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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时间:2023-02-24 14:03:1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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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     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     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     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     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 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     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 “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     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本上还在于我们人大自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而把行权不力归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的。     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作用来自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必须正确运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强调的人大工作要围绕和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就是这个道理。因而,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当前,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做文章,不仅是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矛盾规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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