,我们可以发现种种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因素。笔者认为,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阻力主要可分为三大部分:     (一)执行工作的外部阻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原因,前面已说过,执行工作同样要求独立,不具有独立性的执行工作必然导致执行的不公。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一些企业“挂牌保护”,尤其是一些涉府企业。法院一旦执行到这些企业,政府便会以种种理由干涉,设置种种障碍。由于财政和人事的不独立性,法院对政府的干涉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第二、社会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拿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并不是考虑如何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而是逃避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被动局面。更有甚者,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暴力抗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执行工作的内部阻力。这些阻力是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本身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造成的。表现为:第一、执行工作独任制带来的弊端。所谓执行独任制是指,在对具体案件的执行中,从审查执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到处理执行异议,再到实施强制执行,由特定的执行员一人经办到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然采用这样的执行工作方式。这种执行运行机制弊端明显:1、执行权能不清晰,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集于独任执行员或执行合议庭一身,权力失衡,缺乏制约。2、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执行乱”。由于权力的集中,执行员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大,很容易导致“执行乱”的发生,如消极执行,使案件久拖不执;在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将诉前和诉讼保全的财产擅自解封;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漫不经心;故意对执行财产提高评估价,造成执行不能的态势,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等。3、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影响司法公正。独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又给了执行员滥用权力,枉法执行的机会。“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暗箱操作,搞钱权交易,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4、执行人员办案水平与权力行使不相适应,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执,影响司法效率。执行人员业务素质高低不一,办案能力有强有弱。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业务水平低的执行人员办理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束手无策,无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影响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第二,执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执行局的设立尚没有在全国法院普及,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执行经费、执行设备还不能统一调配。在一些贫困地区,执行工作所需的物资还很紧缺,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执行管理模式有待建立。第三、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有待加强。当前,执行工作的理论基础显得相对薄弱,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尚没有制定出来。这些法律规定多是粗线条,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法律规定的粗线条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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